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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座回顾丨“博望论坛”第一百七十三期 王云霞:新时代文物保护立法——以不可移动文物的法律保护为视角

研究生院 西北大学文化遗产学院 2023-06-25


2022年12月21日下午,西北大学文化遗产学院“博望论坛”第一百七十三期——《新时代文物保护立法——以不可移动文物的法律保护为视角》以线上会议形式顺利举办。本次讲座邀请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文化遗产法研究所所长、教授、博士生导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文化遗产法教席主持人,全国外国法制史研究会副会长、中国博物馆协会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王云霞教授主讲,西北大学文化遗产学院刘卫红副教授主持。西北大学文化遗产学院近二百人参与此次讲座。

讲座主要内容▲


王老师的讲座内容包括新时代文物保护面临的新问题、《文物保护法》修订概况、修法中一些重大理念冲突与取舍三部分。


讲座内容

一、新时代文物保护面临的新问题

首先,文化遗产类型日益丰富,构成要素和价值体系日趋多样。现行《文物保护法》将受保护的文物划分为可移动文物与不可移动文物,封闭式地列举了其外延,很少为新型的文化遗产类型提供保护空间。近年来出现的新型文化遗产,比如水下遗产、文化景观、线性遗产、农业遗产、工业遗产、记忆遗产等,如果机械式地归类,会存在类型上的交叉和价值取向上的冲突。再比如“历史建筑”和“传统村落”这些概念,与《文物保护法》中的文物建筑、历史文化名村等概念存在一定的交叉,也容易在实践中造成困惑。文物保护立法应该解决相关概念的衔接问题,将现有的保护体制理顺。

其次,文物保护管理目标发生显著转变,从“以物为本”转变为“以人为本”,促进社会可持续发展。从传统上面来讲,我们对于文物的保护,强调的是一种静态的保护,更多强调要保护住这个文物的物理属性。现在文化遗产保护事业的最根本的目标是以人为本,将文化遗产作为社会的一种非常重要的文化资源来管理,这种文化资源是我们整个社会发展的基础,需要考虑如何更好地发挥这种文化资源对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作用。

第三,新时代文物保护管理方式也需要与时俱进,以推动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促进文物保护成果共治共享。





二、《文物保护法》修订概况

首先,介绍了新时代《文物保护法》修订的基本原则,即坚持党的领导,贯彻落实有关决策部署;坚持问题导向,回应社会关切;坚持广泛借鉴,与相关国际国内法律相衔接三大基本原则。

其次,介绍了《文物保护法》的修改过程。《文物保护法》从1982年颁布实施以来,历经5次修正,1次修订。进入21世纪以来,结合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文物保护面临的新问题,进行了4次修正,并在近年来启动了《文物保护法》的修订工作。2015年国家文物局公开征求意见稿引发社会广泛讨论;2021年国家文物局公开征求意见稿(送审稿)出台;2022年司法部综合各界意见形成新草案。

在简要介绍修法历程后,王老师结合现行《文物保护法》,分析了2015版、2021版和2022版《文物保护法》草案稿的主要结构差异。通过各版本核心篇章对比可见,2015版基于党的十八大以来有关文物保护利用政策,结合社会各界对文物活用的诉求,增设了“合理利用”“监督检查”两章,并将“馆藏文物”和“民间收藏文物”合并为“可移动文物”一章;2021版保留了“监督检查”单独设章模式,删除了“合理利用”专章,将其中部分条款纳入总则和相关各章;2022版则删除了“监督检查”专章,将其中部分内容放在了“总则”和“法律责任”中,整体架构和现行《文物保护法》基本保持一致。




三、修法中一些重大理念冲突与取舍

王老师以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利用中一些法律制度在适用过程中引发的讨论为例,探讨了影响《文物保护法》修法的一些重大理念冲突与取舍。她从三个方面进行了分析。

一是文物保护与利用的关系。王老师结合实践,分析了文保领域和旅游或其他社会各界领域专家对文物保护利用的不同态度。文物保护领域专家一般认为必须坚守“保护为主”红线,不能放宽低级别文物的保护标准,不能过度强调“合理利用”。旅游经营界则普遍认为《文物保护法》的制度设计对文化遗产利用不足,活化不到位,应该推行商业化经营。基于这种理念利益博弈,2021版送审稿和2022版新草案中放弃了“合理利用”独立成章,仅对合理利用的底线做了规定,总体上对于利用制度设计偏弱,同时也未对“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等一些社会迫切关注的问题作出明确规定。王老师以北京智珠寺保护利用引发的争议为例探讨了文物经营的法律规制问题,她认为现行《文物保护法》第24条关于“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的规定存在一定的逻辑漏洞和语义模糊之处。她认为,为了发挥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社会价值,在坚持非营利性和开放性的同时,适度的经营是必须的,但立法应当明确禁止纯粹的商业化经营,避免把重要的文化遗产资源当做是一种纯粹的商业开发对象,致使公共利益受到侵害。

二是文物保护与部门利益、公众利益之间的冲突与取舍。文物保护既要考虑到文物部门的利益诉求,同时也应该考虑到文物相关使用者的诉求。针对文物保护与宗教权益保障问题,王老师以兴教寺事件为例进行了深入浅出的分析,认为宗教权益也是受法律保护的合法权益,不能因为文物保护的需求,就忽视宗教群体的利益,需要在这两者之间做好平衡,以消弭社会矛盾。针对高价门票可能影响公众接近文化遗产权问题,王老师以莫高窟限制客流引起的舆论关注为例,探讨了文物保护和公众接近文化遗产权之间的关系。为了回应社会关切的问题,2021年版送审稿与2022版新草案都鼓励文物保护单位更好地向社会开放,鼓励公众参与文化遗产保护,但在文物保护公益诉讼制度的设计上仍存在一些短板。

三是权利限制与补偿制度之间的取舍问题。在文物保护过程中,一些私人主体或经营机构权利受到了限制,有时会引起比较大的社会矛盾。王老师首先结合浙江兰溪芝堰村陈某某擅自拆除文物建筑被判刑的案例,探讨了对私人所有权限制引发的争议,认为应完善法律制度,给予私人文物所有权人一定的补偿,并明晰补偿的标准,使法律规范具有可操作性。其次,王老师还分析了工程建设中发现文物的保护责任问题,认为当前工程建设方在发现文物后承担的责任过重,不利于文物安全。对此,2021版送审稿和2022版新草案都肯定了可以对所有人修缮文物进行补偿,并规定了考古前置程序及对建设单位给予补偿。但从条文表述来看,还缺乏具体的补偿办法,需要进一步完善。


讲座最后,王老师针对同学们提出的问题进行答疑,如对历史建筑与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之间的关系及其保护力度问题;模糊化处理资产文物所有权和经营收益权带来出现的实际分离问题;文物保护法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控地带中建设行为的规制问题等。

最后刘卫红老师针对本次讲座进行了小结,希望各位同学将王老师所讲内容和自己的专业知识学习及科研实践活动结合起来,努力提升自己的专业能力和综合素养。并再次向王云霞老师在百忙中参与此次教学活动表达了衷心的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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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 西北大学文化遗产学院

编辑/ 程若馨

责编/ 刘卫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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