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叔叔阿姨,可以别把我受性侵的事告诉全世界吗?

2017-09-05 张倩 橙雨伞

“如果学校里有同学提到你的过去,你做好充分的准备了吗?”面对提问,小晴用惊恐万状的摇头做为回应。

 

5月12日,登上各大媒体头条及热搜榜。该文章报道了广西钦州幼女小晴(化名),如何在父亲吸毒、母亲遗弃的无监护能力家庭中生存、成长,直至因法定监护人的监护缺失,而在今年大年初七之夜,惨遭强奸的经历。

 


该文在刊发之际,配发了小晴姑姑手持村委证明的图片,由于这个详细记录受害女童姓名及所在乡村名称的个人信息证明,在未打马赛克的情况下,被全盘托出,导致了网媒刊登的次日,发生来自全国各地的人电话,直接打给受害女童家人的情形发生。

 

“我当时害怕极了,唯恐小晴本人接到此类电话,一时想不开,会做出什么过激之举!事发之后,她的情绪一直很不稳定。”小晴的堂姑莫女士称。

 


据她透露,事发之后,是在广州打工的她,求助于公益组织,并联系援助律师及媒体介入小晴案件的。所以她非常担心自己当初的举动,最终引来灾难后果。

 

“我唯一能做的是,赶紧把小晴接到广州,让她暂时离开那个是非之地!”

 


谁能帮我躲开媒体的伤害?

 

“我们给小晴做了约两个半小时的应激心理干预,发现不管怎样小心引导,一旦话题接近侵害事件本身,她便会以种种‘打岔’方式绕开,最终回避掉此类问题!她的这种‘屏蔽’态度,会导致对她的有效心理干预大打折扣!”隋双戈博士很是忧虑。

 

作为我国第一家性侵害预防及援助公益网络平台——《春风网》的创始人,隋博士对性侵事件的受害人有丰富的心理干预经验。

 

“她这种过度反应很容易解读:就是曾经的伤痛至今没有痊愈!如果我们身上有一块重创没有愈合,谁会再让别人去触碰伤口?”

 

在隋双戈看来,性侵本身的肉体与精神双重创痛,加之事发后亲人的冷漠及媒体泄露隐私带来的“二次伤害”,都是导致小晴对外界丧失信任、将自己封闭起来的祸首。



“作为从事性侵害报道的专业媒体人士,不管有意还是无意透露被害人信息,在我看来,都是不可饶恕且无法理解的!”隋博士认为。

 

“因为媒体报道的初衷,本来是提起社会对此类问题的关注并加以预防,如果在这个过程中,反而加重了受害人的受创,性质无异于在伤口上撒盐!从新闻伦理上讲,此类行为无疑应该受到谴责。”


 

“二次伤害”的不仅仅是心灵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诉讼部主任赵辉称:所谓“二次伤害”指的是受害人遭受性侵犯后,其家人、媒体、办案的司法人员(公、检、法)及周围的人在言语上、态度上对受害人的继续伤害。

 

媒体的“二次伤害”主要表现为:有意无意泄露受害者的个人信息,或者让受众通过种种相关信息,可以推测判定出受害人的真实信息,以及披露一些受害细节,或者对受害人作出评判指责等。

 

我国在相关法律法规中,明确对“二次伤害”做出规定。按时间顺序,分别是2012年3月14日颁布的《刑事诉讼法》、2012年12月13日公安部颁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13年10月23日公检法司四部委联合颁布的《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后者更是首次明确提出了“不伤害”原则。

 

第14条规定:询问未成年被害人,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和律师应当坚持“不伤害”原则,选择未成年人住所或者其他让未成年人心理上感到安全的场所进行,并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

 

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性侵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被害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或者所在学校、居住地基层组织、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等有关人员到场,并将相关情况记录在案。


询问未成年被害人,应当考虑其身心特点,采取和缓的方式进行。对与性侵害犯罪有关的事实应当进行全面询问,以一次询问为原则,尽可能避免反复询问。

 

而截至目前,对媒体报道中造成二次伤害的,还没有专门的限制规定及处理意见。

 

但这并不意味着涉事媒体可以不承担损害后果。根据《侵权责任法》和六月一日实施的《网络安全法》等,对违法透露受害人真实信息的新闻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可以通过诉讼,要求赔偿!”小晴的援助律师认为。

 

据他透露,除了小晴案之外,在他代理的“百色性侵案”中,也出现过媒体在文章中使用受害者真实名字,甚至从受害人QQ空间中,“盗走”受害人与家人合影,并在配文中注释为“被王杰性侵过的女孩”等情形。

 

“这些媒体所做的‘二次伤害’,让本来秘密进行的指证,变得‘大白于天下’,让她们的家人、同事纷纷知晓她们的过往,使她们的生存变的举步维艰。这也直接导致了相约出庭的三位女孩,集体爽约拒绝出庭!也使更多的王杰案件的其他受害人,不愿站出来进行指证!”该律师称。

 


用法律给“二次伤害”上紧箍咒

 

“必须正视‘二次伤害’在社会实践中的问题,不要小瞧‘二次伤害’的后果,一旦处理不好,它带来的负面影响甚至可能比“一次伤害”更可怕,它会引发更多的隐性案件。”北京市未成年人法学研究会会长佟丽华认为。

 

调查显示,从1998年至2002年,云南省西双版纳州妇儿心理法律咨询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共受理儿童性侵犯个案29起,受害人数达32人。被害儿童中,年龄最大的16岁,最小的只有3岁。


 

29起个案中寻求司法救助的有13起;“私了”不成转公力救助的有7起;为孩子名声以及今后生活不愿控告的有9起。在29起个案中,证据保全完整,犯罪人得到刑罚的有7起。

 

中心主任龙思海介绍,在前来求助的当事人中,不少人感到在寻求公力救助中的“二次伤害”,最终影响了更多的人,在遇到此类问题时,将公力求助转为寻求“私了”,使更多的性侵案件转为隐性“沉底”。


 

“我认为,仅从新闻伦理角度要求媒体人自律,是远远不够的。应该参考港台及欧美立法经验,对媒体在涉性侵案件报道中的二次伤害,用‘法律’束上一道‘紧箍咒!’加以制约!”小晴案律师坦言。


(小编注:关于港台及欧美国家的相关立法的经验参考,请期待橙雨伞明天推出的“小晴案系列之三”。)


作者


张倩

北京青年报深度报道资深记者,长期从事法律和人物新闻报道,并以调查深度报道见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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