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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声援 | 所以校园性骚扰制度该是什么模样?

2018-01-08

作者 刘明辉


年初,女博士实名举报北航博导性骚扰,称有7名女生受害的新闻引发网络热议,一场声讨性骚扰的群众运动方兴未艾。网友激愤于其中的权力关系,抗议强权者滥用职权对弱势方的凌辱。

 


在所有性骚扰中,掺杂权力因素的性骚扰危害最重。不仅损害其身心,而且危及受害人的生存权。


对职业前程的忧虑、抵抗所引发的来自施害者的恫吓,常常使受害人不得不三缄其口。隐忍对外传递出去的信息是“这可以接受”;对内是误食苍蝇般恶心和蚀骨般疼痛,其后果必然是雪上加霜。

 

待受害者“武装到牙齿”,足以逃离罗网,心理强大得不再在意俗人泼的污水,才站出来指控性骚扰者时,如果性骚扰不是仍在持续,基本就超出了1年的诉讼时效;如果没有时效中断、中止情形,原告就失去了胜诉权。


正如西方法谚云:“法律不保护那些躺在权利上睡大觉的人”。


因此,受害人需要制度保障。

 


“一个好的制度可以使坏人变成好人,一个坏的制度可以使好人变成坏人”。


确实,只有“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才能从根本上遏制愈演愈烈的权力关系中的性骚扰。


那么,如何“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呢?

 

立法机关应当出台明确的惩处性骚扰规范。例如,教育部可以出台规章,责令每个学校,尤其是高校,均须出台防治校园性骚扰制度。


在这方面,大陆以外地区可资借鉴的经验非常丰富。例如,香港科技大学于2004年出台的防治性骚扰政策,明确规定了性骚扰定义和解决途径。

 

香港科技大学防治性骚扰网站页面


港科大的防治性骚扰政策规定:性骚扰是指一人对另一人提出不受欢迎的性请求,或不受欢迎的性方面的好处的要求,和其他具有性本质的言语或身体行为。


香港科技大学在防治办法中给出了性骚扰的一些具体例子。(内容见下图)

 

截图自《香港科技大学性骚扰政策》


其解决途径包括正式与非正式两种。非正式解决程序没有书面记录,是通过私人调解而非公共制裁来制止骚扰。因为性骚扰越早获得处理,越可使指控人和被指控人免受潜在的损害。所以当某人感到被性骚扰时,他或她可以首先采取非正式的解决途径。

 

非正式的解决途径包括直接与被指控人谈话,或是寻找一名容易相处的调解人,如上级、学生辅导员、学监(hall warden)或其他管理人员。这些人可以为投诉人提供意见和支持,也可作为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非正式调解人。监管人员有责任确保在工作场所和教育环境中消除性骚扰。

 

截图自《香港科技大学性骚扰政策》


当发生性骚扰行为时,监管人员不应以忽视来宽恕该行为。当这种行为被监管人员得知后,他或她应该向侵犯人提出建议,并试图通过非正式途径解决此问题。


当非正式途径无法解决性骚扰事件时,或者某人相信只有正式投诉才能提供救济,他或她可以启动一个正式的投诉程序。

 

香港科技大学正式的投诉程序是投诉人通过与性别平等官员(GEO)会面,在GEO办公室中留下书面记录。


GEO提供投诉人可用的选择、服务、救济和程序方面的建议,获得投诉行为的证人信息以及其他有关被指控性骚扰行为的证据,帮助他/她起草投诉书。

 

GEO将在投诉之日起一月内决定投诉是否真实。他或她将对投诉人的指控进行初步调查,包括与投诉人指定的所投诉的性骚扰行为的证人秘密会面。根据调查,GEO将决定是否继续处理投诉。

 

一旦GEO决定不再继续处理此投诉,GEO将与投诉人见面,解释这一决定的依据。如果投诉人对解释不满意,他或她可以向性别歧视委员会申诉。


性别歧视委员如果认为投诉人的申诉成立,应该指定GEO继续处理投诉。性别歧视委员会对此事件的决定在校内为终局决定。

 


Equal Opportunities Commission(EOC)是香港政府辖下的法定机构,专责香港的反歧视工作,于1996年成立


调解程序不应超过45日。如果被投诉人拒绝同意提议的救济,并且否认性骚扰指控,GEO将启动对投诉的正式的听证。


听证程序应在调解失败后1月内进行。性别歧视委员会主席应任命一个听证小组。听证小组一般由三名成员组成,至少一名成员来自性别歧视委员会。应有一名记录秘书,不参与小组的讨论。

 

GEO不能是听证小组的成员,此举是为了保证公平和深入地考察投诉;

听证小组的成员与投诉人或被投诉人之间不应存在利益冲突、成见或偏见;

听证小组的讨论应是保密的;

听证小组应在听证结论做出7日内向性别歧视委员会主席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听证小组认定有性骚扰发生,应通过性别歧视委员会主席向大学行政管理机构建议以下一种或多种救济方式:

 

1)被投诉人应停止被投诉的行为;

2)被投诉人不应与投诉人进一步接触,为此小组可以推荐重新安排投诉人或被投诉人的工作;

3)被投诉人应该接受心理辅导或治疗;

4)学校应对被投诉人进行纪律处分,本案的听证小组可以推荐可以采取的处分措施。


被投诉人或投诉人可以在30日内针对听证小组的决定向校长或校长指定的人员申诉,他们可以肯定小组做出的决定和救济措施,或肯定决定,但是改变救济措施,或驳回小组的决定。

 

如果投诉行动可能构成刑事犯罪,GEO会建议投诉者向警方报告。如果在某一时刻发现投诉是恶意的,可对投诉人采取纪律处分措施。

 


上述制度体现“预防重于制裁”的理念,兼顾效率与公平。着眼于及时处理性骚扰投诉以避免损失扩大,对受害人及证人全程尽量保密。


其救济方式不仅有隔离双方的措施防止二次伤害,还关注当事人所需要的心理辅导或治疗。强调只要性骚扰事实成立,学校就应给被投诉人纪律处分。目前,已有13所香港高校设立了平等议会委员会。

 

假设北航有此类严谨而具体的制度且培训到位,那位博导绝不敢对学生那样肆无忌惮地伤害。而如果北航出台了此类制度,“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则将获得社会各界盛赞。其示范效应将引领各高校健全防治校园性骚扰制度,这远比处罚某个人的意义重大。

 

各高校校友实名呼吁学校制定防治校园性骚扰政策,

截至目前,据悉已有23家大学学生对本校发起了相关倡议


受害人确实需要制度保障,每一位有良知、有机会、有能力制定防治性骚扰制度的人,不论是从法制建设上推进防治性骚扰规范,还是从道义上声援勇敢地举报人,都正当时。


注:本文图片均截图自网络

作者


刘明辉

华女子学院法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北京市道融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关注就业性别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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