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囚禁、被殴打,她却无计可施?|《反家暴法》三周年
2月13日凌晨,大连警方接到报警:一名女子被男友囚禁在家中正在被打。
民警赶到现场后,抓获了施暴人丁某,发现受害人韩女士已经浑身伤痕累累,惨不忍睹。
我们庆幸韩女士的姐姐能第一时间报警,依循《反家庭暴力法》第14条规定的“报告义务”救了韩女士,有的朋友也在反思,为什么韩女士不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在3月1日《反家庭暴力法》实施3周年之际,其根源值得反思。
根源一:普法到位了吗?
《反家庭暴力法》第四章专章规定了“人身安全保护令”。
韩女士已经面临遭受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已具备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客观条件。
《反家庭暴力法》第27条规定: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二)有具体的请求;
(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
自去年11月,韩女士与丁某相识相恋并同居之后,丁某不许韩女士跟其他男性接触,令她每小时给他发一次视频,汇报自己的行踪,否则就拳脚相加。
这种“控制”是家暴的本质属性,家庭暴力包括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精神侵害行为。
《反家庭暴力法》第37条规定:
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
如果韩女士知道同居关系也适用《反家庭暴力法》,她也有资格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使丁某不敢再打他、骂他、关押她,她何乐而不为?
根源二:法律援助到位了吗?
根据《反家暴法》,当韩女士被限制人身自由,无法亲自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时,她的近亲属、当地公安机关、妇联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均可以代她申请。
当地司法局、妇联、工会、社区的法律援助工作者,曾为她提供过帮助吗?
如果法律援助到位,韩女士会被及时引导去验伤、留下伤情照片、医院病历、报警及其出镜记录或视频截图,作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证据。
这在现实中已有先例。
《2017年度性别平等十大新闻事件》第一个就是“成都双流区人民法院发出针对同居暴力的人身保护令”。
2017年1月4日,成都的马红(化名)遭受民警男友殴打,致其面部受伤,被限制人身自由超过24小时。
在律师的帮助下,马红提交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书,不到24小时就领到了双流区法院发出的人身安全保护令。
试问,如果有人及时站出来为她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她的噩梦不就早终结了吗?
根源三:教育到位了吗?
首先,我们应当检视相关讲座传播的信息是否仍存妨碍妇女抗争的封建糟粕,诸如“打不还手,骂不还口,逆来顺受,坚决不离”、“被家暴的女人不爱闹病”之类的谬论。
这种公然“开倒车”的行为,同样被列入《2017年度性别平等十大新闻事件》,被钉在了历史的耻辱柱上。
尤其应当警醒的是,此类打着“传统国学”旗号讲座的组织者竟然有多家妇联!
△大家还记得两年前的丁璇“老师”吗?
任何法律均植根于特定文化的土壤中,其实施更依赖于适宜的文化土壤。
给基层妇联干部进行法律与性别培训是当务之急。
此外,我们应当反思对受害人的心理疏导与对施暴者的强制矫治。
加拿大等国家,便在庇护家暴受害人的同时进行对施暴者的强制矫治,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韩女士在经历一次失败婚姻之后,从黑龙江到大连打工,在心理脆弱期通过社交软件认识了丁某,她以为这次找到了真爱,就想紧紧抓住不放。
然而,男人往往借爱的名义来掩饰多疑,以得到女人的原谅。
倘若妇联和社区的社工在做受害人心理疏导方面比较专业,在韩女士前来求助时告诉她,这不是爱,其实质是控制,是施暴的托辞。
那么韩女士还会原谅他吗?
比起事后弥补,更好的是未雨绸缪
2月4日,韩女士回到黑龙江老家过年,当天她没有接受丁某发来的视频请求就被怀疑出轨。次日,韩女士就被迫回到大连。
在地下停车场,丁某殴打韩女士长达20多分钟,并咬伤其手指。之后丁某限制了她的人身自由继续施暴。
丁某认为拘禁殴打韩女士是因为太爱她,他只想让女友知道自己错在哪里了。
这种错误的认知,需要专业社工以 “小组活动”、“社区工作”等方式启发施暴人扭转。
要让施暴人认识到,不论受害人犯多大错误,你都无权打她;即使她杀了人应当被枪毙,也轮不到你开枪;对路人都不做的事,对亲人更不能做。
法律对“故意伤害罪”和“非法拘禁罪”均规定了严厉的罚则。
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24小时,或者虽然未超过24小时,但同时有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均符合立案标准。
丁某也是暴力的受害者,如果他懂得这些道理和法律规定,也不至于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而被警方刑事拘留。
依据《刑法》第238条之规定,等待他的是三年有期徒刑。
而出狱之后,又会怎样?
可见,预防家暴的发生及升级重于事后制裁,“报告义务”与人身安全保护令等制度均体现了这种先进理念,尚需各界进一步协力促其落到实处。
P.S. 本文观点仅代表特约作者个人观点,部分图片来源网络。
作者
刘明辉
中华女子学院法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
北京市道融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关注就业性别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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