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0亿中国富豪下手9岁幼女:只是猥亵,不是强奸?| 橙律师
昨天,一起猥亵幼女的案子彻底激起了众怒。
犯罪者的身份已经很明了——新城控股董事长王振华,他用一万块的酬劳,托周某某将两位女童带到上海,并在酒店里对其中一位9岁幼女实施了犯罪!
图/微博
随后的伤情报告里提到,9岁女童的阴道有撕裂伤,构成了轻伤。
目前,王振华和周某已被普陀警方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之中。
是“猥亵”还是“强奸”?
事件发酵后,人民日报于昨晚发布微评,针对涉嫌猥亵女童事件,提出了三个值得关注的问题:
究竟是猥亵还是强奸?
“输送”幼女是否存在病态利益链?
嫌犯有无性侵女童前科?
第一个也是网友们争论不休的问题:都已经“阴道有撕裂”了,怎么还只是“猥亵”?
这些疑惑进而产生“背后有人”、“有钱能使鬼推磨”论,甚至进一步对公权力提出了质疑。
图/微博
为此我们咨询了橙律师,来解答二者之间的区别与界定方法。
首先我们需要知道是,猥亵儿童罪,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对不满十四周岁的儿童(包括男童和女童)实施的淫秽行为。
而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的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现行刑法理论和实务界关于强奸罪的既遂,以14周岁为界,通常区分为:
强奸已满14周岁的女性,以行为人性器官插入被害女性性器官为犯罪既遂;
强奸不满14周岁幼女的,则以行为人性器官接触被害幼女性器官为犯罪既遂。
图/《水果硬糖》
在本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便有机会辩解,造成被害人阴道撕裂,是他用手指头捅的,不是性器官插入造成的。
所以,实践中,负责任的办案态度应当是对阴道撕裂伤进行司法鉴定,到底是怎么弄撕裂的,同时结合其他证据,看能否证明是性器官接触或插入导致。
如果证据证明不了或者不充分,则强奸难以定性。
此外,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是“无罪推定”,意指“未经审判证明有罪确定前,推定被控告者无罪”,也就是疑罪从无,如果证据指向有疑点,疑点利益归于被告人。
因此,在强奸难以充分定性的情况下,很大可能会被以猥亵儿童罪定性。
图/《熔炉》
在量刑上,强奸罪(奸淫幼女)与猥亵儿童罪的最高量刑有很大的差别。
前者情节恶劣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而后者的最高量刑也只是十五年的有期徒刑。
国际社会如何定义“强奸”?
强奸罪定性有一定难度,有赖于公安机关的进一步调查取证。
如果案件的最终定性排除了强奸罪,肯定很难令被害幼女家属和关注女童权益保护的社会公众接受,其根源在于,我国现行法律关于强奸罪的界定与国际社会存在巨大差距:
第一,男性不能成为强奸罪的受害者,即使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已修订猥亵罪构成要件(即将妇女改为他人)的前提下,与猥亵罪一脉相传的强奸罪的受害对象依然界定为妇女而未作相应修改。
图/NPR
第二,关于强奸行为的客观表象,我国与国际社会存在巨大差距:
-世界卫生组织-
早在2002年就已经明确将强奸定义为:
“使用阴茎或其他部位或其他东西,经武力逼迫或其他逼迫,穿入阴道或肛门,不管程度轻微与否,都属于强奸。”
-国际刑事法院-
对强奸罪也有类似世界卫生组织的定义:
“实施者用生殖器不管用何种方法,多么轻微地穿过受害者的身体或强迫对方穿过自己的身体,或用任何物体、任何身体部位穿过肛门或阴道。
这种侵犯是通过武力,或使用武力的威胁,如暴力、逼迫、监禁、心理压迫或是滥权,或利用有胁迫性的环境来对付另一个人,而对方并非真心地同意。”
图/《血观音》
-美国FBI-
在2012年,美国FBI将强奸的定义从1927年定下的“用武力且违反女性意志地获得其肉体”修改为“未经对方同意用任何身体部分或器物穿入阴道或肛门,或未经对方同意用性器官穿入对方口腔”。
-前南法庭、中国台湾-
据橙律师所知,在前南法庭、中国台湾地区,对强奸行为的定性都不仅局限于性器官的接触,身体其他部位的接触都会被定性为强奸罪。
不论是用性器官还是其他部位,行为人的目的都是为了满足性欲望,而立法对于那些根本不会说话或言语表达不清楚的婴幼儿,则更应在立法上套上更为严厉的法律防护罩。
谁能来拯救她们?
在这个案子里,还有个关键人物不能忽略,那就是周某某。
她本是两个女孩的母亲的朋友,谎称带她们去上海迪士尼玩,将两个女孩从江苏带到上海,送进了王振华的酒店。事后,她收到了来自王振华一万元的“酬劳”。
图/微博
看着这两人(甚至多人)的密切配合,让人不禁冒冷汗:
在东窗事发前,“输送”幼女一事是否曾多次发生,甚至形成了病态的利益链?
在这起事件里充当“掮客”的周某某,是否也曾多次过手类似的事?
于是,网友们的注意力也聚集到周某某身上,要查,彻查!更重要的是,在猥亵案中扮演了重要中介作用的她,又该被如何定罪?
橙律师解释道,目前,周某某可能构成猥亵儿童罪的共犯,但根据后续调查情况,如果涉嫌强奸漏罪的话,周某也可能构成强奸罪的共犯,具体定性还有待于公安机关进一步侦查。
图/《熔炉》
但是除开法律上的惩治,王振华与周某某联合起来,对9岁幼女造成的伤害却是证据确凿的。
除去事发时身体上的伤痛与心理上的阴影,后续案件的取证过程对年仅9岁的她而言,又何尝不是二次伤害?
为了给被告人定罪,她被迫一遍又一遍地回忆那些细节,就算当时无法理解那些动作背后的含义,等她长大后,也终有一天会意识到。
到那时,她又将抱着怎样的心情回顾过往?又将背负着怎样的阴影看向未来?
我们难以想象。
△还记得那个被性侵的阴影所困扰,
最终决定自杀的荷兰少女吗?
前不久,上海刚针对预防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公布了《关于建立涉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从业限制制度的意见》,试图通过健全和完善对未成年人密切接触行业从业人员的招录和管理机制,来减少犯罪。
一转眼,身家230亿的王振华就向幼女伸出了黑手。
只让人觉得,还任重而道远。
南非前总统曼德拉曾说:
“没有什么比我们对待孩子的态度,更能深刻折射这个社会的核心价值追求了。”
而我们身处的这个社会对孩子的态度,也许能从接下来,针对这一案件的关注与调查折射出来。
为此,我们忧心忡忡地等待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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