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纽承泽不举,为什么还被判强奸? | 橙律师
【注意】
下文含有部分法律相关性侵细节描述
本文橙律师将回答:
1. 手指插入也算强奸吗?
2. “妇幼警察队”是什么?
3. 赔偿金在性侵案终扮演着什么角色?
4月14日,钮承泽性侵案的判决出来了:
满足“强制性交罪”,有期徒刑4年。
身为台湾知名导演的钮承泽,曾拍摄过《艋舺》《军中乐园》等影片。而在2018年12月拍摄新片《跑马》时,他却被曝光涉嫌性侵剧组里的女性工作人员。
案件的经过是这样的:
当时,他约两位女性剧组员工到他家聚会,其中一位员工离开后,钮承泽开始在沙发上威胁另一位员工。他暴力地脱下这位女性的衣服,因为不举,就用手指性侵了她。
受害者从他家逃离出来后,由朋友护送前往台北市的妇幼警察队去验伤,并将验伤单转交给钮承泽居住地的大安警分局。
验伤单显示,她的身体上有多处撕裂伤,大腿内侧有淤青,上身验出了钮承泽的DNA。
接到警方的通知书后,钮承泽辩称自己和该女性“正朝男女朋友方向进行”,还说双方的认知有差距。但报案女性则表示,自己和钮仅为工作关系,完全无私交,并出示了两人间的聊天记录作为证明。
之后,钮承泽向报案女性支付了“七位数”的调解金(供参考:一百万新台币约合23.4万人民币),但受害人表示:钮承泽还未认罪,“不认罪就是不认错”,这让她无法原谅。
这次的案件也在网络上引发众多讨论,其中有三大细节成为众人关注的焦点:
1. 手指插入也算强奸吗?
2. “妇幼警察队”是什么?
3. 赔偿金在性侵案中扮演着什么角色?
伞君有幸连线了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的刘佳佳律师,为我们独家解读了钮承泽性侵案的三大问题。
此案中,钮承泽因无法勃起而用指入的方式对受害者进行了侵害。指入也算强奸吗?
刘律师告诉我们,依据大陆的法律体系,这样的行为一样可以划入强奸罪,但属于强奸未遂。
法院在定罪时主要考虑主客观两方面,即主观上是否有实施犯罪的意图,和客观上是否采取了行动。
在此案中,钮承泽主观上有强奸妇女的故意,且客观上也实施了犯罪行为,因此强奸罪名成立。
根据相关刑法理论通说及司法审判实践,强奸罪既遂是指被告人使用生殖器插入被害人生殖器,在理论上叫做“插入说”。因此钮承泽的指入行为应是强奸罪未遂。
注:犯罪未遂指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完成犯罪过程
“插入说“多少是一种以男性为中心的思维方式,对此,刘律师也提出了自己的怀疑。
对受害人来说,用手插入和用生殖器插入,除了有是否会导致怀孕的可能,并无很大区别。且怀孕是后续的事情,而行为一旦已经实施,伤害也就造成了。
因此“插入说”一定程度上把性行为当作了一种由男性单方面主导的行为,忽视女性在其中的主体地位。
这次案件中出场的“妇幼警察队”,也非常值得人们注意,这体现了公权力机关对妇女和儿童受害者的关怀。
我国台湾地区的“妇幼警察队”专门侦办涉及妇女儿童权益的重大案件。他们能够以特定的规范和方式,针对妇女儿童的处境,和性犯罪受害人的心理特征,进行一些个性化、人性化的处置,从而保护报案人的人身安全、个人隐私和身心健康。
除以上几点,“妇幼警察队”还会对询问和制作笔录的过程进行录音录像,避免让受害人反复回忆痛苦经历,向不同的人进行解释,从而造成二次伤害。
律师强调,“妇幼警察队”的这些工作规范和原则具有很大借鉴意义。
如何设置一个友善、私密、能够保护到当事人的环境,让受害人愿意在第一时间去报警——这是有关部门和全社会都应该思考的问题。
钮承泽案的另一热议点,是钮此前支付的“七位数”赔偿金。有网友就此发出疑问:性侵案的赔偿金是如何划定的?接受赔偿金会减轻加害人的判刑吗?
刘律师告诉我们,赔偿金没有统一的标准,但最终目的都是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或达成和解,实现法律上的从宽处理。
需要注意的是,这种从宽处理一般是在法律定刑范围内从轻,这与减轻处罚或免于处罚是不同的概念。
案件曝光之后,我们可以看到,地方公共机关站在受害者的角度,给予她所需的帮助和保护,以及法院对这次案件的妥善处理。
值得注意的是,在本案一审中,检方指出:女助理身为剧组一员,与钮承泽有上司、下属关系,为了保住工作,她没有激烈反抗,但不代表同意发生关系。台湾地区的法律从业人员这种良好的性别意识,也是非常值得学习的。
众多网友也对此表达了肯定和赞赏。
面对社会上频发的性侵案件,此次案件可以成为一个很好的模板。
我们希望法律法规能够在性侵的概念上与时俱进,同时更完善地保护受害者的权益,避免二次伤害的发生。
P.S. 本文观点仅代表特约作者个人观点,部分图片来源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