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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答疑丨个人转让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是否免征个人所得税?
答: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第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第四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3号)第三条规定,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上述所称“自用5年以上”,是指个人购房至转让房屋的时间达5年以上。 1.个人购房日期的确定。个人按照国家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以其购房合同的生效时间、房款收据开具日期或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依照孰先原则确定;个人购买的其他住房,以其房屋产权证注明日期或契税完税凭证注明日期,按照孰先原则确定。
2.个人转让房屋的日期,以销售发票上注明的时间为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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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青海12366纳税服务中心
编辑:小林推荐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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