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申报表填写热点问答(二)——小规模纳税人企业
情况一:合计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
答:将合计季度销售额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栏次,申报即可。
情况二:合计季度销售额超过30万。
答:将合计季度销售额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其他增值税发票不含税销售额”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申报即可。
情况一:合计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且开具了专用发票。
答:将专用发票销售额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栏次中,普通发票销售额填写在“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申报即可。
情况二:合计季度销售额超过30万且开具了专用发票。
答:将专用发票销售额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栏次,普通发票销售额填写在“其他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申报即可。
文件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第一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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