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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人女子与男友相恋同居13年 关系破裂要分房产 法官如此判决...

大温焦点 2023-03-12


( 大温焦点讯 )一位华人女子陈小姐在争夺前同居男友名下物业时,虽然从未帮助过前男友支付按揭贷款,也没有赎买过房产的所有权,但声称自己操持家务且也支付日常开支,也算有贡献,因此该房产也应有自己的一份。这一主张先后被两位法官坚决驳回。




陈与D先生是在2001年相识,旋即相恋并开始同居,但到了2014年7月﹐关系破裂而分居。就在分居后不久,陈就开始了索偿行动,也立刻遭到前男友D先生的两个子女及D先生的遗产受托人的一致反对。


这宗诉讼一直拖而不决,到2019年时,双方的争夺集中在一处房产上,因为该房产销售后获得的大笔现金,陈要求分一杯羹,为此举行聆讯。当时主持聆讯的法官认为,陈是在索取不当得利,因此驳回陈的请求。


陈上诉抗辩称,她有权分享双方一同居住过的房屋的收益,因为这是一个共同家庭产业(Joint Family Venture)。


上诉庭法官审阅卷宗时发现,陈在于D先生同居前,名下就已拥有一个柏文单位,并且还经营着一家高尔夫球俱乐部。


而陈的前男友D先生在多伦多拥有2处物业(A和B房产),都是在D先生与陈开始同居前十多年就已购买。


在两人同居的最初阶段,他们是在陈的柏文单位内居住了一段时间,但之后的大部分时间都是住在D先生名下的B房产,与他们住在一起的还有陈的儿子,后者是长期免费居住在土库内。


2007年,D先生将A房产售出,并将部分收益用于偿还B房产的按揭贷款。自始至终,陈从未帮助D先生偿还按揭贷款,也没有采取任何行动来赎买B房产的产权,因此B房产的所有权,始终是在D先生名下。


与此同时,陈将其名下的那处柏文单位出租了5年后,在2010年将其售出,收益约8万元,而无论是租金还是售房收益,陈都没有与D先生分享。


陈小姐儿子免费长住 足以抵消家务贡献


陈女则辩称,她虽没有为房屋的所有权做出钱款上的贡献,但她操持家务也是付出了贡献的。


对此﹐上诉庭的法官认为,陈和D先生都各自有物业和收入(工资或投资),虽然陈也有支付两人的日常开支,但这些贡献都是微不足道的,何况陈的儿子长期免费居住在B房产内,就足以将这些贡献完全抵消。


在陈带儿子入住之前,D先生是自己住在土库内,将楼上2层出租,获得不菲的收入。


考虑到以上种种,法官认为当这处房产出售之后获得的大笔收入,与陈无关。


至于两人在商业出租地产上的投资,陈虽然确有贡献,但她已收回了本金,而且在这两处D先生名下的地产,出售后的利润也分了近一半约30万元给陈,而此时两人已经开始分居。


换句话说,D先生并没有因为两人的同居而变得更加富裕,陈在两人相处的时间内也没有遭受任何剥削,她可自由从事全职职业,任意寻找自己的投资机会,因此她的索偿也就是无从谈起。


最后,尽管这对同居男女有一些合作,进行了一些房地产投资,但并无证据表明,他们达到齐心协力并朝着共同目标努力的地步,两人没有共同帐户或车辆,甚至完全没有整合他们的财务,各自的大部分资产都是分开,那就不是共同家庭产业,B房产自然也不是共同持有的物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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