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落实优抚对象和部分军队 退役人员有关政策的实施意见
点击表中的番号 查找战友信息
31师 | 32师 | 40师 41师 |
121师 | 122师 | 123师 |
12军 | 13军 | 27军 |
127师 | 128师 | 129师 |
50军 | 54军 | 55军 |
广西军区 | 云南军区 | 伤病员 |
炮兵部队 | 42军 | 军校 |
点击表中的期号 查询参战将士名录
1期 | 2期 | 3期 | 4期 | 5期 |
6期 | 7期 | 8期 | 9期 | 12期 |
13期 | 14期 | 15期 | 16期 | 17期 |
18期 | 19期 | 20期 | 21期 | 22期 |
23期 | 24期 | 25期 | 26期 | 27期 |
民政部关于落实优抚对象和部分军队
退役人员有关政策的实施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划单列 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有关文件精神,切实做好优抚对象和部分军队退役人员相关政策的完善落实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民政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围绕民政部门牵头负责的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向部分参战退役人员、原8023部队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发放生活补助,以及实施《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等3个政策,民政部门的职责有四项:
1、落实对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提高抚恤补助标准工作。
2、对部分参战退役人员进行核查认定、数据统计,做好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生活补助发放工作。
3、对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中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人员,发放生活补助;对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进行核查认定、组织体检、数据统计,落实相关抚恤补助待遇。
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会同财政、劳动保障、卫生部门制定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具体实施办法,落实有关医疗保障政策。
(二)统筹研究,做好生活有特殊困难的1993年至1999年军队复员干部的救助工作。
(三)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落实1993年至1999年军队复员干部住房政策、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等两项政策,以区(县)为单位,将掌握的本地区复员退伍军人有关资料及时提供给相关部门。
二、参战退役人员及参加核试验退役人员的核查认定
核查认定工作按照属地原则组织实施,由参战、参试人员本人户籍地村(居)委会、乡(镇、街道)和县(市、区)民政部门统一组织调查、申报和审定。
(一)有关对象及其范围的界定
1、参战退役人员。
参战退役人员是指曾在军队服役并参加过作战的退役人员。作战是指武装力量打击或抗击敌方的军事行动,具体界定为:我军为抵御外来侵略,完成祖国统一,为捍卫国家领土和主权完整,保卫国家安全而进行的武力打击和抗击敌方的军事行动,主要包括:自卫还击作战、防御作战、对逃离大陆的国民党军队的作战、出国支援作战、平息地区性武装叛乱作战,以及军委、总部认定的其他作战行动。参战退役人员包括直接参加战斗的人员和作战指挥人员、作战保障人员。
1954年11月1日以来,我军的主要作战有:
(1)解放-江山岛作战(1954年11月至1955年2月)
(2)川、甘、青、藏、滇地区平叛作战(1955年12月至1982年12月),包括四川凉(山)茂(县)西(昌)地区平叛,西藏平叛(含甘肃、青海、新疆部分地区藏区)
(3)炮击金门作战(第一阶段为1953年8月23日至1959年1月7日,第二阶段为1960年6月17日、19日)
(4)中面边境勘界警卫作战(1960年11月22日至1961年2月9日)
(5)中印边境自卫反击(1962年10月20日至11月21日)
(6)“八 ● 六”海战(1965年8月6日)
(7)崇武以东海战(1985年11月13日至14日)
(8)援越抗美作战(1965年6月至1973年8月)
(9)援老抗美作战(1968年1月至1978年5月)
(10)珍宝岛自卫反击作战(1969年3月)
(11)西沙群岛自卫反击作战(1974年1月)
(12)中越边境自卫还击作战(1979年2月17日至3月16日)
(13)“老山、耆阴山”地区对越防御作战(1979年10月至1989年10月)
(14)南沙群岛自卫反击作战(1988年3月)
2、原8093部队和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
8023部队是原国防科工委21试验基地20世纪六七十年代的代号,从1964年至1996年,多次执行核试验任务。现为总装备部21基地,驻地在新疆马兰。
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包括参加过核试验效应试验的退役人员,执行过核试验保障任务的退役人员、参加过核爆炸条下军事演习的退役人员,与原8023部队驻同一区域部队的退役人员、曾在核导弹、核潜艇部队涉核岗位服役的退役人员等。
民政部门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情况组织调查、申报和审定。
(二)申报登记和初审程序
相关人员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退伍证、参战立功、授奖证件等相关证明材料(凡个人向原所在部队索取的证明材料无效),向本人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并办理登记手续,填写有关登记审核表。
村(居)委会进行初审后上报乡(镇、街道)。乡(镇、街道)向申请人所在部门、单位调阅本人档案,以个人档案原始记载为依据,认真核实其身份,并做好登记工作。
对符合条件和签署意见后,将有关登记审核表、人员花名册和个人有关资料复印件、以及个人档案等材料上报县级民政部门。
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本人。
(三)会审认定和建立档案县级民政部门对上报的材料,组织专门人员进行集体审核,逐一审定。对经审定符合条件的,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和村(居)委会张榜公示。
对公示期间及以后有异议的,县级民政部门要组织调查核实。经查实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通知本人并说明理由,调查后有疑义的,应请示省级民政部门。
对上述所有申报登记人员的资料,县级民政部门要建立健全档案和数据库,并认真做好日常管理工作。申报登记和核查审定工作在8月底前完成。
申报登记和核查审定过程中需相关人员填写的表格,由各地根本心想事成地情况自行制作,但表格内容应包括民政部制发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信息采集表》(附件1)中的项目。
审定工作结束后,省级民政部门应将符合条件的人员信息填入《部分军队退役人员信息采集表》,待今年底明年初民政部优抚信息管理系统升级改造完成后,统一录入系统,并与其他重点优抚对象一样,形成每年定期更新机制。
三、数据统计和资金拨付
审批工作结束后,县级民政部门要及时统计核实相关数据,逐级汇总,并抄报同级财政部门复审,省级民政部门应于2007年9月15日前将本地区参战退役人员、原6023部队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的统计结果分别填入《部分军队参战退役人员情况统计表》(附件2)和《部分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情况统计表》(附件3),送同级财政部门复审后报民政部。
民政部根据审定的实际人数编制资金预算,及时向财政部报送有关情况,商请财政部下达有关补助经费。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在认真审核基础上,及时安排应由地方负担的抚恤补助资金,统筹拨付使用上级补助资金,按时足额把抚恤补助费发到个人手中,同时逐级建立数据统计审核的长效机制,定期汇总上报。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认识,强化组织领导。
各级民政部门一定要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思想和行动切实统一到中央精神上来。要将这项工作作为当前重要的政治任务,提上即力日程,认真组织、周密部署、精心安排,主动提供有关情况,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共同做好有关工作。
(二)加强宣传教育,开展检查监督。各地要通过各种形式,认真做好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增加工作的透明度。要把党和政府对这部分人员的关心爱护宣传到位,把政策内容宣传到位,做到家喻户晓。同时,要坚持解决实际问题和做好思想工作相结合,教育引导他们继续保持革命军人的优良品质,努力提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适应能力和竞争能力,教育引导他们增强法制观念,增强大局意识,以实际行动自觉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要加强督促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解决。
附件1、《部分军队退役人员信息采集表》
附件2、《部分军队参战退役人员情况统计表》
附件 3、《部分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情况统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