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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兵役制问题的决定(自1978年04月16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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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兵役制问题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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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七八年三月七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为了稳定和加强部队的技术骨干力量,部分超期服役的义务兵可以改为志愿兵,留在部队长期服役。
1.改志愿兵的范围,只限于超期服役的技术骨干和各种专业人员。
2.由义务兵改为志愿兵,必须根据部队的需要和本人自愿,经团以上机关批准。其条件是:思想进步,技术熟练,身体健康。
3.义务兵改志愿兵,须在部队服役满六年之后,从第七年开始。
4.志愿兵的服役年限,一般为十五至二十年,年龄一般不超过四十岁。如部队需要,本人自愿,服役年限还可适当延长。
5.志愿兵退出现役后,由国家负责安置工作。
年满五十五岁或因公致残、积劳成疾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按干部退休办法,办理退休手续。
志愿兵在部队服役期间的待遇和退出现役后的安置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委规定。
1978年0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