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认真做好军队复员干部就业再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 劳社部发〔2005〕17号 (2005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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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社部发〔2005〕17号
关于认真做好军队复员干部
就业再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
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民政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管理总局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总政治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民政、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各军区、军兵种、各总部、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武警部队政治部:现就军队复员干部就业再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关于就业和再就业问题
各地要积极做好复员干部的就业和再就业工作,加强就业服务和职业培训,采取多种措施促进复员干部就业和再就业。在国有企业工作的复员干部下岗失业后,符合条件的要发放《再就业优惠证》,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要认真细致的做好工作,抓好再就业扶持政策的落实。在其他单位工作后失业或未就业的复员干部,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后,可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再就业政策调整后,按规定享受调整后的就业政策。
二、关于养老和医疗保障问题
各地要采取积极措施,使复员干部能够按规定参保缴费并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按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复员干部到企业工作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军龄视同缴费年限,并与其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对自谋职业的,可按照个体工商户的参保政策参加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其军龄视同缴费年限,并与其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复员干部尚未参保缴费的,可持有效证明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军龄手续,待其参保缴费后,其军龄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由此增加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由地方财政予以补助。中央财政在按排补助地方基本养老保险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时,对中西部地区和财政确有困难的老工业基地,以及接收复员干部人数较多的地区,予以适当支持。
各地要积极扩大医疗保险覆盖面。复员干部到单位工作的,应随所地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以灵活方式就业的,可按照当地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办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对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复员干部发生的医疗费用,有单位的由单位按规定解决;没有单位的,纳入城市医疗救助体系或地方财政补助给予医疗救助。
地方和军队有关部门要相互配合,各负其责,加强复员干部的思想教肓,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加大督促落实各项政策的力度,妥善解决军队复员干部的实际困难,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二〇〇五年六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