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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0年,曾给对越自卫还击作战牺牲人员家属增发抚恤金300元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给
对越自卫还击作战牺牲人员家属
增发抚恤金和提高革命烈士抚恤金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
经国务院批准,决定:
一、对一九七九年对越自卫还击作战牺牲的现役军人、支前民兵民工等人员的家属,均增发抚恤金三百元。望即转告县、市民政、财政部门尽快发给。
二、自一九八〇年六月四日国务院发布《革命烈士褒扬条例》之日起,经批准为革命烈士的,对他们的抚恤金标准,各级均增加抚恤金三百元。根据《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第八条“革命烈士家属的抚恤,按照作战牺牲军人家属的有关抚恤规定办理”的精神,因参战牺牲的民兵民工和为革命壮烈牺牲的人民群众,经批准为革命烈士的,其家属的抚恤金按照班长、战士级的革命烈士抚恤金标准发给。至于军人、机关工作人员因公牺牲不称烈士的和病故的抚恤金标准,仍按财政部、民政部一九七九年一月八日“关于调整军人、机关工作人员、参战民兵民工牺牲、病故抚恤金标准的通知”执行。
执行本通知需要增加的经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地方经费中调剂解决。
民政部、财政部
1980年8月18日
附:革命烈士抚恤金标准表(1980年6月4日起实行)
师职或十三级以上干部 | 1000元 |
团职或十四级:950元 | 950元 |
营职或十八级 | 900元 |
连排职或二十级 | 850元 |
班长、战士级、 参战民兵民工、人民群众 | 800元 |
讨论:从这个文件中看到一个悖论,那就是只有烈士才能增加抚恤金。但战争中失踪的军人、民兵、民工怎么办?这些人员是评不了烈士的。就像冯小刚的《集结号》一样。这样的政策公平吗?这也是本刊之所以呼吁设立“阵亡将士纪念日”的理论依据之一。只要在战争中被认定死亡的或失踪一年未有消息的人员都应该视为阵亡人员,其家属享受同样的优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