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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物传记精华领读」栏目开启第3年,未来我们会在持续提炼人物传记精华内容的同时,新增心理、影视原著、社科、现代文学等多领域共读书目,为你带来更加新颖、沉浸式的阅读体验,激发你对人生的深度思考。
这一次,我们读的是资深律师吴杰臻的作品《好的婚姻,要守护财产和爱》,涉及离婚冷静期、父母出资买房、离婚过错赔偿、子女抚养等婚姻问题,正如吴律师所说,“我不是来歌颂美好,也不是来散播焦虑。我讲黑暗,是希望你们遇到它的时候,不会束手无策。需要凝视的深渊,我都帮你们看过了。该走的路,你们走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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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们继续阅读吴杰臻的《好的婚姻,要守护财产和爱》升级增订版。
昨天我们读到婚姻法中隐藏的两大含义,分别是强化私有财产的隔离以及婚姻中的剩余价值,那么,婚姻法中隐藏的第三条含义是什么呢?
让我们开始今天的阅读吧!
夫妻共同财产制,意味着婚后收入是共同的,却因为有限的财产知情权而变得无比脆弱。这是婚姻法隐藏的第三条含义。一对夫妻在婚后存了200万元人民币,这无疑是共同存款,任何一方用这笔钱买房子,也是共同房产。这200万元存在男方的账户里,他偷偷地在某个小城市买了套住宅,后来,女方发现存款几乎没了,才得知男方买了套房子。几年后,他们闹离婚,女方要分割那套房子,但法院需要她提供房产登记资料。她兴冲冲地跑到房管局,提供丈夫的名字和身份证号,要查询他名下的房产,但房管局说,需要提供房产证号码或房产地址才可以查。此时,她就很被动,如果她拿不到这套房屋的准确地址,就查不到房产资料,如果她没有线索,就申请法院派人到房管局调查,也很难有结果,总之,主动权不在自己手里。这两种查询方式规定在《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里,只有房屋的名义所有权人才可以“以名查房”。例如,拿自己的身份证就可以查询自己名下的房产。而配偶作为利害关系人,需要提供房屋地址或房产证号或不动产单元号,才可以查。目前,不动产登记尚未全国联网,即使法院愿意取证,也无法到每一个城市给当事人排查。虽然广州地区实施夫妻间“以名查房”,但这只是全国个例,其他大多数城市的夫妻就没有这种福利了。假如丈夫在外做生意,是家庭经济的主要来源,妻子并不知道丈夫赚了多少钱,也没留意他有哪些银行卡,有一天,她发现丈夫有情人,于是就闹离婚,此时,她才想起来要分丈夫的存款。她不向法院提供具体的银行账号,法院就不会去调取流水,没有流水,就分不到存款,这非常不公平!作为律师的我们也很纳闷,还有法院查不到的账号?但在实务中就是这样,法官说没有账户,他们去了银行也会被拒,这可能跟银行的司法查询系统有关,需要在系统里输入账号。一方控制大量存款的离婚案,非常典型、非常可怕,配偶若不在平常多加留心,离婚时多半损失惨重。可,当你平时小心翼翼地把对方的银行卡收集起来,以为万无一失时,现实又要抽你耳光了。以某地区法院为例,原则上考虑三个时间点开始调流水:1.起诉离婚前一年;2.感情不和分居至今;3.感情恶化时至今。想利用2、3点,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如果证据不充分,法院就只从起诉离婚前一年开始调取。曾经有一个案件,对方在一年前买了250万元的定期理财,法院只调取一年的流水,根本没有这笔理财的购买记录,而存款余额只有几千块,幸亏,我方当事人曾对那笔理财拍了照片,不然,她根本分不到这笔钱。当然,在一些地方,有些法官也会允许调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有的流水,但这种情况少之又少。配偶不能在离婚时以名查询,不能查婚姻全区间流水,另一方就可以在转移、隐匿财产上肆意妄为,离婚时,财产在谁手上,大概率就是谁的。不可否认,深厚的夫妻感情,是建立婚姻安全最简单的方式,然而,从结果上反推,又是另外一种景象,没有了爱,又为何不加害?更何况大多数离婚,带来的是难忘的恨。因此,通过感情建立的婚姻安全,是最盲目、最不可控的。在我看来,婚姻安全至少包括三个元素:感情安全、财产安全和人身安全。真正可以落地和有必要进行控制的,只有两个——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只有这两个才看得见、摸得着。只要有了这两个安全元素,你自然就有安全感。毕竟谁离开谁都能继续活下去,但被打断腿、净身出户、被负债,就活得艰难了。婚姻安全,分为单向安全和双向安全,单向安全,依靠一方对另一方的控制,这种控制,包括经济控制和暴力控制,但往往又互为手段。关于单向安全,有一个非常典型的例子:妻子长年在家操持家务,丈夫在外负责赚钱,但妻子不掌握家庭财政大权,不知道丈夫的实际收入,没有购置大宗家庭资产。多年来,妻子就靠丈夫每个月给的生活费过日子,如此,丈夫的婚姻倒是安全了,而妻子则毫无安全可言。所以,我所提倡的婚姻安全,有且只有一种——双向安全。当婚姻安全指向财产安全时,就很容易陷入“谈钱伤感情,谈感情伤钱”的两难境地。比如,一对情侣到了谈婚论嫁时,女方要买一套房子,首付是15万元,她跟男朋友借钱,男朋友说,如果结婚了,这钱就不用还;如果结不成婚,就要还。于是,他让父母转了15万元给女方,并备注为“借款”,女朋友担心男朋友因这15万元占有房屋的份额,也担心离婚时被男朋友的父母起诉返还,但她羞于开口与男朋友协议,于是把钱转回去,让对方拿现金给她。男方的父母一听要拿现金,心里就慌了,担心女方是在骗婚,最后,他们在相互猜疑中把美好的感情都消耗殆尽。其实,双方的诉求很简单,女方需要15万元,男方愿意给女方15万元,但担心女方悔婚,那么,双方签一个以结婚为条件的赠与协议就可以了,功能与彩礼相当,恰好满足了双方的需求,消除了双方的猜疑。解决了这个重大安全漏洞后,其余细枝末节的问题,则由双方的感情来解决,双方在这个框架内,可以任性地付出真感情。至此,我所提出的婚姻安全的原理和功能也就明朗了,接下来,要为大家揭示婚姻里需要进行控制的安全漏洞。说起彩礼,大家都不陌生,可是,里面的门道或许会刷新你的认知。什么是彩礼呢?对于这么重要的问题,婚姻法没有明确规定!大家都知道,我国地域广阔,全国各地的婚姻习俗差异很大,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主要参考以下四个核心要素:1.地方风俗:地方风俗是认定彩礼的关键性因素,地方越小,彩礼风俗越明显;地方越大,彩礼风俗越不明显,尤其在北上广深等一线城市。2.是否以结婚为目的:在认定彩礼时,要看赠与财产的前后,双方是否已经表达过结婚的意愿、是否已经谈婚论嫁。在恋爱期间,男方为了追求女方,在节日期间发5200元、13140元等特殊数字的红包,一般视为联络感情的普通赠与,在分手或结婚不成时,无权要求女方返还。3.财产的价值:一般而言,财产价值越大,越容易认定是以结婚为条件的赠与,财产价值的大小判断,不看绝对值,而是相对值。4.赠与的时间:赠与的时间越靠近悔婚时间或提出结婚时间,越容易被认定为彩礼或以结婚为条件的赠与。关于彩礼返还的问题,《婚姻法司法解释(二)》里只列举了三种男方可以请求女方返还彩礼的情形:1.男女双方没有领证结婚、曾共同生活,可以要求返还彩礼,但可能会打折,因为双方共同生活过一段时间,在此期间彩礼既有可能用于结婚喜酒,也有可能用于生育孩子或堕胎,会产生实际支出。2.男女双方已结婚,但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也有可能酌情返还彩礼。例如,女方收取了48000元彩礼,双方结婚后均到外地打工,长期分居,共同生活时间短,又无生育子女,法院判决女方酌情返还24000元彩礼。3.所谓的“生活困难”是指男方给付彩礼后靠自己的能力已经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或者可以理解为:男方给女方彩礼后自己变成了“乞丐”!《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的彩礼的返还条件,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是一样的。但没有进一步给出“生活困难”的标准,也没有明确在“双方虽未领证但共同生活”“双方虽领证但共同生活时间较短”的情况下如何处理。以前遇到一些离婚咨询,彩礼是在婚后收到的,比如,女方说自己的存款有100万元,其中有30万元是男方家给的彩礼,那这30万元究竟是女方的个人财产,还是共同财产呢?事隔多年,怎么证明是彩礼呢?如果证明不了,这30万元就成夫妻共同财产了。先收彩礼,后领结婚证,这个道理很简单,然而,实务中还是有很多人会犯错。一般而言,男方给对女方金银首饰等实物彩礼,没有收据,这就导致结婚不成时,男方难以证明给过什么彩礼,自然也就无法要求对方返还。对于女方而言,她嫁到男方家里,金银首饰一般也保存在男方家里,而这些东西往往由男方母亲保存,名义上是替他们保管,日后,女方不好意思开口要回来。当男方以现金方式给了女方彩礼,在悔婚时他也很难证明曾经给女方多少现金,万一女方不承认,男方也就毫无办法。在这里要说的是,用彩礼购房时,提前明确彩礼的性质和数额,对双方而言均是一种保障。女方在收取彩礼时,要尽量考虑到男方家庭的经济能力,因为,男方家是否借钱给彩礼,女方很难识别和控制。这里的财产一般属于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然而,离婚时因难以证明存在这些财产,法院一般无法处理,最终,谁控制这些财产,实际上就归谁。今天,我们读到了婚姻法中隐藏的第三条含义以及彩礼的三大门道,那么,关于嫁妆,又有哪些盲区呢?让我们期待明天的阅读吧!坚持阅读收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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