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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次,我们读的是资深律师吴杰臻的作品《好的婚姻,要守护财产和爱》,涉及离婚冷静期、父母出资买房、离婚过错赔偿、子女抚养等婚姻问题,正如吴律师所说,“我不是来歌颂美好,也不是来散播焦虑。我讲黑暗,是希望你们遇到它的时候,不会束手无策。需要凝视的深渊,我都帮你们看过了。该走的路,你们走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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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们继续阅读吴杰臻律师的《好的婚姻,要守护财产和爱》增订版。
昨天我们读到嫁妆中的五大盲区,以及婚前、婚后购买房子要注意的问题,那么,夫妻双方的个人财产与共同财产,又有哪些需要注意的问题呢?
让我们开始今天的阅读吧!
尽管在不动产等特殊财产归属上,规则十分复杂,但在大部分财产的归属都可通过一些通用的技巧来判断,对于老百姓而言,不可能事事问律师,所以有必要掌握技巧。1.婚前指的是结婚登记之前,以结婚证上的时间为准,但这存在两个例外:第一,事实婚姻,此处的婚前指具有事实婚姻关系之前,主要以摆结婚喜酒为标志;第二,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一段时间后补办结婚证。比如,2013年男女双方在农村摆酒,共同生活,并生育了儿子,其间男方做小生意赚了30万元,直到2016年才补办结婚证,虽然结婚证上的时间为2016年,但结婚时间会推到2013年,男方账户里的30万元就是婚后财产,而不是婚前财产。2.财产在一方名下。比如:车子是自己的名字,存款在自己的账户里。3.对方没有出资。如果对方有出资,就不是那么容易判断了。以彩礼和嫁妆为例,按照习俗均是对女方的个人赠与,是女方的个人财产,但是,若女方结婚登记后才收到这些财产,离婚时,若女方证明不了这些为嫁妆和彩礼,法院就会按共同财产分割。2.婚后接受的赠与和继承所得财产,先推定为共同财产。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个人专用生活用品归个人所有。所谓“个人专用”是指长期由某一方使用,或者根据物品的属性只能由某一方使用。比如,女性专用的衣服、化妆用品、男士手表、一方长期使用的手机,等等。所谓“生活用品”是日常生活中使用的物品,与贵重物品、奢侈品、车辆等价值较大的财产相对应。实务中,大家不会主张分割价值不大的生活用品,而一旦生活用品价值较大,就有可能主张分割。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赔偿或补偿归个人所有。按照这个规定,会引发以下婚姻安全问题,也非常值得大家重视:1.婚前投资的公司,是否要避免参与经营,是否要签署婚前协议,尤其投资者对公司将来抱有风投、上市期待,签婚前协议势在必行。3.婚后用个人存款购买自住以外的房屋,也有可能会被视为投资,房屋增值部分就有可能是共同财产。婚前有一笔20万元的存款,婚后用来买车了;把婚前一套房屋出售,再买另外一套房屋;把婚前持有的股票抛售得50万元。这些由婚前某个特定财产转为金钱,随后又转化为其他特定财产,就是财产的形态发生变化,这些形态变化本身不会改变财产的归属。2.不能通过过户、加名等方式产生赠与效应。比如,婚后置换的房屋写了对方或双方的名字。2018年,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一起涉及756万元婚后租金的离婚案件。在这个案件里,女方把婚前房屋首层分隔为多间小商铺出租,二层至四层为仓库,五层为办公室,在婚后进行出租,共收取了756万元租金。男方起诉离婚,要求分割该租金。主审法官认为,在现实生活中,房屋出租存在两种情况:一种是普通住宅,一般只需要简单交给中介出租,甚至自行出租,一般租金收入不会很高,大多已用于日常生活的支出,不存在分割的问题。另一种是用于经营性的出租物业。简言之,租赁也是一门产业,将该类房屋的租金收入理解为经营性收益更为恰当。最终法院认为756万元租金属于经营性收入,但考虑财产来源于婚前个人,所以女方可分得三分之二的租金,男方可分得三分之一租金。如果该案中的女方将756万元租金用于购买两套房屋,如今涨到1500万元,那么这两套房屋也会被视为共同财产。当然,对于只有一两套住宅的人来说,收到的租金数额不大,用于日常生活,最终离婚的时候则不存在分割的问题。我经常听到客户说,他参加保险公司培训得知或听保险经纪人讲,买保险可以转移财产,避免离婚时被对方分割。实际上,这并不是很准确,也可能是客户理解错了,不管怎样,在此有必要给大家普及一下保险在离婚的时候能不能分、该怎么分,希望大家不要再稀里糊涂就掉坑里了。3.保险利益里有保单的现金价值、分红和保险赔偿款。在法律上,保险的分红被称为“以生存到一定年龄为给付条件的保险金”。保险赔偿款,则在法律上叫作“以被保险人依据意外伤害、生病、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保险金”。保险分红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保险赔偿款则属于个人财产,保险公司说买的保险在离婚时不能分割,往往指的是保险赔偿款,而不是保险分红。然而,在实务中还会出现保险合同尚未到期,既没有保险赔偿款也没有保险分红,但夫妻双方要离婚的情形。这一点,在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四条已写得比较明确。该分割的是离婚时保单的现金价值,每份保单,在每一年的现金价值都是确定的,在签订保险合同就已经计算好,显示在合同上。通常来讲,保险的现金价值在保险合同的前期相对较低,因为已经先行扣除了大量的管理、营销成本。比如,交了10万元保费,可能第二年的现金价值不到6万元,从这个角度上讲,可以减少在离婚时分割给对方的钱。当补偿了3万元给对方后,这个保险合同利益就全部是自己的了,合同到了分红时,就能连本带利拿回来。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理论上,个人财产,将永远是个人财产,事实上,大部分个人财产都在不知不觉间变为共同财产。财产过户,实际上是因为财产赠与而变成共同财产,生活中,我们很少见到白纸黑字写明把某项财产赠与对方,大部分赠与是通过实际行动完成的。你婚前有100万元存款,因为丈夫需要做生意,你转了100万元给他,丈夫拿到100万元后,其中有20万用于个人消费,30万元用于给情人消费,50万元用于发放工资、付场地租金等开支。离婚时,丈夫说100万元已经消耗掉了,不存在了,而妻子则认为这100万元是借款,要求丈夫返还。然而,妻子并未跟丈夫订立借款约定,此时,法院会认为这属于妻子对丈夫的资助,无须偿还。如此一来,妻子就非常冤枉了。比“财产过户”更可怕的是“财产混同”,一不留神就进坑了。财产混同是指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混合在一起,已经分不清楚哪些是婚前、哪些是婚后的了。常见高发领域为存款、证券。因此,我们一定要对婚前存款、股票账户进行单独管理。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的规定,在不离婚的情况下,夫妻双方可以就婚前财产、婚后财产进行约定,从而明确财产归属。显然,这是双方摆在桌面上协商的结果,主要的风险并不在拥有个人财产的一方,而在获得对方个人财产份额的一方。因为,《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还规定了:夫妻一方把个人房产赠与另一方所有或共有,在办理过户之前,可以任意撤销。把这两条规定放在一起,就很容易出现争议了,请大家思考一下以下场景:b.夫妻约定婚后一套共同共有的房子归妻子单独所有,由于按揭尚未还清,无法过户。c.夫妻约定把丈夫婚前个人所有的房子归妻子所有或共有,由于婚后向银行抵押贷款做生意,现在无法过户。若干年后,他们要离婚,妻子说,这属于夫妻财产约定,签字就生效,不得反悔,丈夫则说,这是财产赠与,房子尚未过户,可以反悔。为了避免这种风险,夫妻之间的财产约定,尤其是房产归属,建议到公证处公证,因为,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即使尚未过户,也不能任意撤销。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把个人财产出售,本身不会导致所有权变化,但在很多情况下,个人财产多变为共同财产,都是从出售财产开始的。为何?因为能够拿出来出售的财产,都是特定物,即具体某辆车、某套房屋,出售所得就变成存款,这就是种类物,且是非常特殊的种类物——货币。手上有了存款后,就很容易发生存款混同,也容易把存款交给对方管理,还会为对方购置其他财产,经过一系列不引人注意的操作后,这些存款就可能转为其他共同财产。今天,我们读到夫妻间个人财产与共同财产的相关问题,这里面有许多值得防范的问题,只有避开陷阱,才能在婚后保住钱袋子。那么,婚前,又有哪些自保的法则呢?让我们期待明天的阅读吧!坚持阅读收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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