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天共读一部经典好书,满足你的知识渴求。
「人物传记精华领读」栏目开启第3年,未来我们会在持续提炼人物传记精华内容的同时,新增心理、影视原著、社科、现代文学等多领域共读书目,为你带来更加新颖、沉浸式的阅读体验,激发你对人生的深度思考。
这一次,我们读的是资深律师吴杰臻的作品《好的婚姻,要守护财产和爱》,涉及离婚冷静期、父母出资买房、离婚过错赔偿、子女抚养等婚姻问题,正如吴律师所说,“我不是来歌颂美好,也不是来散播焦虑。我讲黑暗,是希望你们遇到它的时候,不会束手无策。需要凝视的深渊,我都帮你们看过了。该走的路,你们走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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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既是一种陪伴,也是为了更好的成长。
今天,我们继续阅读吴杰臻律师的《好的婚姻,要守护财产和爱》增订版。
昨天我们读到骗婚的陷阱、婚前必查事项以及警惕套路孕的相关内容,那么,婚前同居和婚前协议等相关问题,又有哪些值得注意的呢?
让我们开始今天的阅读吧!
都2021年了,还有事实婚姻吗?答案并非非黑即白,一目了然。1.1994年2月1日前男女双方都达到法定婚龄与此后才达到婚龄的人群。在1994年2月1日前,双方情况符合夫妻关系的实质要件,按事实婚姻处理,即双方具备夫妻关系。所谓符合夫妻关系的实质条件,指的是达到法定婚龄,没有禁止结婚的情形,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在1994年2月1日后,男女一方或双方符合夫妻关系实质要件的,需要补办结婚证,才具备夫妻关系,否则只能按同居关系处理。一言以蔽之,男方在1972年2月1日前出生,女方在1974年2月1日前出生,才有可能构成事实婚姻,在此之后出生的人,判断是否具有夫妻关系的唯一标准是有无结婚证。在重婚罪方面,有配偶而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则仍因有事实婚姻而构成重婚罪。《民法典》实施前,法律针对同居中的财产收入规定非常少,《民法典》实施后,最高人民法院废止了原有关于同居的司法解释,目前同居财产制度的规定处于空白状态,有待进一步落实。据此,我认为如果同居只是短暂的选择,为结婚探路,不建议有过多的财产交集。如果同居是一种长期选择,或双方已经进行了共同生产经营,则宜对重大资产、共同生产经营的项目进行书面约定。首先是企业家,近年来,不少企业家吃尽了离婚的苦头,因为离婚而企业上市受阻、重组搁浅、丧失企业控制权的教训比比皆是。对于一般民众而言,婚变本是家务事,但对于企业家而言,一朝处理不慎,他们的婚变就会成为广受媒体关注的经济事件,给企业带来难以预料的风险。所以,企业家签订婚前协议是非常有必要的,主要是为将来公司融资、重组、上市的前景服务,把股权彻底隔离出来,对于一些小公司、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来说,则并非“必需品”。其次是再婚人群,再婚人群需要婚前协议,主要是因为他们结婚时已经具有一定资产和负债,还可能共同出资购置房产以用于婚后共同生活。比如,男方是二婚,女方是一婚,经查看男方的离婚协议,男方需要每月支付前妻1万元抚养费,2年内付清前妻100万元补偿款和还清房屋贷款100万元。那么,女方与男方结婚后,男方就会动用婚后的共同收入来偿还其个人债务。假设女方每年能赚50万元,男方每年赚300万元,2年后,他们的共同存款有400万元,若男方支付了2年共计24万元抚养费、100万元补偿款和100万元贷款,他们手上就剩176万元存款,显然,男方动用了女方112万元的份额。因此,他们需要对婚后共同收入和清偿个人债务进行具体的约定。首先,男方赚的钱要由女方保管一半以上。其次,结清224万元债务时,剩余的176万元要进行分割,至少112万元为女方个人所有,剩余64万元归共同所有;或在将来的收入中对女方进行补偿。然后是买婚房的人,这类婚前协议必须包括以下基本内容:每个人的看法有所不同,因为实务的需要,我把出轨分为四种形态:1.感情出轨,即无肉体接触交往,如“发暧昧露骨的消息”、网恋等。根据我对出轨的观察,感情出轨往往是肉体出轨的预备阶段,所谓纯洁的男女的关系,大多不长久。从《民法典》的规定看,感情出轨虽违反了夫妻忠实的义务,但一般认为不是严重的过错,甚至没有法律上的惩罚。2.同居,即男女双方持续共同生活一段时间,以广东省为例,男女双方持续共同生活三个月以上,视为同居,同居是法定过错,法定的离婚理由。3.重婚,即有配偶而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既包括领取结婚证,也包括不领取结婚证,但他人均认为他们是夫妻。重婚既是法定的过错、法定的离婚理由,也是犯罪行为。4.通奸,即有配偶而与他人发生性关系,以嫖娼为典型。所谓的包养情人,既有可能只能通奸,也有可能是同居,也有可能是重婚,要视其出轨行为状态而定。通奸明显违反夫妻忠实义务,但不是法定的过错和离婚理由。但凡有一点婚姻法律常识的人都应该知道,通过正常的法律手段,不可能让出轨的一方净身出户。在整部《婚姻法》里,没有一条条文规定,出轨一方要承担不分财产的责任,甚至连少分财产的表述都没有。在法律不支持出轨净身出户的情况下,我们就应明白一个道理:打仗都拿不到的东西,想在谈判桌上拿到,那就有点痴心妄想了。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只有重婚和同居的情形下,无过错方才有权要求赔偿,感情出轨、通奸则不属于法定的赔偿理由。在举国瞩目的某明星离婚案里,朝阳区法院一审的判决结果认定了女方与他人存在婚外不正当关系,但男方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女方与他人同居,不符合婚姻法的相关规定,驳回男方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如今,《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增加了“其他重大过错”的赔偿事由,无过错方有机会针对“有私生子女”“屡次出轨”等过错主张赔偿。然而,即便越来越多的法院判决出轨方赔偿,但赔偿的数额却不多。在生活中,出轨是最危险的两性关系,出轨最严重的就是重婚和破坏军婚,相应的处罚是:前者为2年以下有期徒刑,后者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绝大部分的人出轨,都不会触碰这两个罪名,因为他们知道其中的风险。通奸便成为出轨的常态,通奸不入刑,大家觉得不危险,因此往往带着侥幸心理,最终不约而同步入不确定的危险之中。这就跟“浅水常淹死人”的道理一样。通奸分两种:一种是嫖娼型,往往人钱两清,互不拖欠;另一种是长期情人型的,最终情人要么要钱,要么要名分。无论是哪一种,它的风险来自情人、配偶、情人的配偶或爱人。他们对待这段不正当两性关系的态度,决定了未来的风险。我们统计过,在2014年至2016年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一审离婚判决中,有54505份涉及婚外情。当另外一半在外面有了情人,怎样才能最大限度地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第一,要尽快平复自己那颗受伤的心,一定要思考清楚自己想要什么,想得到什么结果。第二,不要让对方知道你已经知道了他(她)的婚外情,以免引起他(她)的警惕,给自己取证增加难度。接着就是收集他(她)有婚外情的证据。第三,在收集他(她)婚外情证据的同时,要尽快摸清、掌握家庭财产状况。第四,合理化地处置自己名下的财产,这需要专业家事律师介入,而非自行处理。第五,对方被发现出轨后,一般的心理是惊慌失措、害怕离婚和愧疚,很可能会试图挽回。此时,就是录音取证、签订有利的财产分割协议的最佳时机,若时间长了,对方就会由惶恐、内疚转变为自保心理,开始算计财产,此时再想签订对自己非常有利的财产协议,就难了许多。当你很好地完成了前面的工作,那么在接下来的协议离婚谈判或诉讼离婚中就会立于不败之地了。无论什么形式的离婚,无非就是涉及这几个方面:是否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承担、损害赔偿等。协议离婚谈判,比拼的是双方手中有多少令对方让步的筹码;诉讼离婚讲究你握有怎样的证据。所以说,生活中对方出现了情人并不可怕,可怕的是自乱阵脚,自乱阵脚的后果就仅剩泼妇骂街一条路了。2.在家里放置录音笔、旧手机。对方在车上与情人通电话、视频或把情人带上车,都能录到有用的内容。4.与情人对话时。虽然该证据不能在离婚案中用于证明配偶出轨,但是,如果配偶曾转过账给他/她,你可以另案起诉情人返还财产。此时,情人就是案件里的被告,当你出示该录音时,对方需要回答录音中的人是不是其本人。若承认了,则可证明配偶出轨;如果对方不承认,则直接申请声像鉴定。1.要保留录音的原始器材;2.在与配偶、情人对话中,要找机会称呼其名字,问清楚关系,有无钱财赠与,金额是多少,等等;3.交给法院的录音,要完整未经剪辑。一般的当事人,发现配偶出轨的微信对话时,他会把对话内容一一截图或拍照。这种取证方式完全是徒劳的,因为这种微信对话的图片完全可以通过软件生成,无法作为定案依据。正确的做法是,把聊天记录合并转发到自己的微信,这样,在法庭上就可以出示自己的微信界面,有原始载体。除此之外,在有时间的情况下,还可以用自己的手机录制视频。因为短信与微信不同,我们无法合并转发对话记录,此时,唯一的办法就是把手机拿走,如此,上了法庭就能出示手机原始载体里面的短信内容。今天,我们读到婚前同居、婚前协议以及婚后出轨的相关内容,当你证实了另一半出轨,接下来要如何维权呢?让我们期待明天的阅读吧!坚持阅读收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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