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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次,我们读的是资深律师吴杰臻的作品《好的婚姻,要守护财产和爱》,涉及离婚冷静期、父母出资买房、离婚过错赔偿、子女抚养等婚姻问题,正如吴律师所说,“我不是来歌颂美好,也不是来散播焦虑。我讲黑暗,是希望你们遇到它的时候,不会束手无策。需要凝视的深渊,我都帮你们看过了。该走的路,你们走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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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们继续阅读吴杰臻律师的作品《好的婚姻,要守护财产和爱》增订版。
昨天我们读到如果决定要离婚,究竟是该抢占先手还是后发制人,以及克服弱者思维在离婚中的重要性。那么,在离婚过程中,财产分割以及争取子女抚养权又有哪些值得注意的关键点呢?
下面,让我们开始今天的阅读吧!
在离婚案中,想多分财产,需要把对方名下的财产尽可能地找出来,除此之外,你还可以证明案件中存在多分财产的情节,以此实现多分财产的效果。《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外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第一,隐匿财产,如将车辆、首饰等动产藏起来。由于法院尚未全面推行财产申报制度,未主动申报的财产,是否可视为隐藏财产,在实务中处理不一。第二,转移财产,转移财产是指改变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如将财产无偿转让他人。第三,变卖财产,如私自将房屋变卖,房产涨价了,另一方还可以要求变卖方赔偿相应的损失。第四,毁损财产,在实务中,夫妻矛盾激化时,一方可能会有砸坏车辆、收藏品等贵重物品的行为,若有证据证实,另一方亦可主张多分财产。第五,伪造债务,伪造债务的证明标准比较高,一般若能证明其伪造债务,另一方除可以多分财产外,还可以控告伪造方虚假诉讼罪。《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首先,是一方有过错,无过错方可酌情多分财产。这里的过错包括: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婚外性行为等其他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
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并不意味着必须多分财产,也可以判决唯一房产归其所有,保证其稳定的居住生活环境,但仍需要补偿相应的价款给对方。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最高法的答复,尽管无过错方、获得抚养权一方和女方可以多分财产,但也是在均等分割的基础上酌情多分一些,幅度不会太大。实务中,如女方获得抚养权且男方有过错,女方多分财产的诉求获得支持的概率相对更高。存款分割是一个技术活,最关键的点在于,既要当事人在离婚前尽可能掌握对方的账户信息,也需要事后的取证能力。比如说,如果仅仅只申请调取了银行流水,而没有调取该账户可能存在的尚未到期的定期存款、理财余额,那么,诉讼结果就有天壤之外。可见,细节之中见魔鬼,实务之中比微操,一个具有丰富婚姻诉讼经验的律师,往往对案件结果有重大影响。账户资金余额1500元;持有A股票1000股、B股票20000股、C股票30000股,共计市值135万元;持有D基金20万份,市值25万元。假设上述股票、基金均为婚后存款购买,那么实务中会如何分割呢?账户资金余额已经确定,可以直接分割,由男方补偿女方750元,而股票、基金的价值随时在变动,直接分割有难处。法院可以按照两种方式分割:第一,按数量分割,即女方取得A股票500股、B股票10000股、C股票15000股、D基金10万份。第二,要求双方约定一个交易时间点分割股票、基金,由男方按该时间点的价值补偿一半给女方。车辆分割相对简单,由取得车辆的一方就车辆的现价价值补偿给另一方。实务中,一般谁名下的车辆、谁使用车辆,谁就会主张要该车辆的所有权,至于价值,则先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则由法院委托评估公司评估。原则上,只有产权清晰的房屋才可以在离婚案中分割。凡是尚未取得产权证、违法建筑、登记他人名字的房屋,原则上不能在离婚案里分割,需要离婚后另行处理。唯一例外的是,农村的房屋自建造之日起取得产权,只要提供合法的建造手续,即使没有产权证,法院也可以分割。在双方争执不下时,法院分割房屋考虑的优先原则是尊重双方意愿,保障各方的居住和使用。比如,婚后有两套房屋,法院大概率会判一套给原告、一套给被告,各自就房屋的价值向对方补偿现金。再比如,只有一套房屋时,会优先考虑判给取得抚养权的一方,以保障孩子稳定的居住环境和读书便利。当然,在一些案件里,法院会采用“竞价”的方式来调和矛盾,即双方轮流就房子出价,价高者取得房子,并根据其所出的价格补偿给对方。
如果双方都不想要房屋,那么,法院会问当事人是否申请拍卖,就拍卖的价款进行分割。因为公司股权分两种,一种是股份有限公司,另一种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割相对简单,一般这类公司财务规范,甚至已经在准备上市,或已经上市。当事人直接分割股份的数量,也有较大保障。如一方当事人不要股份,而要持有该股份的一方补偿金,也可以委托评估股份的价值。第一种,夫妻双方均为股东;第二种,夫妻一方为股东,另一方不是股东,还有其他股东;第三种,夫妻一方持有100%股权,即个人有限责任公司。在第一种和第三种场景里,不存在股东优先购买权的阻碍,夫妻双方都可以直接主张分割一半的股权,直接成为公司股东。在第二种场景里,存在股东优先购买权的障碍,不持股的一方想要成为公司股东,需要其他股东同意放弃优先购买权,这就非常微妙了。当公司不赚钱时,其他股东很可能会同意不持股的配偶成为股东;当公司赚钱时,配偶想成为股东,其他股东不同意,那么其他股东就要按照评估价购买该部分股权。可是财务不规范,资产负债表不能反映公司的真实资产,其他股东等于低价收购了该部分股权。在第二种场景里,只有其他股东明确同意或虽不同意但不花钱购买的情况下,不持股的一方才能成为股东。根据法律规定,法院考虑孩子抚养权最重要的原则是谁对孩子成长更有利。这个原则很“虚幻”,我们在实务中如何把握这个原则?法院究竟会从哪些因素去考虑呢?如一方对他人实施犯罪行为,丧失人身自由,不具备照顾子女的条件,其必然失去子女的抚养权。大家要搞清楚抚养权和监护人资格的区别。离婚后,不管谁抚养孩子,父母都是孩子的监护人。孩子出国、出售孩子的房产,都要父母共同签字。孩子在学校打架,父母都要承担监护人的赔偿责任。一旦监护人出现法定可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情形,就非常严重了,连监护人都没资格当了,就必然无法取得抚养权。我国卫生委发布的法定传染病有39种,有些严重的传染病,会比较容易发现,然而,都要求久治不愈才会丧失抚养权。这里严重疾病,一般是指到了行动不便、卧床不起、视力或听力不及的程度。至于患有抑郁症是否影响照顾小孩,当事人和律师的意见都不权威,建议请相应专家出庭做证。根据1993年的司法解释规定,法院在定夺抚养权时,优先考虑不轻易改变孩子的成长环境。这种优先度,在司法实务中是相当强势的,如果没有出现前面说的比较极端的情况,一旦小孩对其父亲或母亲形成生活环境的依赖,法院几乎都会判给这一方。
目前司法实务已对“实施家暴的一方原则上不适合抚养孩子”有了较高的共识。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在离婚案件中,满8周岁子女的意愿对抚养权具有决定性作用。当离婚案件里没有出现法院考虑孩子抚养权的四个压倒性情形时,工作是否稳定,时间是否充足,收入是否有保证,祖父母是否健在,能否帮忙照顾小孩,一方是否绝育,是否跟前任生育过小孩,工作的城市是否离小孩读书地方近等,都会成为法院综合考虑的因素。还有一种情况就是轮流抚养,离婚时,孩子抚养权不归一方所有,而由双方轮流照顾孩子,共同拥有抚养权。《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八条规定: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应予支持。首先,由法院处理,一般而言,民政局因其职权缺乏判断能力,会要求当事人协商好孩子由某一方抚养。因此,想达成轮流抚养的协议,需要到法院调解离婚。其次,要利于保护子女利益。如果一方具有家暴、吸毒等明显不适宜抚养小孩的情形,或者夫妻双方两地分居,就不适合轮流抚养了。最后,要双方协商同意才可以,如果一方不同意,一方要求轮流抚养,法院判决轮流抚养是没有法律依据的。理论上,在双方条件相当时,轮流抚养是一种“皆大欢喜”的解决方案。但实际运用中,确实困难重重,最大的难点并不是来源于客观条件,而是来源于双方离婚时的信赖危机。很难想象,被伤害的一方会有强大的内心消化这些负面情绪,说句不好听的,不把对方打一顿就算客气了,还指望把孩子给他?如果不安抚好这些情绪,又如何取得对方的信赖呢?总之,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在婚姻中所种下的仇恨,往往会投影到孩子的抚养权上面。今天,我们读到离婚中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权归属的问题,总而言之,我们要在了解法律的基础上,更好地在离婚中把握主动权。好了,这本《好的婚姻,要守护财产和爱》就要和大家说再见了。坚持阅读收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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