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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的错觉》④|古代律法中,杀人会判偿命吗?

10天共读一部经典好书,满足你的知识渴求。
这一次,我们读的是学者赵运涛的作品《历史的错觉》。本书通过讲述多个有趣的历史知识,诸如“商纣王真的那么坏吗?”、“荆轲为何没能杀死秦始皇?”等事件,带你拨开层层弥漫的误解偏见,还原历史更复杂的一面。让我们共同阅读这本书,看清历史的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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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们继续为您带来赵运涛的作品——《历史的错觉》。




如果你穿越到了汉代,做了官员,遇到这样几个案子,你会怎么处理呢?


第一个案子:有个男子叫张三,没有孩子,偶然捡了个弃婴,取名叫张四。张三将其作为养子抚养,张四长大后杀了人,张三把张四藏了起来。


对于张三窝藏罪犯的行为,你会怎么判决?


第二个案子:有个男子叫张三,他把自己的亲生儿子送给了李四,李四为这个儿子取名叫李五。李五长大后,张三有一次喝醉了酒见到了他,对他说,你是我儿子。


结果李五很生气,以为他在玩伦理哏,就打了张三二十大棍子。


张三认为李五是自己的儿子,居然敢打自己,于是告官,汉代以“孝”治天下,汉朝皇帝谥号都带一个孝字,汉武帝的谥号实际是汉孝武帝,如汉孝文帝、汉孝景帝等等,所以打父母是很严重的罪行。


电视剧《卫子夫》剧照


别说打了,就是子女要告父母,官府不仅可以不受理,甚至还可以直接处罚子女,将他们杀了。而这个案子,对于李五打张三的行为,你会怎么判决?


第三个案子:有个男子叫张三,他有个朋友叫李四。有一天两人因口角发生斗殴,李四一着急拿起一把刀去砍张三。


这时候张三的儿子看见了,抄起棍子去救父亲张三,结果张三的儿子一不小心伤到了父亲张三,把张三打晕了。这也是儿子打老子,对于张三儿子的行为,你该怎么判决?


第四个案子:有个女子叫张三,她的丈夫李四坐船时不幸落水失踪,无法找到尸体安葬。四个月后,父母将张三改嫁。


当时通行的法律是如果丈夫死了,没有埋葬,妻子不能改嫁。对于张三及其父母的行为,你该怎么判?


第一个案子,如果按照当时通行的法律,藏匿犯人,要受重刑


第二个案子,如果按照当时通行的法律,儿子打父亲,判处死刑


第三个案子,如果按照当时通行的法律,也是儿子殴打父亲,也要判处死刑


第四个案子,如果按照当时通行的法律,丈夫没有埋葬就改嫁,女子要判处死刑


但在通行的法律之外,董仲舒提出了一种判案的标准——“春秋决狱”,即按照儒家的经典以及孔子的思想来裁定一个案件,特别是从《春秋》中去寻找答案,不是一刀切地按照法律文书来判。


要从儒家的经义来看犯罪者的动机如何,如果动机是好的,一般要从轻处理,甚至可以免罪;如果动机是邪恶的,即使未遂,也要受到严厉的惩罚。





董仲舒去世之后,在《盐铁论》中也继承了这一思想:“法者,缘人情而制,非设罪以陷人也,故《春秋》之治狱,论心定罪。志善而违于法者,免。志恶而合于法者,诛。”


所以,第一个案例,董仲舒认为张三与张四有父子之实,因为儒家经典《诗经》中说“螟蛉(míng líng)有子,蜾蠃(guǒluǒ)负之”,螟蛉的孩子被蜾蠃收养,就是蜾蠃的孩子了。


父子是可以互相隐匿的,应该无罪。


电视剧《琅琊榜》截图


这种父子互隐,当年孔子就支持,在《论语》中有这样一段谈话:


楚国的叶公对孔子说,我的家乡有一个直率坦白的人,他父亲偷了羊,他便告发父亲。


孔子说,我的家乡直率坦白的人与你所说的不同,“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父亲为儿子隐瞒,儿子为父亲隐瞒,直率坦白就在这里面了。


叶公所说的那个“直率坦白”的人,在孔子看来,算不得“直”,并不是真性情的流露。


父母生了儿子,养育他,从本性上来说,儿子必然会袒护父母,但如叶公的说法,儿子举报父亲,显然,这是亲情受到了权力的威慑,儿子是经过权衡利弊才做出的决定,并不是出于真性情。


董仲舒继承的正是孔子主张的这种从本性、动机出发去判断是非对错的价值标准。


所以第二个案例,董仲舒认为张三没有抚养自己儿子李五,两个人不存在父子关系,张三抛弃李五的时候,就已经恩断义绝。


从李五的行为动机上来说,不能用维护父亲利益的法律去处死李五,“甲能生乙,不能长(cháng)育,以乞丙,于义已绝矣。虽杖甲,不应坐”。


第三个案例,董仲舒说,儿子的动机不是打父亲,是去救父亲的,所以应该赦免,“臣愚以父子至亲也,闻其斗,莫不有怵怅(chùchàng)之心。扶杖而救之,非所以欲诟父也”。


第四个案例,董仲舒说女子改嫁不是为了私利,应该赦免,“甲又尊者所嫁,无淫衍之心,非私为人妻也。明于决事,皆无罪名,不当坐”。


可见,这种断案方式还是挺有“人情味”的。


电视剧《包青天》剧照


古代文献记载中还有一些与“春秋决狱”相关的案例,如侮父案,张三侮辱了李四的父亲,李四一怒把张三杀了,《春秋》上有子为父报仇的例子,所以这个案件李四杀人,本当死罪,但因有情缘与《春秋》上的依据,所以最后皇帝宽恕了他。


有一女子张三,丈夫去世,剩下她带着一个孩子。早先她父亲被李四所杀,李四调笑她,说她们家现在没有男人了。


后张三路遇李四,趁其不备将李四杀死,然后自首。因动机是为父报仇,有《春秋》的支持,官府最后也赦免了她的死罪。


对于该不该为亲人复仇,韩愈曾说过这样一段话:不允许,伤了孝子之心;允许吧,又怕人们依照这条法律条文乱来,相杀报仇,就没完没了了,“盖以为不许复仇,则伤孝子之心,而乖先王之训;许复仇,则人将倚法专杀,无以禁止其端矣”。


所以,这样的情况就没法写进法律条文内,“春秋决狱”主要就是适用于法律之外的一些特殊情况。


古代是宗法社会,家国一体,所以对于家庭相关的判决往往体现出一些特殊性。


而涉及孝道的,尤其是关于老人的,则明确作为法律条文确定下来的也有不少,如汉朝的法律规定:


如果有官员民众胆敢辱骂、殴打老人,损害其拐棍的,可以判处死刑;如果老人经营国家垄断不允许私人经营的酒业,也不受处罚;假如老人杀了人,如果不是首恶,也可以免于治罪,等等。这体现的是“尊老”的社会价值观念。


所以如果你穿越到古代,当官员去判案,依据法律条文是一方面,还要考虑道德人伦建构的社会关系的影响。



结 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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