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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成忠法官明显无罪 许桂娟律师还请三思

刘章 刑事辩护的转型 2022-03-24


王成忠法官明显无罪

许桂娟律师还请三思 

刘章


 日前,吉林辽源王成忠法官涉嫌民事枉法裁判罪一案引发热议。我在观看了王成忠案一审庭审视频、一审刑事判决书、相关民事案件判决书后,如同绝大多数关注此案的人一样,得出确定无罪的结论,又在查阅部分案卷材料、了解案件复杂背景后,更确定无疑,王成忠不构成犯罪。

但在辩护人徐昕律师向辽源中院艰难地争取阅卷权、要求法官自行回避的时刻,在有关部门对徐老师施压的时刻,山东律师许桂娟发文《刑事代理律师谈辽源法官枉法裁判案》,论证王成忠法官如何构成犯罪。徐老师提醒其“先看看庭审直播,了解下案情,或者等上一段时间看看我的辩护词,建议还是观察一段再说”,许不予理睬,继续说法院判得好。徐老师由此推广到一般问题《刑辩律师应具备刑辩思维,而非公诉人思维》。

原以为许律师会稍作反思,纠正过失,不料她反而更激进,又发文《为辽东县法官、检察官拍案叫好》。徐老师对此不予理会,但许文流传于外,对案情产生严重误导,也可能为某些机构利用,故我认为有必要稍做回应,以正视听。我认为,王成忠根本不构成犯罪,只要了解案情,就会明白该案就罪与非罪的问题上毫无争议。


许律师的错误之一:轻言王成忠有罪

认定有罪,需要充分证据证明,要排除一切合理怀疑,有罪证据链必须逻辑严密,环环相扣,无可辩驳。而辩护无罪,只要打破这证据链的一环就够了。因此,徐老师指出:“合格的刑辩律师可以从有限的材料判断无罪,却不可以轻言或论证一个人有罪,不可以连案情都没搞清楚,连庭审直播都没有细看,连案卷都没有看到过,只根据漏洞百出缺乏论证的判决书就简单地断定一个人构成犯罪——这是典型的有罪推定思维,根本不符合专业律师的要求。” 


许律师的错误之二:连法院、检察院名字都搞错

许律师声称花了大量时间研究本案判决书、视频等资料,却弄错了本案一审公诉机关和审理法院,把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说成了(辽宁省)辽东县,几天来反复表扬远在辽宁的辽东县法官、检察官。这说明她写作此文不够严谨认真,我友情评论提示,许律师看到后秒删原文,新文才纠正为西安区法官、检察官。


许律师的错误之三:认为王成忠法官没有调查合同效力的问题 

二审中王成忠法官总结的第一个争议焦点,便是合同关系是否成立的问题,即许律师所说合同效力的问题。王成忠法官不仅对此进行了调查,并根据证据规则依法认定合同成立。他的理由充分:

1、有三份合同,具备合同成立的要素,要约、承诺,合同成立,没有任何一方申请撤销。

2、物权法定,林权证在民事案件诉前已经过户登记至郭长兴名下,这也是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民事案件双方对此没有争议。从物权法讲,双方对林权证的真实性没有异议,物权转移,过户登记,物权法定原则,没有合同都不影响。法官如果对权利凭证视若无物,才是枉法裁判。

3、一审原告郭永贵提出了自己的诉讼主张。郭长兴如果对郭永贵提出的诉讼主张有异议,他可以提起反诉,也可以另案起诉,有欺诈行为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撤销之诉。郭长兴至今并没有提起任何诉讼。


许律师的错误之四:认为王成忠法官没有查清转让款的真实数额,认为王成忠采信600万元协议的目的和动机不是出于法理和公平的角度

王成忠明确阐述了采信600万协议的理由充分:

1、一审认定600万,二审没有否定该协议的证据,应该维持。民诉法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主张应当提供证据,如果没有提供证据,将承担对自己不利的后果。二审中郭永兴作为上诉人,主张应当采信60万的合同,除了提供一份评估报告外,没有提供任何证据。郭长兴自始至终没有申请法院鉴定,而是自行委托鉴定,不合常理,评估报告不是新证据,没有证明力。

2、1150亩林地的价值远超60万元,60万明显不公平。民三庭从2014年开始作为农村土地承包案件的专业合议庭,审理的土地承包案件,每亩的价格在300到500元,最高能达到1000元。林地虽然不是农村土地承包地,但有参照意义,不可能四五十块钱一亩。

3、郭长兴抛开法院,委托评估机构对林地价值的评估结论为161余万元。

4、郭长兴不认可协议,可反诉、另行起诉、提起撤销之诉,但没有提起任何诉讼。

5、郭长兴调解愿意接受200万。

6、明显阴阳合同,60万的协议是为了避税,结果不需要缴纳,避税没避成。这种情况下,应当采信600万的大合同。

正如王成忠所说,“在这样的情况下怎么还可能认定60万?如果认定,反而是枉法裁判。”


许律师的错误之五:认为王成忠法官应当主动调查李笑岩是不是涉案林地的实际所有人,不主动调查,就违法

民事诉讼中的法官超职权主义,早已被立法抛弃。谁主张谁举证,郭长兴提出异议,应当对此提供证据,提供不了有利的证据,自然应承担不利的后果,这是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当然涵义。涉案林地是否存在隐名所有人属于显名所有人和隐名所有人之间的事,不告不理,对外诉讼或发生纠纷应以登记的权利人名义,法官没有义务去查明,或者说只能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裁量。王成忠法官根据登记在郭永贵名下的林地权证,认定该林地属于郭永贵所有并无不当。如果在没有任何证据的前提下认定他人财产不合法,而拒绝确认行政部门登记的产权人,才是真正枉法。


许律师错误之六:认为王成忠在审理民事案时完全可以发现李笑岩涉嫌诈骗的事实

法官不是神,王成忠没有可能发现李笑岩涉嫌诈骗,也没有必要审查民事案件背后是否涉嫌刑事犯罪。而且,李笑岩一审被判诈骗罪,家属称也是非常冤枉的。她的妻子难过地说,“郭长兴是上市公司老总,几十亿身家,在吉林省关系网深厚。1150亩林地转给郭长兴了,郭长兴没付多少钱,还让李笑岩坐牢12年,还让民事案件一、二审法官坐牢,郭长兴是受害人吗?有拿着我们家东西给了别人还诈骗别人的吗?”


许律师的错误之七:咬定二审“未纠正”一审追加第三人的程序错误,构成枉法裁判

《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4款规定:“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民事案件一审错误追加第三人,这种程序瑕疵连民事诉讼法中的发回重审都不会引起,何况构成犯罪。

王成忠说得清楚,他充分审查了一审追加第三人的问题,即使一审追加李国辉为第三人有不当的地方,只要不影响案件审理,未导致案件实体错误的,二审不需要纠正,也没法纠正,除非发回重审。但实体结果正确的,辽源中院要求不能发回重审。


许律师的错误之八:认为李国辉的证言最客观、合法、有效,不采纳便构成枉法裁判

李国辉是专程从长春到辽源,替郭长兴签订巨额价款合同的代理人,与郭长兴是多年好友,明显属于郭长兴一方,与郭长兴有严重利害关系。他的证言怎么会是最客观、合法、最能证实案件事实的证据?最能证明案件事实的是书证,是双方签订的合同,是公示登记的林权证。之所以没采信李国辉证言,是因为单凭利害关系人李国辉的证言不足以推翻书证和林权证。


许律师错误之九:武断认为王成忠在审理民事案时徇私情

一审判决认定“王成忠受金宝华等人影响”认定事实完全错误,许律师明显是完全按照一审判决的逻辑,武断认为王成忠徇私情,并枉法裁判。但实际上并没有人影响,王成忠没有受到他人影响。

1、民事案件分案情况,王成忠并不知情。一审判决所列民事案件分案涉及到的相关关证人,均没有提到王成忠。民事案件分案、立案庭调整,王成忠均不知情,是被动接受民事案件审理。

2、民事案件二审上诉人是副院长金宝岩的亲属,亲属关系众所周知,不需要王成忠告知另外两位法官。

3、王成忠没有受到他人任何影响。金宝华、金宝岩否认找过王成忠,没有任何直接证据证明王成忠在审理民事案件中受金宝华等人的影响。而王成忠否认受金宝华等人影响。一审采信间接、猜测性、意见证据,以王涛的“我觉得一定是上头领导打招呼了”猜测性证言认定王成忠受金宝华等人影响,认定事实完全错误。

4、如果王成忠构成犯罪,则合议庭另两位法官也构成犯罪,也应一并追究,一审法官也构成犯罪。

5、王成忠一审庭审已经说明,有罪供述系侦查机关威胁、引诱取得,二审将申请非法证据排除。


许律师错误之十:认为王成忠向领导汇报案件进展情况符合枉法裁判构成要件

王成忠处理民事案件完全慎重又慎重,完全符合法律程序和工作程序。他说,民事案件审理59天,平均十个工作日即给主管院领导李平报告,共四个报告,由书记员制作,每个阶段都非常谨慎地报告,向领导汇报即向组织汇报,按组织确定的原则执行。

1、二审期间郭长兴的律师信访,涉及金副院长。王成忠因此向主管院领导李平(与案件无任何关联)汇报,将民事案件定为风险案件。被定为风险案件后,每个节点进行评估,汇报,严格按照指示进行审理。每次汇报的结果都跟合议庭说明。

2、合议庭本计划书面审理,但郭长兴律师提出有领导干预案件,王成忠再次汇报,主管院领导李平同意开庭审理。

3、最后王成忠汇报了案件处理结果,及是否上审委会讨论。主管院领导李平决定不上审委会讨论,并嘱咐王成忠别着急判,先调解。王成忠主动打电话通知调解,但调解不成功。

4、“维持一审判决”是经合议庭集体合议的结果。合议时,合议庭成员未提出不同意见,还发表支持意见。二审维持一审判决是常态,为维护一审法院的司法权威,无确定依据,不轻易改判或发回。


许律师错误之十一:认为没造成实际损失只是从轻判决的量刑情节

《刑法》第399条第2款关于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规定的非常清楚,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构成本罪。什么是情节严重,《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也规定的非常清楚。情节严重的判断标准之一,即是否造成损失以及损失大小。但许律师却说:

可见她把是否造成实际损失仅当成了量刑情节,而忽略了作为定罪要件的情况,对民事枉法裁判罪的构成要件理解不到位。


许律师的错误之十二:认为民事案件再审,就是二审判决认定事实和使用法律错误

再审并不代表原判错误。王成忠审理的民事案件虽然启动了再审程序,但在再审程序没有终结之前,不能得出原判为错案的结论。再审并非必然改判。

退一步讲,即便原判错误,也并非是王成忠过错,再审是由于刑事案件导致原判依据的证据情况发生变化,王成忠只能对其审理的案件事实和证据负责,不能对案外事实和证据担责。


许律师的错误之十三:认为法院应发司法建议将涉案林地收归国有或集体所有

郭永贵是合法登记在林业局的产权人,王成忠没有义务去审查他怎么登记,登记是否合法,且李笑岩对此没有任何异议。如果王成忠在没有任何证据的前提下,认定郭永贵财产不合法,而拒绝确认林权证,才是真正枉法。而许律师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就怀疑他人财产不合法,无任何法律依据的想当然地让法院建议林业局径直没收他人财产,收归国有或集体所有。这不是让法院和林业局当强盗吗?


许律师错误之十四:认为本案从侦查、公诉到判决,每个程序都做的很漂亮!

一个执业多年,自诩精通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的著名刑辩律师,竟然发表如此言论,令人震惊。连最基本的怀疑态度、诉讼法常识、程序正义的意识都没有。本案程序违法严重,稍举两例:

1、任何刑辩律师都会对被告人供述保持天然的警惕,而时常提出非法证据排除。事实上,王成忠就提出有罪供述系威胁、引诱取得,侦查人员可能存在违法取证情形。

2、本案回避、管辖存在严重问题。普通人都一眼就能看出本案明显不应当在辽源中院辖区内的西安区法院审理,二审出现“刑二庭庭长审原民三庭庭长”的局面成为司法笑话,导致最终无论是否判王成忠有罪都会受到质疑。有法官称,《辽源中院自审原庭长,应紧急叫停》,但如此明显违背回避、管辖制度的起诉、审判,许律师竟然认为做的“很漂亮”。


许律师错误之十五:认为王成忠法官的辩解水平低

王成忠法官一审自辩,回应了公诉人的所有质疑,有理有节地讲明了自己判决的理由和逻辑,讲清了自己的冤情。著名刑辩律师朱明勇看完庭审视频后表示“被告人水平第一、公诉人水平第二……”。很多法律公众号转发王成忠案一审庭审直播,声援王法官,一边倒地认为王成忠无罪。唯独许律师判断王成忠法官在一审庭审中表现极差、辩解水平低,并称“说实话,本律师看到庭审录像的第十四分钟,就再也看不下去了。”当地原本想把王成忠案做成典型,一审庭审直播,并录制宣传片,组织很多党政机关的人旁听了庭审,但由于王成忠条理清晰的自我辩护,最后制作的宣传片也没有播成。


许律师错误之十六:认为司法腐败太严重,法官判刑基本没有冤的,坚持有罪推定

许“拍案叫好”一文开篇写到:“司法腐败太严重、枉法裁判者太多…我希望尽快的将司法腐败和枉法裁判者清除掉……但是在现下司法贪腐者掌握司法权力、司法资源,仍然能够做到官官相护的情况下,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真的是非常非常之难……2018年2月底,网上爆出辽源王成忠因枉法裁判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新闻后,广大网民真的是觉得大快人心,终于有枉法裁判者被定罪追责了!广大冤民和受枉法裁判戕害的民众应该欢呼、应该庆祝!”文中甚至用大白话表达其激动之情:西安区检察院起诉的好!西安区法院判决的棒!”此外在评论中还指出“法官判刑基本没有冤的”。

 

这种思维方式和论调明显错误,非常危险。司法存在不公不代表每一个法官都是坏的。我们办案时也遇到过唯上、唯领导、唯权力、傲慢、枉法的法官,但我们也遇到过秉公执法、有温度、有情怀的好法官,绝对不能一棒子打死,认为没有一个好法官。

民间有“无官不贪”、“当官的没一个好东西”这样的说法,类似许律师上文中的言论。许律师作为刑辩律师不但不清楚这种偏激思维的严重后果,而且持有并高调宣扬这种偏激思维,让人遗憾。十八大反腐大潮以来,被有罪推定冤判有罪的蒙冤官员不在少数。决定抓人的领导及办案人员就是因为像许律师一样坚信无官不贪,所以才不惜以刑讯逼供、威胁的方式获取口供,甚至制造证据。本应更加坚持无罪推定原则的许律师陷入这样的思维误区,不禁令人唏嘘。这不仅没有反驳掉自己“有罪推定”的嫌疑,反而证实了自己缺乏无罪推定的理念。


许律师错误之十七:不懂一审阅卷和二审阅卷的差别

许律师在看到徐老师辽源中院申请阅卷受到不当限制后,不关注同行的律师权利保障,反而攻击称“徐昕看过案卷了吗就告诉当事人家属甚至满世界吆喝百分之百不够罪?这不是典型的虚假宣传,骗律师费吗?

如此恶毒攻击,极为不妥,不仅暴露了自己不懂一审阅卷和二审阅卷的区别,更是有失一位律师应有的职业操守。我们早已有一审辩护人提供的案卷,早已完成阅卷和辩护词初稿,完全确定王成忠无罪。许律师明显是以为卷宗只能来源于法院阅卷,却不知道二审辩护人可以从一审辩护人获取一审案卷。另外,可以同许律师分享一下经验,即便有了一审卷宗,也需要再去二审法院阅卷,不仅要再查阅侦查卷是否与先前有不同,还要阅一审辩护人没有复制的几个光盘,以及一审审判卷(尽管我们根据视频整理了全部庭审笔录)。而且,要通过阅卷与法官沟通案情,探知法院态度,以调整辩护策略。


许律师错误之根源:缺乏刑辩思维和无罪推定理念

许律师的言论存在大量对刑事诉讼、民事诉讼法律规定、法理的错误理解和认识,不值批驳。其中知识性、技术性错误并不可怕,最值得许律师反思,也是值得我们警惕的,是作为一个刑辩律师,有罪推定思维有余,刑辩思维不足。

许律师认为一审判有罪,就不再需要无罪推定。这完全违反了无罪推定的基本常识。无罪推定,是经法院终审裁决之前,一律推定为无罪。与身份、立场无关,无论是法官、检察官、公安,被害人的代理人、还是被告人的辩护人,所有法律人都应当坚守无罪推动的原则。正如徐老师指出:“不仅刑辩律师不能有这种定罪思维,任何法律职业人士都不应该有。倘若检察官、法官都是这种思维,被告人就太危险了,民众的自由和生命将岌岌可危。而一个刑辩律师,必须比法官和检察官,比领导,比普通人,更坚守无罪推定的法治基本原则。”

许律师认为自己不是辩护人,不需要具备刑辩思维。刑辩思维包含着刑辩律师特有的无罪推定理念和对无罪判断的敏感性。许律师既然自诩是“著名刑辩律师”,自然应当时刻具备这种思维。


最后重申:王成忠法官不构成民事枉法裁判罪

王成忠法官在民事案件的处理上并无不当,判决正确,二审判决认定合同关系成立、认定600万协议合同真实、有效是正确的。虽然民事案件进入再审,但再审原因是刑事案件使得二审判决认定的证据发生变化,而非原判本身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有错;而且再审并无结果;即便改判,也不意味着原审错误;即使原审有误,也不意味着法官就要判刑;何况,该民事案件进入再审程序本身就是有极大争议的。王成忠没有枉法裁判,也没有证据能证明王成忠违反法律和事实故意枉法裁判。

“今天被追诉的这个案子,如果换成张成忠、李成忠,按照民法及民诉法的规定,他们依然会这么判,如果让我再判一次,我依然会这么判。如此追责,三年之内本地区所有法官都将被推上被告席。”王成忠案不仅关系到王成忠法官的自由与清白,更关系十多万法官的尊严和安全。刑辩艰难,作为同行不可能不知道,本案背景复杂,风险大,律师遇到强大压力,涉及法官裁判行为豁免权的制度问题,希望同行不要背后捅刀。希望许律师、法律界的同仁多了解案情,先观察一段,再得出结论,而不是轻易为公权力唱赞歌。本案若二审开庭,欢迎许律师现场指导。

(以上案情,主要根据一审公开的庭审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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