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瞭望访谈丨专访中国工程院院士 王金南——系统治理新污染物 推进美丽中国建设

◇针对新污染物制定了以环境风险预防为主的治理策略,构建以“筛、评、控”为主线的环境风险防控思路,提出覆盖源头、过程、末端环节的全过程治理举措


◇应继续以《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为抓手,加强新污染物治理基础研究和科技创新,抓好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持续健全治理体系、提升治理能力


◇系统、科学谋划中长期新污染物治理的总体思路,构建政府主导、部门协同、企业创新、社会共治的治理新格局


文 |《瞭望》新闻周刊记者 扈永顺
新污染物是指新近发现或被关注,具有生物毒性、环境持久性或生物累积性等特性,易引发生态环境或人体健康风险,但尚未纳入管理或现有管理措施不足以有效防控其风险的污染物。目前,国内外广泛关注的新污染物主要包括国际公约管控的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内分泌干扰物、抗生素以及微塑料等。
与常规污染物相比,新污染物具有危害严重、风险隐蔽、不易降解、来源广泛、减排替代难度大、涉及领域多范围广等特点,治理也存在诸多难点,成为当前制约大气、水、土壤环境质量持续深入改善的“新难点”。
“打好新污染物治理战、推进美丽中国建设,要加强新污染物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中国工程院院士、全国政协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副主任、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原院长王金南告诉《瞭望》新闻周刊记者。
他建议,面对污染防治的新战场,在科技创新方面,组织实施新污染物治理基础研究和科技创新专项。在战略规划方面,研究制定新污染物治理中长期规划。在法规制度方面,要坚持依法治污、协同治理,加快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管理专门立法。
  • 以环境风险预防为主

《瞭望》:我国新污染物治理面临怎样的形势?
王金南:新污染物主要来源于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生产和使用。我国是世界最大化工产品生产国和消费国,根据《全球化学品展望Ⅱ》,我国化学品销售额约占全球的40%,预计2030年将达到50%。生态环境部曾对1万余种具有明确标识的在产在用化学物质进行调查,具有持久性、生物累积性、致癌、致突变、生殖毒性的高产量有毒有害化学物质达600余种。这些有毒有害化学物质在生产、使用等环节都可能进入环境,危害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
新污染物来源广泛,涉及行业众多、产业链长,治理技术研发难度大,协同治理要求高。总体上,我国新污染物治理工作仍处于起步阶段,还存在诸多短板。
《瞭望》:我们采取了哪些新污染物治理策略?
王金南:2022年国务院印发了《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下称《行动方案》),从顶层制定了以环境风险预防为主的治理策略,构建以“筛、评、控”为主线的环境风险防控思路,提出覆盖源头、过程、末端环节的全过程治理举措,在打基础、建体系、防风险等方面做出具体安排,为“十四五”乃至更长期新污染物治理指明了方向。
在以“筛、评、控”为主线的防控思路中,“筛”和“评”是方法和基础,“控”是目的和手段,前者决定后者的内容。具体来说,“筛”,就是结合环境与健康危害以及环境暴露情况,从数以万计的在产在用化学物质中选出潜在环境风险较大的污染物,纳入优先开展环境风险评估的范围;“评”,就是针对筛选出的优先评估化学物质,对其生产、加工使用、消费和废弃处置全生命周期进行科学的环境风险评估,精准锚定对环境与健康具有较大风险的化学物质作为重点管控对象;“控”,就是对于经“筛”和“评”确定的重点管控对象,实施以源头淘汰限制为主、兼顾过程减排和末端治理的全过程综合管控措施,有效管控其环境风险。
《瞭望》:新污染物治理已经有哪些进展?
王金南:《行动方案》印发后,生态环境部会同有关部门全面推动落实新污染物治理任务部署工作。
在摸清底数方面,生态环境部印发《化学物质环境信息统计调查制度》,开展重点行业重点化学物质生产、使用和环境排放情况摸底调查;印发《2023年新污染物环境监测试点工作方案》,在10省份开展新污染物环境监测试点;启动300种化学物质的环境风险筛查和20种优先评估化学物质的环境风险评估。
在防控突出环境风险方面,生态环境部会同有关部门印发《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2023年版)》,对14种具有突出环境风险的新污染物,实施禁止、限制、限排等管控措施。
在防范新污染物产生方面,推动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制度的全面落实,推动清洁生产改造,减少优先控制化学品的使用,降低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含量,严格源头管控。
在强化监管执法方面,生态环境部联合市场监管部门开展执法检查,2022年查处了15起用于建筑保温材料的持久性有机污染物违法生产案件。
同时也要清醒认识到,我国新污染物治理在管理体系、技术方法以及支撑能力等方面均存在许多短板弱项,亟待加强。应继续以《行动方案》为抓手,加强新污染物治理基础研究和科技创新,抓好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持续健全治理体系、提升治理能力。
  • 持续攻关关键技术瓶颈

《瞭望》:新污染物防控存在哪些“卡脖子”的关键技术瓶颈?
王金南:我国目前在新污染物治理领域的研究基础薄弱,特别是在新污染物筛查监测、风险评估、淘汰替代、污染治理等关键技术方面的自主研发能力不足,制约新污染物治理工作的深入、高效开展。具体来说,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在筛查监测方面,我国新污染物监测主要集中在《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下称POPs公约)履约监测上,在局部区域开展了一些研究性监测和专项调查,但高风险化学物质筛查周期长、费用高,积累的数据较少,缺少监测预警体系,新污染物检测仪器设备国产化程度仍然很低。
在风险评估方面,开展了相关的风险评估研究,开发了高通量多功能成组毒理学分析系统,但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长期依赖国外毒性数据库和暴露评估工具,针对复杂场景的暴露评估模型也尚未建立,在参数适用性、结果准确性以及数据安全性等方面都面临挑战。
在处理处置方面,常规废气、废水处理技术无法有效去除大部分的新污染物,新污染物协同处理效率低、无害化处置利用技术匮乏,可能造成环境直排,带来进一步环境风险。典型区域、流域新污染物的赋存特征不明,修复技术研究和应用实践滞后。
在淘汰替代方面,通过POPs公约履约淘汰了一些新污染物,依托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也开展了部分化学物质替代的技术方法研究,但有些国际上已淘汰的新污染物在我国仍无经济可行且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替代品,尤其缺乏能够进入工业化应用的替代品和替代技术,而且绿色可持续替代产品和技术评价体系不健全,制约了相关禁限措施的出台。
《瞭望》:针对这些瓶颈应如何进行攻关?
王金南:2023年7月召开的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强调将新污染物治理作为国家基础研究和科技创新重点领域,狠抓关键核心技术攻关。
建议以战略目标和管理需求为导向,尽快设立新污染物治理基础研究和科技创新重大专项,统筹科研资源力量,集中攻克新污染物治理关键核心技术。主要技术攻关方向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在新污染物筛查、危害评价与监测技术领域,以建立新污染物筛查与监测方法和技术体系为基础,开展新污染物筛查、监测、危害效应识别和评价技术研究,主要包括高风险化学物质高通量筛查技术与优控物质清单,典型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环境内分泌干扰物(EDCs)危害识别及毒性机制,自主化计算毒理与暴露预测模型工具,新污染物监测技术和装备,新污染物溯源技术与典型流域预警平台等。
在新污染物风险评估与管控技术领域,从生态毒性测试技术体系、复合暴露累积风险评估方法、内暴露监测等方面完善风险评估体系,构建重点区域和流域典型新污染物环境质量与排放标准,构建跨区域、跨部门新污染治理协同工作机制和管理体系,研发新污染物治理社会经济影响评估方法,完善有毒有害物质履约成效评估技术体系。
在绿色替代、治理技术研发应用领域,加强环境友好型替代品及替代技术研发、应用,引导化工行业绿色发展,从源头降低新污染物产生、排放。通过开展重点行业“三废”中新污染物处理技术工艺与设备、新污染物污染场地修复关键机理和技术以及新污染物和常规污染物多介质协同治理等的基础研究和应用示范,形成一批可推广的高效新污染物治理技术。
  • 加强战略规划布局

《瞭望》:研究制定新污染物治理中长期规划的必要性有哪些?应围绕哪些重点来布局?
王金南:研究制定新污染物治理中长期规划,主要基于三方面的考虑:
第一,新污染物的特征决定了对其进行治理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不可能通过三五年的努力一蹴而就,需要统筹布局、系统谋划、持续发力。
第二,从产业发展和国际竞争看,化工行业及其下游产业链部分存在落后产能过剩、绿色贸易壁垒等问题,国际履约也面临POPs淘汰或管控压力,需要充分发挥生态环境保护的引领、优化作用,推动化工及相关产业结构调整,加快提高工业产品质量标准,提升绿色制造水平,增强行业创新活力和国际竞争力。
第三,面向2035年生态环境根本好转、美丽中国基本建成目标,需要以更高标准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协同推进气、水、土、固污染防治和风险管控,推动建立以人体健康和生态安全为导向、与美丽中国目标相适应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
制定新污染物治理中长期规划要重点考虑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衔接《行动方案》的部署和落实情况,系统、科学谋划中长期新污染物治理的总体思路,构建政府主导、部门协同、企业创新、社会共治的治理新格局;二是面向美丽中国、健康中国建设愿景,全面部署与重点管控相结合,明确新污染物治理目标指标、管控路径、管理模式、制度体系、科技支撑等关键任务,打好法治、市场、科技、政策“组合拳”;三是围绕调查监测、源头禁限、过程减排、末端治理等方面,谋划布局一批重大治理工程。
《瞭望》:在法规制度方面,还需要加强哪些工作?
王金南:我国目前尚未制定新污染物治理相关的专项法律法规,新污染物治理措施缺乏法律保障。一方面,加强立法研究。进一步研究政府、企业和公众在新污染物治理中的法律责任以及各部门职责分工,统筹危险化学品、有毒有害化学物质、农药、兽药、药品、化妆品以及大气、水、土壤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新污染物治理相关法律的管控对象、适用范围、管理制度和衔接机制。
另一方面,加快立法进程。推动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管理法规制定纳入国务院立法计划。同时抓住环境法典编纂的契机,从全局性、系统性、协同性的高度,将新污染物治理纳入环境法典,为依法开展新污染物治理保驾护航。

来源 | 《瞭望》2024年第0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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