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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站区出台十条政策 推动“双新”产业建设!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新能源、新材料产业发展的安排部署,进一步优化产业布局,强化创新驱动,积极融入、服务新发展格局,全力打造焦作市新能源、新材料生产基地,结合中站区实际,制定如下措施及意见。


一、推动新能源、新材料产业链创新链双向融合

  (一)壮大创新主体。对于国家部委、省级厅局首次认定的科技创新型企业,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 


  (二)做强创新平台。对于国家部委、省级厅局首次认定的创新平台,分别奖励100万元、30万元;对新认定的院士专家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中原学者工作站,奖励10万元;对新认定的规上企业研发机构每个奖励5万元。


  (三)鼓励自主创新。对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新能源、新材料项目,分别奖励1000万元、500万元、300万元。对获得省科技进步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新能源、新材料项目,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


  (四)支持成果转化。对入选国家、省科技成果转化优秀项目,在中站区内成功实现转化、单个技术交易合同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技术转移成果,分别按照技术交易合同当年实际执行额的1%补助给实施企业,单个合同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二、筑牢新能源、新材料产业发展人才保障

  (五)鼓励高层次人才引进。对企业引进的博士研究生、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等高层次人才,签订两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在中站区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按照所缴个人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进行等额资金奖励。


  (六)支持企业家干事创业。对年主营业务收入达5亿元以上,且年度税收增长在20%以上的企业,其高管所缴纳个人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进行等额资金奖励。


三、扩大新能源、新材料产业有效投资

  (七)加快升规纳统。对首次新认定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和“小升规”企业,分别奖励2万元、1万元。


  (八)支持项目带动。对列入省“三个一批”、省重点的新能源、新材料产业链项目,每个项目一次性奖励1万元。 


四、提高新能源、新材料产业发展效益

  (九)强化土地保障。园区土地优先保障新能源、新材料项目建设,土地指标向新能源、新材料项目倾斜。


  (十)突出亩均效益。项目平均投资强度达到每亩480万元,且每年亩均税收达到20万元(以土地出让面积为准)的产业项目,在项目计划建设周期内投产后,每年以土地出让金总价(扣除省市计提部分)的20%为标准进行等额资金奖励,连奖五年。


五、鼓励新能源、新材料企业登高晋级

  (十一)培育壮大企业。企业当年应税营业收入(以上缴税务局应税收入为准)达到10亿元、50亿元、100亿元、300亿元、500亿元规模的,且当年税收增长在20%以上(含20%)的企业,分别奖励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


六、推动新能源、新材料产业高端化

  (十二)提升质量品质。对于新获得国家、省级质量标杆的企业,分别奖励100万元、30万元。


七、推动新能源、新材料产业数字化

  (十三)加快建设信息化平台。对于新获得国家、省工业大数据平台、工业云平台等信息化平台的企业,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


  (十四)促进数字化转型发展。鼓励新能源、新材料产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对新获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的企业,奖励20万元。


八、提高新能源、新材料产业竞争力

  (十五)支持绿色发展。对于获得国家、省级绿色工厂、绿色示范企业称号的企业,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对于获得国家级、省级绿色产品、绿色技术、绿色供应链的企业,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


  (十六)鼓励四化改造。对企业自主进行的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服务化改造,按照项目实际投资额度的1%进行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九、强化新能源、新材料产业金融服务

  (十七)鼓励利用资本市场。对直接上市,或通过借壳、并购重组等方式在A股主板、港股、境外上市,且注册在中站区的企业,奖励200万元。


  (十八)发挥基金杠杆作用。发挥焦作市中新产业投资基金作用,带动社会资本投向中站区新能源、新材料产业链项目,为项目提供融资保障。


十、优化新能源、新材料企业营商环境

  (十九)强化项目专班服务。成立新能源、新材料产业工作专班,统筹招商引资和项目服务。建立联席会议、定期调度工作机制,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


  (二十)降低企业运行成本。国家、省、市规定不准减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按下限收取,《焦作市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里中站区职权范围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全免。




附则说明


  1. 本文件支持范围为工商注册登记和纳税登记均在中站区的新能源、新材料企业和项目。


  2. 政策奖励工作由区发改委整体牵头,区科工信局牵头核查认定第(一)(二)(三)(四)(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六)条,区发改委牵头核查认定第(八)(九)(十)(十九)(二十)条,税务局牵头核查认定第(六)(十一)条,区人社局牵头核查认定第(二)(五)条,区统计局牵头核查认定第(七)条,区金融局牵头核查认定第(十七)条,开发区牵头核查认定第(十八)条,区财政局负责资金保障,相关单位核查认定结果统一报区发改委。


  3. 第(一)条中科技创新型企业指的是专精特新、科技小巨人、瞪羚企业等;创新平台指的是产业研究院、产业联盟、制造业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中试基地等。


  4. 新能源、新材料企业在安全生产、生态环保等方面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出现事故的,实行“一票否决”,取消一切优惠政策。


  5. 同一项目同一产品只享受一次财政资金支持,获奖企业所获奖项有重复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重复奖励。


  6. 各项优惠和奖励政策的资金总额,原则上不高于企业地方贡献额度。


  7. 本文件中规定的优惠政策,如与国家、省、市优惠政策重叠,按照最优惠条款执行,企业和个人不再重复享受优惠。


  8.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总监制:许庆林 

主 编李 

统 筹:谢文光 秦 秦 

责 编:胡佳佳 张 毅 

校 审:张怀茹 编 辑:唐麦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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