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情理精神的广泛深远影响
儒学与中国文化的这种情理精神对中国人的人格塑造、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人际互动和日常生活,对中国社会的价值观念和社会秩序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它对中国人的人格、思维与行为方式的突出影响表现为中庸之道与中庸之德、风格与境界;在人际互动和民众的日常生活中形成了某种人情法则的文化规则,使我国成为人情超级大国;使我国传统社会的社会秩序建立在人治的基础上而非法治的基础上。 “中庸”最早见于《论语》。孔子说:“中庸之为德也,其至矣乎!民鲜久矣。”(《论语•雍也》)孔子虽未直接定义“中庸”,也未曾举例说明,但他的“五美”之说实际上是讲中庸。“五美”即“君子惠而不费,劳而不怨,欲而不贪,泰而不骄,威而不猛。”(《论语•尧曰》)孔子弟子后来进一步整理出《中庸》专篇置于《礼记》之中。何谓“中庸”?“喜怨哀乐之未发,谓之中;发而皆中节,谓之和。中也者,天下之大本也。和也者,天下之达道也。”中庸之道就是通过“执中”而达到“中和”,即把人们的感情、欲望、思想及行为控制在封建政治及道德的范围之内,使之发作得恰到好处。宋儒也将中庸解释为不偏不倚谓之中,平常则为庸。儒家文化的这种中庸之道培育塑造了中国人的中庸之德,使中国人形成了中庸的思维与行为方式,处事作风和人格境界。
中国传统教育的目的是培养懂情理的人,懂情理的人实际上就是具有中庸的行为方式和处事作风的人。一个受过教育的人,首先应该是通情达理的人。他通常富有庸常的见解,喜欢随和与克制,在思想上痛恨一切抽象理论与逻辑极端,在道德上对所有过激行为表示厌恶。一个典型的中国式论断是:“甲是正确的,而乙呢,也不错。”中国人如此看重中庸之道以至于把自己的国家也叫做“中国”。这不仅是指地理而言,中国人的处世方式亦然。这是执中的,正常的,基本符合人之常情的方式。
中国人的中庸行为和心态,具有两重性。一方面使人伦安稳,人际和谐,减少矛盾和冲突;使人们生活俭朴,勤劳知足,豁达心宽,平心静气,注重个人修养,使家庭牢固,社会安定团结。一方面,扼杀了人的个性,使人寡言少语,吞吞吐吐,行为不露锋芒,明哲保身,进而影响人的创造性和怀疑精神,阻滞了中国社会的进步和中国人的发展。
情理精神在民众的日常生活,人际交往互动方面的影响则表现为形成了我国特有的人情至上,情理统驭人际关系和社会秩序,情感功利对等报偿等“人情超级大国”的“人情法则”。人情至上的价值观把人情面子看得特别重要,人们只讲人情与面子,高度依赖人情,十分看重人际关系,看重私交和私人情谊,专注于攀援人情,把种种希望以至生命的希望,都寄托在人情面子上,与此相反,不讲是非,不顾王法、原则、德行与公道、法律。传统社会在长期的运作过程中,形成了这样一种格局:最有效的趋利避害手段,不是讲道理、守法规、有德行,而是买卖人情面子,一碰到事情,第一个念头就是去找人,通路子,打关节,送人情,求面子,别的方法充其量只是补充。比如打官司,这主要是法律与事实的问题,可是在传统社会中,人们一遇到诉讼,首先做的事情是去找熟人、送红包,甚至可以在光天化日之下这样做,所谓贿赂公行。就是在有了律师的今天,人们打官司时,也常常是先找熟人而不是先找律师。也真怪,熟人确实往往比律师更管用,传统就有这么大的力量。在中国的传统社会中,确实存在着一个庞大的人情面子市场,它的根本规律则是人情面子必须兑现成物质利益,而且必须等价交换。人们仇视、讨伐那些不讲人情面子、“六亲不认”的人们,同时也鄙视、斥逐那些在人情面子市场内不遵守等价交换的互惠原则的人们。
中国文化的情理精神起源于血缘关系,而中国传统政治与社会治理的根本特征就是在进入文明社会的时候,在由氏族向国家过渡时,原存的父权制家庭关系未被打碎并且延续到文明社会的政治生活中来了,形成了家国一体的社会结构与伦理化的政治,政治化的伦理,地缘关系未能取代血缘关系,社会规范未能取代家长制的个人意志,因此就形成了人治的政治传统。所谓人治实质上就是以父家长的个人意志作为统治的根据,用家族关系中的人情面子来维持的治理社会的统治形式。可以说,情理精神是人治的精神基础,而人治的社会政治现实又进一步强化了这种情理精神和民众的人情面子心态与法则。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被一根情感的链子连接着。治理一个社会,最好不要用法律制裁,而要激发人们的同情心和羞恶感。在这里,制约社会生活的最好方式是经由教化,让他们自觉遵守社会礼俗或礼教。
情理实际上构成了中国传统法律的礼治与人治基础,法律只不过是情理的明确化,是强制性的情理。所谓“律例者,本乎天理人情而定”就是这种情、理、法关系的概括反映。在这样一套判断标准之下,法官的审判活动就调动他所有的礼教知识和生活经验,根据案情,斟酌情理,在诉讼双方之间找到双方都有可以接受的最佳的平衡点。中国传统的诉讼、审判具有一种“教谕式的调解”的特点。在这种场合,法官(常常是行政官员)的职责不在根据严格的法律准则判定当事人的权利的有无,而是作为君子,根据一个个案件的具体情节找出最符合情理的解决方案,恢复或者重建争执双方的和睦关系。民事审判常常以当事人双方接受调处的方式结束。西方的审判是依照某些普遍性判断标准对案件进行裁决,无论是谁,在相似的情况下都能得到相似的结果,谁也不至受到随心所欲的处置。但是在中国,作为普遍性判断标准的东西是“情”,其次是“理”,最后才是“法”。
礼治实是中国人数千年不改的理想,孔子以降直到二十世纪上半叶的中国,不管时代有多大变化,礼有差等的原则不能变,上下尊卑贵贱长幼男女内外的秩序原则不能变。这样的“天道”永存,执行法律也就必须按礼的原则去具体地“衡情酌理”看人下菜碟了。有法而不足法。问案首重情、理,普通民事关系不讲当事人的权利或者给当事人的权利打折扣;对于重大案件,司法裁判准则随时可以根据官员们的意识形态倾向调整,还可以看官府的现实需要而改变,可以“原情定罪”、“量情为罪”,这就是帝制时代中国法制的特色。影响所及,使一代又一代的官员们个个执法却又人人胸中无法。《唐律疏议》就确定了“量情为罪”的原则,不仅杂犯轻罪可以量情说理,即使是死罪重犯,在中国法律中也有种种可议可原的情理,成文法不过是官吏执行职务的准则,王者治理天下的工具。
在西方,国王有法庭,教会有法庭,乡村都市有法庭,乃至各行会亦自有法庭。外国人上法庭如同家常便饭,不以好讼为嫌。中国人则极不愿意亦很少打官司。亲戚朋友一经涉讼,伤了感情,从此便不好见面。“对簿公堂”被视为可怕又可耻的事情。长期以来,把“打官司”与县老爷“打屁股”相混同,把“被告”与“犯罪”划等号(这种区别在当代中国也为时很短,可见传统的力量之大)。一个人陷入官司之中,闹到官府公堂去,无异公开承认家教失败,不但大伤伦常之情,不但乡里引为奇耻,也是羞辱门庭的大事。直到现在,还有人羞于到司法机关质诸公理,视法律为不祥之物。谚语有“饿死不作贼,屈死不告状”,其对法律官司的嫌恶拒绝之情,绝非外国人所能了解。梁漱溟说:中国的“民间纠纷(民事的乃至刑事的),民间自了。或由亲友说合,或取当众评理公断方式,于各地市镇茶肆中随时行之,谓之‘吃讲茶’。其所评论者,总不外情理二字,实则就是以当地礼俗习惯为准据。”“法律这样东西,它几乎可说没有。其自古所谓法律,不过是刑律,为礼俗之补充辅助,不得已而用之。传统思想,贵德而贱刑。强制力在中国是不被尊重的。它只是迫于事实不能不有之,乃至不能不用之,然论其本旨,则是备而不用的。事实上亦很少用。”
中国人追求情理的精神以及由此产生的对逻辑感到的极端痛苦,导致了一种不良后果:中国作为一个民族很难对一种制度树立起任何信心。使得一个法制政府在中国简直无法生存。中国人不接受法制,总是喜欢“仁”政。因为它更符合个人利益,更灵活,更人道。缺乏制度这个特点,在我们的社会组织中随处可见。这些组织中的失败总是可以归咎于一些个人因素的渗入,如裙带关系、情面、偏袒等等。只有硬心肠而“铁面无私”的人才能坚持其不可改变的制度。然而如此“铁面”的人在中国却不大讨人喜欢。因为他们都是不良的儒生。这也许是我们今天法制建设久难见效的深层的文化基础。这种情理精神与法理主义、现代法制精神是直接冲突的,当照顾人情时,人们将违背法理;而当遵循法理时,人们将不顾人情。在社会交往中,人们从人情出发,就得照顾关系,从而选择亲疏远近各不相同的交往行为。然而,这样做是不被法理所允许的。所谓法理是指法律、纪律、规章和制度等理性的行为规范。法理不讲人情只讲理性,不讲照顾关系只讲“一律平等”。从法理出发,就得维护法理的权威性,不分亲疏远近的关系差别,做到在法理面前人人平等。儒学与中国文化的这种情理精神对法治的阻碍与破坏可体现在下述民谚中:人情大于王法。法是方的,情是圆的,方的抵不住圆的。不怕不占理,就怕不沾边。这王法那王法,有了人情全不怕。清官难过人情关。情理主义表现为对人不对事,法理主义是对事不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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