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问题丨所罗门:后果论理论
人们常说:“通往地狱的路是由善良的意愿铺成的。”我们也许会问,如果“善良意志”不能产生好的结果,也就是说,如果它并不能使人们(普遍地)幸福,或至少是使他们免受苦难,那么它又何善之有呢?当然,即使考虑到世界上通常发生的糊涂事和错误,由于人们基本上会按照他们的意图去做事情,所以好的意图通常也会产生好的后果。但是,究竟意图是由于其后果才是好的,还是后果之所以算是好的(至少部分地)在于其意图是好的?康德主张好的意图优先于后果,后果论道德理论家则强调实际发生的事情决定了一个行为(及其后果)的好坏。好的行为是能够产生最大的幸福(或至少是最小的不幸)的行为,这与它的意图无关。
功利主义:边沁和密尔
近代最为明确的后果主义道德理论被称为功利主义,它现在仍然占据着主导地位。这种理论是由杰里米·边沁(1748-1832)和约翰·斯图亚特·密尔等一些英国哲学家和社会思想家于18、19世纪提出来的。功利主义很显然是一种目的论道德理论,因为它不遗余力地强调道德规则和原则的实际后果,认为它们的正当性只能通过它们能给我们带来多大幸福来判断。而义务论道德理论家不去问道德地行动是否会使我们更幸福,而是说我们应当为了有道德而有道德。当然,义务论理论家也想得到幸福,并想让我们所有的人都幸福,但他们却将“什么是正当的”这类道德问题与“什么将对我们有利或有害”这类实用问题区分开来,而功利主义者则不然。
对于功利主义者来说,什么会对我们有利或有害才是最重要的。密尔曾经简洁地说:“任何东西之为可欲(desirable[可欲]),其唯一可能的根据,就是人们实际上欲求(desire)它。”按照密尔、边沁以及其他大多数功利主义者的看法,道德的目的就在于使人们幸福,给予人们快乐,减轻人们的痛苦。为了计算任何行为和法律可能产生的快乐和痛苦,边沁甚至还提出了一套精确的“幸福计算法”。于是,如果我们要评价上一节中被康德认为是“不道德的”和“非理性的”从而应当拒斥的那些行为,我们就不会问“如果每个人都撒谎会是什么样子”,而要问“如果我在这种情况下撒谎会产生什么样的实际后果”。边沁实际上是用一种数量点数制把行为产生的利益全部加起来,再减去这一后果产生的痛苦,来看这一行为是否可取。
密尔至少在一个重要的方面对边沁的计算法进行了限制。密尔认为快乐和痛苦除了有量的不同之外还有质的区别,一个人哪怕只是稍稍地满足于一种“高等的”快乐,也要比充分享受一种“低等的”快乐好——或如密尔在其《功利主义》一书中说的:
做一个不满足的人要比做一个满足的猪好,做一个不满足的苏格拉底要比做一个满足的傻瓜好。
密尔的这一限制实际上使纯粹的数量计算无法进行,但其基本原则仍然是相同的,即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每一种行为和每一条法律或原则都应该为尽可能多的人带来最大的幸福和最小的痛苦。
密尔对边沁功利原则的改变为什么如此重要?它难道不是使问题复杂化,并且使边沁那种简洁而优稚的“幸塥计算法”难以实行了吗?边沁曾经说过:“针戏就像诗一样好。”也就是说,只要一个活动能够产生同样多的快乐(或者同样少的痛苦),那么它就像任何其他的活动一样好。但密尔的限制并不只是在为他对高雅文学和哲学的爱好辩护,也不是为他对那些嗜酒如命、沉迷于低级趣味的他人的厌恶进行辩护。因为与它没有给予“生活中更高雅的东西”以足够的敬重相比,边沁纯粹数量的计算还面临着一个更加严重的反对意见。
正如我们已经注意到的,道德有时会违背我们的利益。有的时候,道德会禁止我们享受快乐,所以做一个有道德的人会引起痛苦。但如果道德并不只是一套使人们幸福的规则(比如康德就无疑会否认道德具有这样的最终目的),那么我们可以料想,至少在某些情况下,功利原则甚至会与最基本的道德价值相冲突。例如,假定有一个残酷成性的独裁者通过折磨他的臣民获得了如此多的快乐,以至于这些快乐超过了这些臣民所遭受的痛苦的总和。或者假定某个社区中的一群富人设计出了一种方法,通过这种方法,他们可以合法地剥夺许多穷人和中层人士从而变得更加富有,但这种剥夺只占被剥夺者总收入的很小一部分,而且富人从这笔可观的收入中获得了如此之多的快乐,以至于这些快乐超过了其余的人所遭受的痛苦(他们甚至都没有觉察到这笔损失),在这些情况下,出于对道德和公平的考虑,我们肯定都同意应该放弃功利原则。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好处并不是唯一重要的考虑,康德所捍卫的道德关切也是存在的,它限制了功利,并且提供了一些不应当违反的规则,即便这些规则会使更多的人受苦而不是变得更好。密尔对功利原则的限制允许我们在“质”的观念中建立诸如公正、道德和美德之类的观念,即使这意味着我们必须放弃边沁的数量计算法的简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