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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哲学史丨施杜里希 :语言行为理论

哲学基础 2022-09-24

奥斯丁是牛津大学的一位学者,他认为,语言也可以帮助人们解决真正的哲学问题,语言用法虽然繁多,但是类别却是有限的,对日常语言进行透彻的分析,对语言的各种用法做出细微的区别,这有助于解决哲学疑惑。与日常的实际问题相关联,日常语言所体现的那些区别比“哲学家下午躺在扶手椅上想出来的东西”更为精细和可靠。

奥斯丁之所以享有持久的威望,主要是因为他系统地发展了维特根斯坦的如下思想:语言(除了能够确定和描述原子事实之外)还能够用来表达“请求、感谢、诅咒、祈祷”,语言既有肯定的(affirmative)和记述的(constative)功能,也有执行的(performative)功能:当我说“我向你保证”时,实际上承诺的行为就已经实施了;同样,当我说“我发誓”时,发誓这个行为也就完成了。奥斯丁采用了语言行为(Speech Act)这个术语。奥斯丁和美国的约翰·罗杰斯·塞尔(生于1932年,他进一步发展了奥斯丁的思想)对于细致的划分这种语言行为做了大量的工作。

毫无疑问,人们日常生活中所说得很多话就是由这种意义上的语言行为组成的。说话者并不是简单地表达一种意见或记叙某件事情,而是想表达诸如请求、感谢、提醒、赞扬、批评、警告、指示、鼓励、恐吓等,或者(在某种语境中)直接表述一种行为:任命、提拔、颁奖、发誓、宣判等等。说来也是令人觉得奇怪,语言学家们只是到了二十世纪才注意到这样一种日常现象,并开始对它进行研究。

语言行为理论必须始终考虑到社会环境的因素。一对将要结婚的新人在结婚登记人员面前所说的一个简单的词“是”,实际上并不仅仅是个简单的词,它同时也是一个行为,是一种行为的执行,我们只有在某种地点和处境中才能理解它的真正含义。所以,语言行为理论涉及两个知识和研究领域,要明确地给它们划分界限也是相当困难的:一是社会语言学,它研究语言与社会结构之间的关系(比如在语言集团内某一群人或某一阶层使用的社会方言);二是语用学,它研究语言与语言使用的处境的关系(在空间、时间和社会方面)。从语言行为理论中又发展出一个分支,即所谓的对话分析理论,它假定,说话者的意图、他想要听众理解的意图以及听众实际上理解的意图是一致的。提出这一理论的是美国哲学家保罗·格赖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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