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的国家观
《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以下简称《批判》)是马克思写的一部未完成手稿,写于1843年。《批判》蕴含着丰富的思想,其中国家理论和民主法治等思想在今天我们看来尤为重要,对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
一、批判黑格尔的思辨唯心主义,揭示出国家的现实基础
黑格尔曾系统论述过他的国家学说,但他主要是在客观唯心主义的庞大体系中加以阐述的,并没能真正揭示出国家的现实基础。马克思对黑格尔国家观的批判,体现为市民社会与国家之间关系的“主谓颠倒”。在黑格尔理论体系中,家庭、市民社会和国家都处在伦理阶段,是伦理理念的不同存在方式,前两者不是伦理理念的直接存在就是外在存在,只有国家才是伦理理念的现实存在,是前两者的合体。可见,作为普遍理念的国家是先于并决定了家庭和市民社会的。“家庭和市民社会被看作国家的概念领域,即被看作国家的有限性的领域,看作国家的有限性。”(《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10页)由此,市民社会与国家之间的现实关系也变成了一种思维关系:“观念变成了主体,而家庭和市民社会对国家的现实关系被理解为观念的内在想象活动。”(同上,第10页)马克思不仅揭示出黑格尔在市民社会与国家关系问题上的“头足倒置”,而且进一步追溯其哲学根基——思辨唯心主义和泛逻辑神秘主义,其表现为颠倒现实关系,把观念当做主体,把本来意义上的现实主体当做谓语;不是依照对象自身的发展来形成思想,而是按照自身已经形成的并且是在抽象的逻辑领域中已经形成了的思想来发展对象,把对象的存在和发展说成观念的产物和发展。
马克思在费尔巴哈哲学的影响下,立足于一般唯物主义,批判了黑格尔的思辨唯心主义实质,从而正确地揭示出市民社会与国家的真正关系,为科学地说明国家本质提供了本体论根基。一句话,“不是国家决定市民社会,而是市民社会决定国家”。具体内涵有三点:第一,市民社会在时间上先于国家,是国家产生的前提。黑格尔考察市民社会与国家关系问题,不是从经验事实而是抽象观念出发,作为“主体”的国家先于市民社会,成为后者得以产生的始因。而马克思从经验事实出发:由于各种原因和需要,个人通过各种方式组成家庭乃至市民社会,家庭和市民社会又在历史进程中形成国家。国家是从作为家庭成员和市民社会成员而存在的群体中产生的。可见,无论从逻辑上还是时间上,市民社会都是先于国家的,是其产生的前提条件。“‘市民社会和家庭’在其真实的即在其独立的和充分的发展中是作为特殊的‘领域’而成为国家的前提。”(同上,第8页) 第二,市民社会为国家的产生奠定了“人为基础”。国家并不是与市民社会无涉的“彼岸之物”,而是在家庭的“自然基础”和市民社会的“人为基础”上被历史地建构的。“政治国家没有家庭的自然基础和市民社会的人为基础就不可能存在。它们对国家来说是必要条件。”(同上,第12页)第三,市民社会是国家形成与发展的动力。黑格尔主张,家庭和市民社会是由观念产生的,“把它们结合成国家的不是它们自己的生存过程,而是观念的生存过程,是观念使它们从它自身中分离出来。”(同上,第11页)马克思认为,恰恰相反,不是从国家的观念中去理解家庭和市民社会的发展动力,而是从家庭和市民社会的现实发展过程中来理解国家的存在和发展,它们是国家形成与发展的动力。
总而言之,马克思揭露了黑格尔国家观的唯心主义实质,开启了唯物主义地理解国家本质的征程;批判了市民社会与国家关系之“主谓颠倒”,提出了市民社会决定国家的观点,从而指出了政治国家对经济因素的依赖性、从属性,把市民社会牢牢地确定为国家的现实基础。
二、批判黑格尔在王权、行政权、立法权等方面的错误观点,阐述人民主权和民主法治等思想
第一,批判黑格尔的君主制思想,提出人民主权和民主制思想。
黑格尔在政治实践上为普鲁士专制制度辩护,在理论上主张主权在君的思想。他指出,国家主权具有概念上的普遍性和单一性,它必须通过某个个体因素来实现,从而保证主权的完整性。这个个体因素就是君主。黑格尔把君主规定为国家人格、国家自身的确定性;君主是“人格化的主权”。而君主的产生或选择不是理性的结果,而是通过自然的肉体出生方式来确定的。马克思指出了这种君主产生学说的荒谬性:“人一出生就注定成为君主,如同圣母马利亚的圣灵降孕一样,不可能成功超自然的真理。”(同上,第44页)针对黑格尔的主权在君或君主制思想,马克思提出了主权在民或民主制的思想。首先,人民主权与王权是两个完全对立的主权概念。它们不是存在于两方面的同一个主权,人们只能在对立的两者中择其一。并且,马克思指出,民主制是君主制的真理,而不是相反,君主制只是“坏的种”。其次,国家和国家制度是人民创造的,民主制是人民的自由产物。最后,只有“真正的民主制”才能维护人民利益和实现人的普遍本质。黑格尔所构想的君主制根本无法消除市民社会与国家之间的分离,无法实现特殊利益与普遍利益的统一。“只有民主制才是普遍和特殊的真正统一。”(同上,第40页)君主制国家实现对人民的专制统治,根本不可能为实现人的普遍本质提供条件,只有民主制才将人民提升为国家制度原则,国家制度、法律以及国家本身都成为人民的自我规定,是人的普遍本质的真正实现。
第二,批判黑格尔的官僚政治思想,初步提出铲除官僚制的想法。
马克思赞誉黑格尔著作中比较深刻的地方是把市民社会和国家的分离理解为是一种矛盾。在黑格尔那里,市民社会是“需要体系”、“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它代表着私人利己主义和特殊利益;国家是“伦理理念的现实”,代表着普遍利益。现代世界的困境就在于市民社会与国家、特殊利益与普遍利益之间的分裂。问题的解决就在于实现两者的统一,使特殊利益“从属”于普遍利益。整合的方式有多种形式(比如同业公会),但黑格尔认为,它们都具有局限性,最终都归依于市民社会的利己立场,所以,只有通过市民社会的外部力量即官僚政治才能实现这种整合。这就引申出行政机关和官僚政治。马克思对黑格尔“行政权”一目的批判主要是揭示出官僚机构或官僚政治不是普遍利益的真正代表。它不过是市民社会特殊利益的集中体现,私有财产是它的秘密。官僚政治是市民社会的“国家形式主义”,是一种“粗陋唯物论”。“在官僚政治内部,唯灵论变成了粗陋的唯物主义,变成了消极服从的唯物主义,变成了信仰权威的唯物主义。”(同上,第60页)“粗陋唯物论”揭露的是,官僚政治就其内容实质而言,代表着市民社会的特殊利益,即私有财产。这是马克思从“内容”上对官僚政治的批判性分析。此为其一。其二,从“形式”上看,官僚政治是“粗陋唯灵论”。官僚政治为了维护统治阶级的特殊利益,言说自身的合法性,总是借着普遍性的外衣。“如果官僚政治一方面是这种粗陋的唯物主义,那么它另一方面也表明了它那粗陋的唯灵论就在于它想创造一切,就是说,它把意志推崇为始因。”(同上,第61页)
总而言之,官僚政治不代表真正的普遍利益,国家的目的变成官僚们的“私人目的”,变成了“追逐高位、谋求发迹”。马克思认为,这样的官僚政治应该被铲除的,应当采用一种能更好地实现国家和人民利益的管理模式。马克思此时还没有具体的设想,但基本思路是明确的:行政权应属于全体人民;以全体人民利益为出发点和归宿点的行政权才具有价值合法性;人民自我管理和民主治理是基本的方向。
第三,批判黑格尔立法权理论,提出人民立法主体以及普遍参与立法的价值理念。
马克思主要从立法内容、立法主体和立法方式三个方面展开对黑格尔立法权理论的批判,而后两个方面集中体现出马克思独特的民主法治理念。一是人民是立法主体。黑格尔认为立法主体有三个,即立法权的“三个环节”。第一个主体是“作为最高决断环节的君主”,君主是最高的立法主体;第二个主体是“作为咨议环节”的行政人员,他们和君主构成立法主体的根本环节;第三个主体是市民社会代表即“等级要素”,但他们根本上代表自身的特殊利益,在处理“普遍事务”的立法过程中很难有所作为。所以,马克思指出,等级要素在黑格尔立法主体里只是一个“纯粹的奢侈品”。可以看出,黑格尔把立法主体主要规定为君主和行政官僚,把包括私人等级在内的大多数人民排除在立法主体之外。马克思认为,立法处理的是全体人民的普遍事务,立法主体理应是人民及其代表。二是形成由“代议制”逐步过渡到“普遍参与制”的立法方式。黑格尔实际上主张的是等级制的立法方式。马克思提倡的是“全体人员都单个地”直接参与,因为国家事务就是人民自己的事务,特别是立法所涉及的更是全体人民的普遍利益。每个人都是国家成员,都有权参与国家事务,参与立法,行使立法权,马克思确立了普遍参与立法的价值理念。当然,“普遍参与制”是一种理想的政治价值目标,由于一定历史条件的限制,实践操作中一般采用的是“代议制”(议员参与),但真正代表人民利益的国家应当积极采取措施、创造条件,推进“代议制”向“普遍参与制”的转化。
三、《批判》中的国家观对当今中国民主政治建设的启示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民主政治建设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由于社会主义中国脱胎于封建专制社会,导致人们民主法治意识淡薄,人治传统根深蒂固,这使得我们今天学习并实践马克思的民主法治思想显得尤为重要。
第一,大力完善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社会主义国家政权和民主政治建设提供坚实的物质基础。
“市民社会决定国家”这一基本原理启示我们,我国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的巩固和民主政治建设不是“理性的设计”,而是需要坚实的物质条件和经济基础,这要求我们要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夯实民主政治建设的物质基础。当然,我们的国家和民主政治建设也要适应我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和物质基础,不能脱离现实,完全照搬西方经验。
第二,以人民主权为基本原则和价值理念改革和完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
经过三十多年的艰苦探索,我们走出了一条符合国情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道路,确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其核心在于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三者的有机统一”。但存在的问题也是不容忽视的,特别是“三者的有机统一”在实践过程中并没有得到很好地贯彻,所以,我们应当以马克思的人民主权、民主法治等思想为指导原则不断推进政治体制改革,促进政治民主化。比如,将自由、平等等体现人民主权的价值理念注入政治制度中,提高我们的政治文明程度;进一步从制度和程序上保证全体人民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更好地参与立法,掌握和行使国家权力,真正成为国家的主人;树立法治意识,逐步消除人治思想的毒瘤;树立公仆意识,摆脱官僚主义作风,真正做到为人民行使权力,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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