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解读蒙古国《议会选举法修正案》?
综合12月7日蒙古GoGo、Medee 网新闻:相信有许多朋友与我一样,对蒙古国正在组织修改的国家大呼拉尔(议会)选举法的有关情况十分感兴趣。
鉴于该选举法修正案由国家大呼拉尔副主席恩赫阿木嘎楞等议员,联名提交国家大呼拉尔主席赞丹沙塔尔以来,按照程序分别经过议会党团、常设委员会、全体议员会议研究讨论后,已被正式列为了国家大呼拉尔审议的议题。因此,对选举法的具体条款作出怎样修改,以及如何正确解读,是当前大家最为关心的焦点话题。
三、存在的主要争议
一是有失公平的问题。如果采取“50+26”的混合选举制,将议员们会人为地区分为“全民议员”和“小区议员”两种,前者与后者相比,竞选的难度要大大增加,一旦胜出即代表的是全民,从理论上讲“含金量”要远大于“小区议员”。同时也会带来到底安排谁参加选区或是全民竞选的问题,因为一旦被确定参加全民竞选,落选的风险性也非常大,可能会造成宁愿参加选区不愿意参加全民选举的问题。
二是选择困难的问题。一般而言,选民们对本选区的议员竞选人会比较熟悉,对其他选区的候选人会感到比较陌生。如果采取“50+26”的混合选举制,对参加全民竞选的最多884位议员竞选人,不可能做到人人熟悉、全部了解,因此会带来在选择时难于作出正确抉择的困惑。在如此多的议员竞选人中选出一名认为是非常合适的议员人选,是一件不仅费时更费脑伤神的事情。
三是出现真空的问题。分区议员是该选区所有选民们的代言人,这从来都是一件天经地义的事情。如果采取“50+26”的混合选举制,在50个选区代言人的基础上将会出现26位全民议员,这些议员们是同时代言全国人民呢?还是仅代言各自党派的利益呢?如果是前者,让全国的选民们怎么看?让负责代言选区的议员们又怎么看?让蒙古格日也更是看不懂。26人怎么分工?是按经济、金融、农业、工业,还是按照东南西北中等地域来分管呢?如果再分管,分析很有可能会因为职能交叉和重叠,而出现什么都不管的真空状态。
四是涉嫌党争的问题。在蒙古国近些年的历史上,每次提出要修改选举法的基本上都是执政党,总是给人留下涉嫌以权巩固其执政地位,以期在选举中再次获胜之印象。此次《选举法修正案》草案也是由执政的蒙古人民党提出的,在野的蒙古民主党、人民革命党等党派对该草案,特别是对改成“50+26”的选举制度并不认同,认为该党是在利用党员人数上的优势和在全国范围内的势力与影响,企图独占26个全民议员的席位。因为根据新制,独立候选人是无法参加全民议员的选举,人数较少、势力较弱的小党派更是无法与之抗衡。所以,普遍认为全民议员就是为人民党量身定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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