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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疫”在线】第四期 疫情防控期间造谣传谣,最高可判刑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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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疫”在线】2020年第四期


“新冠疫情期间造谣、传谣将面临哪些行政处罚?”“居家办公感染新冠病毒是不是工伤?”“疫情防控中政府有哪些法定职责和权限?”“疫情期间相关部门怠于履责怎么办?”……为引导广大人民群众学习和了解与疫情相关的行政法律法规知识,重庆三中法院特推出疫情防控行政法律知识要点,促进依法防控,为有序有效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贡献力量。今天我们为您奉上行政处罚篇(上)。


01
疫情防控期间,编造、散布关于疫情的不实言论等违法行为,将受到处罚。




法官提醒:在微信、微博、QQ等社交工具和网站、论坛上编造、散布谣言,谎报疫情、警情,扰乱公共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疫情期间,广大群众要坚持不信谣、不传谣、不造谣,关注官方权威消息,理性看待朋友圈、微博上关于疫情的相关信息,切勿盲目相信!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编造并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而进行传播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暂停其业务活动或者吊销其执业许可证;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对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02
疫情防控期间,侵犯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扰乱正常医疗秩序的违法行为,将受到处罚。




法官提醒:当前,疫情防控正处在决胜期,保障好医务人员的人身安全,维护好正常的医疗秩序,才能切实做好疫情防控工作。以下七种涉医违法犯罪行为是疫情防控期间严厉打击的重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还要追究刑事责任:(1)殴打、故意伤害、故意杀害医务人员的;(2)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非法限制医务人员的人身自由,或者公然侮辱、恐吓、诽谤医务人员的;(3)对医务人员实施撕扯防护用具、吐口水等行为,可能导致医务人员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4)以暴力、威胁等方法拒不接受医疗卫生机构的检疫、隔离、治疗措施,或者阻碍医疗卫生机构依法处置传染病患者尸体的;(5)强拿硬要或者故意损毁、占用医疗卫生机构的财物,或者在医疗卫生机构起哄闹事、违规停放尸体、私设灵堂,造成秩序混乱、影响疫情防控工作正常进行的;(6)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或者爆炸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医疗卫生机构的;(7)其他侵犯医务人员安全、扰乱医疗秩序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务的;……”

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刀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国家卫生健康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保障医务人员安全维护良好医疗秩序的通知》(国卫医函〔2020〕43号)


03
疫情防控期间,未经批准擅自阻断交通,将受到处罚。




法官提醒:疫情防控期间,管制交通道路、限制人员流动是防控疫情必要的手段,但必须依法合规。当前,出现多地省级道路、或村庄出入口的道路被挖断,或采用石方、土堆方式阻断交通的情形,这些妨害交通的措施未经批准,且实施的主体和方式均不合法,造成严重后果的将受到相应处罚。疫情当前,人民群众应积极响应居家隔离号召,配合政府、交通部门的交通管制,而非擅自设卡、设路障、破坏公共道路。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九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公路上非法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车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政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04
疫情防控期间,不服从、不配合或者拒绝执行有关政府决定、命令或者措施等,将受到处罚。




法官提醒:以下几种行为属于不服从、不配合、拒绝执行有关部门决定、命令、措施,可能会受到行政处罚,如未带口罩乘坐公共汽车、轨道交通、出租汽车、客车等公共交通工具,以及不听劝阻进入车站、商场等公共场所;明知已经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或者疑似病人,在公共场所故意传播病毒危害公共安全的;阻碍医疗救护人员、疫情防疫人员等相关工作人员为预防、控制、消除传染病所采取的防疫、强制隔离、封锁疫区等预防、控制措施的;拒不服从人民警察现场采取的防控措施,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线、警戒区、检查站(点)的;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实施其他扰乱疫情防控和社会秩序行为的。此次疫情防控工作属于I级响应的紧急状态,与疫情防控工作相关的命令及决定,不服从、不配合或拒绝执行,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文/ 张莹、胡雅茹

编辑/张琪琦

图片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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