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水青山 司法保护在行动——市三中法院邀请林业局工作人员旁听涉林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民事公益诉讼案
National Ecology Day
8月15日,在首个全国生态日当天,市三中法院继联合市高法院、市林业局等8家单位启动古树名木“司法守护人”揭牌活动并发布《加强古树名木司法保护六条措施》之后,特别邀请涪陵区林业局工作人员旁听一起涉林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司法与林业监管执法协作,共护绿水青山。
市三中法院采用“3+4”(三位审判员+四位人民陪审员)的模式组成七人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公益诉讼起诉人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诉被告徐某、黄某某、曹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民事公益诉讼案。
2019年5月、6月,被告徐某与某村村委会签订“两不来协议”,即徐某为某村修路,挖出的石头由徐某自行处置,同时某村也不另行支付徐某修路费用。后被告徐某与黄某某、曹某共谋以为某村修路的名义而非法采挖石头对外销售,销售金额10423280元。经鉴定,某村核查范围内开挖土方长度4.8公里,面积128.5亩,外运石量145646.56吨。2022年8月,徐某、黄某某、曹某因犯非法采矿罪被判处三年至四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三十万元到六十万元不等罚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以三被告非法采矿破坏生态环境为由向市三中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诉请法院判令被告徐某、黄某某、曹某共同承担因非法采矿违法占用林地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连带责任2595845元,并共同承担案件司法鉴定费用40000元。
为保证庭审的顺利进行,合议庭在庭前于2023年8月9日依法组织公益诉讼起诉人、被告方诉讼代理人、鉴定人员到生态环境损害现场实地查看了补植复绿情况,并于2023年8月4日、11日组织本案公益诉讼起诉人及被告方召开了庭前会议,明确了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诉讼请求和被告的答辩意见;组织双方交换了证据,听取了质证意见,确定了举证方式;归纳了争议焦点;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
庭审中,公益诉讼起诉人和被告围绕案件事实及争议焦点进行分组举证、质证,充分发表辩论意见,整个过程严肃有序、重点突出、节奏流畅。为有效修复涉案林地,合议庭将在休庭后进一步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参加旁听的涪陵区林业局工作人员表示,通过旁听庭审更加明确了林业监管执法与人民法院在生态环境司法方面的具体协作事项及相关细节,为更好的开展林业执法工作注入了司法智慧。
林地是森林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依法规划确定的用于发展林业的土地。我国人口规模巨大,林地资源相对短缺,但非法占用林地,破坏林地资源的情况仍然多发。人民法院依法审理非法占用林地资源案件,是人民法院践行“两山理念”,服务保障绿色发展的内在要求,彰显了对森林生态的有利司法保护。
文图/王悦倩 范辉
编辑 校对/陈柳汐 范辉
审核/刘继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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