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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说法丨“借名买豪车再起祸事”——非法占有他人车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市三中法院《法官说法》栏目改版啦!为让法院说法栏目更有辨识度和本院特色,现将原来的《法官说法》栏目更改为《三中说法》,将继续为大家推出更多优质的、具有普法教育意义的典型案例,希望通过一系列普法活动,提升全民法治意识,推动民法典等相关法律实施,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更好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以司法现代化助推中国式现代化!

借用他人信用获得贷款,可能导致意想不到的麻烦。

现代社会,个人征信被誉为“经济身份证”,与市民生活息息相关。拥有良好信用记录的借款人,不仅可以更快获得贷款,还容易获得更高的贷款额度和更优惠的利率。借用他人良好征信以获得贷款的行为,会导致房屋、车辆等以所有权登记为形式要件的贵重物品登记在被借用人名下。借用他人征信达成借贷合同,涉嫌套取金融机构贷款,是破坏金融市场管理秩序的行为,无法受到法律保护。尽管借用人与被借用人私下达成协议,但实际履行过程中可能造成被借用人的征信受影响。借用人结清全部贷款后,借用人取得登记在被借用人名下的车辆、房屋等物品的实际所有权。被借用人无正当理由继续占用的,构成侵权,借用人有权主张被借用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


2021年7月,杨某因个人征信瑕疵,遂借用马某名义贷款购买某知名品牌敞蓬车。双方约定,该车辆登记在马某名下,但实际由杨某使用,购车首付款、每期按揭还款等费用由杨某按期转款马某,以马某名义支付,如杨某未按期偿还贷款的,则车辆归马某处理。同年10月28日,杨某承诺清偿的按揭贷款到期,但未及时向马某支付按揭款。两天后,马某未通知杨某,自行将车辆拖走。杨某遂于11月10日归还了全部按揭贷款,要求马某变更登记并返还车辆,马某予以拒绝。杨某通过微信告诉马某要变卖案涉车辆,由马某返还购车款,马某仍未表示同意。11月25日,杨某与马某因车辆返还、购车款支付及其他相关费用负担问题发生纠纷,杨某诉至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涪陵区法院),马某提出反诉,要求杨某支付尚欠的购车款5000元。涪陵区法院于2022年5月24日作出民事判决,由杨某支付马某购车款3000元。2022年5月26日,马某将案涉车辆返还给杨某。

另查明,2022年2月,双方因本次纠纷发生肢体冲突,造成马某多处软组织受伤,马某起诉杨某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涪陵区法院判决杨某赔偿马某医疗费、误工费损失984元。

2022年7月,杨某再次起诉马某至涪陵区法院。请求马某支付案涉车辆占用期间产生的租车费用和车辆维修费用,共计107600元。

图片源自网络

法院裁判


一审涪陵区法院认为,杨某举示的与前夫田某签订的《个人汽车租赁合同》中,合同主体存在特殊身份关系,合同关键内容多处空白,不符合民事交易习惯,其提交的支付宝转账电子回单、微信转账记录未载明款项用途,不足以证明杨某支付的款项与本案存在关联,故一审法院对杨某的主张不予支持,判决:驳回杨某的诉讼请求。

杨某不服,上诉至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市三中法院)。

市三中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案涉车辆系杨某购买,并借用马某名义办理按揭,马某以杨某未及时偿还按揭贷款为由将杨某的车辆占有且拒不归还,系典型的侵权行为,杨某在车辆被马某拖走后虽然提出不要车辆、作出由马某归还购车款的意思表示,但马某并未同意,故案涉车辆所有权没有发生变更,仍属于杨某所有。马某的侵权行为不因杨某单方发起变更车辆所有权的意思表示而阻却中断。杨某车辆被侵占的事实客观存在,其出行需替代车辆的要求具有合理性,市三中法院根据普通车辆的租赁费情况,酌情按200元/天的标准计算杨某的替代车辆租赁费损失,改判马某支付杨某车辆占用损失41200元。

三中说法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即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任何人未经所有权人同意占有、使用其所有物,均构成侵权。本案中,杨某借用马某征信进行贷款购买知名品牌车辆,约定由杨某及时偿付到期按揭贷款。在杨某未按期支付按揭贷款时,马某将案涉车辆径自拖走,但在杨某清偿按揭款后,杨某的所有权便不受合同约定阻碍,可以行使所有权项下的返还原物请求权,请求马某返还案涉车辆。马某对车辆的持续占有构成了对杨某所有权的侵犯,马某应负担对杨某因车辆被非法占有所产生损失的赔偿义务。

马某称其继续占有案涉车辆行为属于行使自助的权利,杨某尚欠其未付购车款数千元,对此不应予以认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据此,受害人采取自助,针对侵权人(债务人)的财产采取合理措施,不得超过必要范围和合理限度。自助超过必要范围和合理限度的,行为人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不能因主张自助而免于侵权责任的承担。本案纠纷发生前,马某完全可以通过其他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非继续非法占有他人车辆以致双方矛盾激化。


文/罗茂路 彭孟翰

编辑 校对/陈柳汐 范辉

审核/刘继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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