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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廉法院建设丨制度重申:防控外出办案廉洁风险

2019年4月,市三中法院制发《关于外出办案廉政风险防控的规定》,对到重庆市外办理案件或者在市内办理案件确须当事人同行时如何操作提出明确要求。

1.原则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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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人员不得一人单独外出办案,必须确保二人及以上同行;实行办案人员外出办案审批制度,未经批准不得外出;外出办案时当事人不得同行。

2.特殊情况

外出办案时如遇确须当事人同行协助等特殊情况,办案人员必须提前报告、说明理由并严格履行报批程序,同时由督察部门对同行当事人进行廉政提醒并出具《廉政风险提醒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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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出办案,确须当事人配合同行的,办案人员不得要求或接受当事人的财物、吃请、支付交通费、食宿费和伙食补助等费用,不得向当事人借款、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等可能影响公正廉洁司法的行为。

3.违规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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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人员与当事人外出同行不报告的,或不遵守相关规定的,经查证属实,视情节轻重作出相应处理。如构成违纪的,严格按照有关纪律规定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文/魏利佳

编辑 校对/陈柳汐 范辉

审核/刘继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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