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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莎士比亚戏剧《亨利六世》(Henry VI)中的经典台词。他大概没想到,这句话在五百年后的今天,仍然是遥远的东方大国律师群体的写照。9月13日,代理民事案件的湖北薛律师被对方当事人枪杀。◆ 武汉光谷枪击案现场。
图片来源:正观新闻
就在同一天,另一位湖北律师也在赴法院开庭过程中被人持刀伤害。
九月也成了「残忍的季节」,而律师这一职业也愈发成为「高危职业」。
枪击案后,湖北省律师协会和全国不同地方的律师都在哀悼薛律师,慰问他的家属。网络上,不少网友也对恶性事件表示愤怒,痛惜律师群体所经历的伤痛。一些网友在社交媒体中称,被枪杀的律师一定是「干了伤天害理的事」、说他「吃了原告吃被告,律师死得不亏」......
◆ 部分网友对武汉律师被害案件的评论。
图片来源:新浪微博@澎湃新闻 网友评论
这样的言论让人寒心、恐惧,也让人对律师这一行业的境况感到担忧。因为在不少人看来,律师总是为「坏人」辩护,「唯利是图」。社会偏见的来源是社会结构,更确切地来说,是中国的法制结构。在现代法治理念进入中国以前,古代中国并无律师这一职业,只有扮演着平民诉讼代理人的讼师。这类人群也常常被贬称为「讼棍」:讼棍好讼,唆使他人打官司,并以此为生。在缺乏现代法治观念的时代,讼师是遭人嫌弃的道德小人,尽管提供了平民所需要的诉讼服务,但这个群体本身地位不高,在夹缝中生存。这种被人厌弃的社会刻板印象,和古代中国的「无讼」观念有关。历史上,中国几乎没有从制度层面肯定过「讼师」。讼师承担了一部分律师职能,但由于传统中国的基层司法审判模式为书面审,也即平民递交诉状,自己陈述案情,县衙门了解事情原委后断案。制度上,中国历朝历代法律多少都禁止以助人诉讼为业。《大清律例》规定,地方官放纵讼师要严惩不贷。后来讼师群体越发壮大,官府开始专门打击讼师活动。比如在同治十年,福建巡抚直接下令,「凡有著名讼棍,不问举、贡、生、监、胥吏人,务须悉获惩办,以清讼源」。◆ 周星驰在《审死官》中扮演了清朝的状师宋世杰(虚构人物),起初为了不义之财而替有罪的富人脱罪而遭天谴,后为平民伸冤。
图片来源:豆瓣这个现象背后,在于古代中国司法领域的「无讼」传统。对于统治者来说,百姓不要搞什么争端,天下自然就太平了;加上儒家思想又强调和谐,要大同,统治需要和儒家理想的夹击之下,「诉讼」在某种程度上就等同于道德败坏,讼师也就成了道德上的「坏人」。讼师的地位因此变得十分尴尬:官方禁止,民间唾弃。可是老百姓要伸冤时,还得求助他们。而当中国转向现代法治理念后,代替传统讼师进入法制结构中的律师群体,也没有改变弱势地位的处境。一个完整的法制结构由公、检、法、律构成,但在中国,这个组合也如其排序一样,公安机关成为最强势的部门,律师成为最弱势的群体,成为法制结构中最薄弱的一环,无法对司法机关和执法机关形成制衡。因而人们常常看到的是公安在定罪,法院在判决,律师的角色被默认为配合公检法打击犯罪。越是在结构中处于弱势,所遇到的刁难和歧视,越是结构性的。
◆ 根据真实事件改编的电影《芝加哥七君子审判》中,法官朱利叶斯·霍夫曼(Julius Hoffman)以藐视法庭罪判处被告及其律师有罪,但定罪在上诉时被撤销,他也被认为对辩方存在敌意和偏见。但根据《律师法》第九条,只有两种情况,可以由司法行政部门吊销执照:
(一)申请人以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
(二)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执业的。
可现实中,律师被吊销执照的原因,有时却是因为「扰乱法庭秩序」、「发表恶意诽谤他人的言论」一类,远超《律师法》中所规定的吊销情况。以此原因便可吊销律师执照,律师在法制结构中的地位可见一斑。殊不知,吊销律师执照这个习惯性动作,本身是对法制结构的打击,对法治精神的摧残。律师群体所受的歧视比比皆是,近一些的案例就发生在湖北薛律师被枪杀后仅仅两天,9月15日,江西丰城人民法院在罗细妹案的判决书中,不仅用大量篇幅攻击、侮辱被害人诉讼代理律师,还引用与此案无关的其他律师被司法机构吊销执照的事例为其观点背书。
◆ 江西罗细妹案中,丰城人民法院的判决书称:「按一般常识甚至小学生常识,都会认为律师的行为自相矛盾,不能自圆其说。」
图片来源:新浪微博@才良朱律师
律师不仅要面临吊销执照的风险,面对一些司法机构的霸凌侮辱,其对案件的取证能力也远远弱于公安机关。刑辩律师取证就有可能会触犯到《刑法》第三百零六条的「毁灭、伪造证据罪」。根据这一条中的说明,只要律师「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就要判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严重也会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此前在设定这个罪名时,司法部持反对意见,认为该罪会严重打击到刑事辩护,使律师不敢取证。但在公安部的支持下,还是增加了这一法律条文。这就导致一个结果,律师取证会有极大风险,只要一取证就可能被判定为诱供。而且,由于诱供这个词十分模糊,可以扩大到物质诱供、情感诱供,以及作为和不作为、明示和默示等等。因而,只要律师和当事人接触,只要证人改变证词,律师就有可能「犯罪」。当时李庄是袭刚模的刑辩律师,检察院怀疑其伪造证据,甚至因为李庄眨眼,而认为李庄在诱供。这起案件当年引起重大争议,就是因为司法机关对李庄的打击,最后李庄被判入狱。◆ 李庄在庭审中。
图片来源:搜狐
在这之后,刑辩律师愈发无法取证,所能做的无非「配合」而已。当律师的地位遭到打击,由此伤害的,只能是公检法律这一法制结构。而对于普通人来说,尽管中国的法治理念已有进步,但许多人对律师的职业仍有误解,抱有偏见。事实上,就功能而言,律师是实现正义机制中的重要一环。对于每一个具体的普通人,律师便是其个人利益的化身。在快速变动的现代社会,谁也没法保证一辈子「无讼」,倘若有讼,普通人能和检察官做到你来我往式的法律交锋吗?一个不懂法律的普通人,又能在够短时间内听懂、看懂卷帙浩瀚的法律卷宗和法条吗?如果当事人连法律都理解不了,那怎么用最恰当的法律和方式主张自己的权益,为自己辩护呢?专业的问题只能交给专业的人士解决,这就是律师存在的意义。很多时候,正义与真相往往产生于控辩双方激烈的法律交锋中。如果没有律师,很难想象,普通人在卷入刑事案件时,该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我们每一个人,不仅在观念上需要律师,在现实层面也需要律师。「2014到2016年间,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布的255个由最高法复核的死刑案例中,有律师参与的仅22例,占比8.63%。」这就意味着,90%的案件没有辩护律师参与,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无法得到有效保障。再比如,2019年全国有181万起由检察院提起的公诉案件,相应地,公安机关需要调查的案件也至少有181万起,那能参与进法律程序的律师又有多少呢?中国40万律师中,只有不到10%的律师是刑辩律师,这样的专业律师数量,无法满足现实的法律需求。珍惜律师、尊重律师,其实就是在珍惜、在尊重公检法律这一现代法制结构,也就是在珍惜、尊重我们每一个普通人的合法权利。
律师倒于枪口之下,是律师群体的悲哀,也是我们的悲哀。别让律师倒在公检法的枪口,倒在当事人的枪口,倒在普通人观念的枪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