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运动类到轻小型航空器!民航局就《轻小型航空器型号合格审定程序》《轻小型航空器生产许可及适航批准审定程序》草案征求意见
1月23日,民航局航空器适航审定司发布了关于就通航适航审定政策《轻小型航空器型号合格审定程序》(草案)和《轻小型航空器生产许可及适航批准审定程序》(草案)征求意见的通知。根据通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民航局关于大力促进通用航空发展的要求、创造良好的通用航空发展环境,本着“放管结合,以放为主”的原则,民航局航空器适航审定司组织起草了《轻小型航空器型号合格审定程序》(草案)和《轻小型航空器生产许可及适航批准审定程序》(草案)通航适航审定政策,现就上述两份政策草案广泛征求意见(“任何个人对于上述两份草案有意见与建议,也请在研究的基础上填写《适航审定政策意见反馈表》”)。该征求意见将于2019年2月15日(农历正月十一)截止。其中,轻小型航空器是指甚轻型飞机、轻型运动类航空器、轻型运动直升机、超轻型飞机以及固定翼滑翔机与动力滑翔机,《轻小型航空器型号合格审定程序》(草案)拟取代 2015 年 2月 6 日生效的《轻型运动航空器型号合格审定程序》(AP-21-AA-2014-37R1),《轻小型航空器生产许可及适航批准审定程序》(草案)拟取代《轻型运动航空器生产批准及适航审定程序》(AP-21-AA-23)。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民航局关于大力促进通用航空发展的要求、创造良好的通用航空发展环境,本着“放管结合,以放为主”的原则,经研究,我司组织起草了《轻小型航空器型号合格审定程序》(草案)和《轻小型航空器生产许可及适航批准审定程序》(草案)通航适航审定政策,现就上述两份政策草案广泛征求意见。
请各有关单位组织相关人员认真研究,填写《适航审定政策意见反馈表》(附后)。此外,任何个人对于上述两份草案有意见与建议,也请在研究的基础上填写《适航审定政策意见反馈表》(附后)。
请将《适航审定政策意见反馈表》于2019年2月15日前反馈至邮箱airworthinesspolicy@caac.gov.cn,并注明邮件标题为“通航审定政策意见反馈”。
这两份通航适航审定政策草案可从中国民用航空局网站“意见征集”栏目(http://www.caac.gov.cn/HDJL/YJZJ/)下载。 附:适航审定政策意见反馈表 航空器适航审定司2019年1月23日
附件:
《轻小型航空器型号合格审定程序》(草案).doc
《轻小型航空器生产许可及适航批准审定程序》(草案).doc
适航审定政策意见反馈表.doc
点击左下角“阅读原文”下载征求意见稿及反馈表原文。
根据《轻小型航空器型号合格审定程序》(草案),轻小型航空器是指甚轻型飞机、轻型运动类航空器、轻型运动直升机、超轻型飞机以及固定翼滑翔机与动力滑翔机。草案指出,按照CAAC现行的《航空器型号合格审定程序》来实施对轻小型航空器的型号合格审定,显得过于繁琐,审定成本高且效率低,因此,有必要按照CCAR-21-R4的基本原则,制定出与轻小型飞机相匹配的型号合格审定程序。此前的《轻型运动航空器型号合格审定程序》(AP-21-AA-2014-37R1)相对于《航空器型号合格审定程序》进行了大幅简化,引入了基于风险的审定理念,并且CAAC已经依据该程序完成或正在进行数个轻型运动类航空器的型号合格审定工作,航空器适航审定司在该程序的基础上,将其适用性扩展到其他类别的轻小型飞机,对整个审定流程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和简化,进一步明确了有关概念和问题,进一步增强了程序的可操作性,形成了本程序。
草案也强调,使用简化的适航审定程序开展轻小型航空器的型号合格审定工作,并不意味着局方降低了航空器的适航标准,或是放松了对航空器安全运行的要求,而是基于风险的审定理念,将申请人或持证人对民航规章的持续符合程度作为评判其符合性成熟度的判据,给与型号合格证申请人或持证人更多的责任和义务。型号合格证申请人或持证人应该按照民航规章和审定程序的要求,加强设计能力和设计保证系统的建设,强化对适用的民航规章、审定程序和航空器适航标准的符合性的自觉性,逐步成为符合性成熟度高的申请人或持证人。
同样,《轻小型航空器生产许可及适航批准审定程序》(草案)也指出,按照基于风险的适航审定理念,可以将申请人或持证人对民航规章的持续符合程度作为评判其符合性成熟度的判据。局方可以将成熟度高的申请人或持证人的审定力度或检查频度适当降低,而加强对成熟度低的申请人或持证人的审定力度或检查频度。另外基于对自用、娱乐、训练用的轻小型航空器和商用或运输类航空器的安全风险加以识别和区分,简化了轻小型航空器的生产许可审定和适航审定程序。 适航审定程序简化后,需要申请人或持证人加强自身的组织建设和能力建设,强化质量系统建设,不断提高对于民航规章符合性的成熟度,以保证重复制造的航空器的所有特性的一致性,确保航空器的生产质量,确保航空器符合经批准的设计并处于安全可用状态。
如上,两个草案的背景说明中都提到了基于风险的审定理念,实际上,民航局适航司2019年印发的第一号文件《关于强化适航审定系统能力建设的指导意见》(民航适发[2019]1号)中明确了适航审定系统能力建设的六大任务,其中第一条就是“开展机基于风险的项目管理”——“展基于风险的项目管理、推行基于效率的工作模式、实行基于能力的人员培养、搭建基于标准的法规构架、 构筑基于需求的系统布局、建立基于目标的激励机制”(见通航圈前文《政策|全面补齐适航审定短板!民航局适航司印发《关于强化适航审定系统能力建设的指导意见》》)。
0.审定工作流程图和各阶段职责分配
1. 总则 1
1.1目的 1
1.2依据 1
1.3撤销 1
1.4 相关文件 1
1.5 适用性 2
1.6 背景说明 2
2. 定义 4
2.1 轻小型航空器 4
2.2 局方 4
2.3 中国民用航空规章 4
2.4 型号合格审定 5
2.5 型号合格证 5
2.6 型号合格证数据单 5
2.7 型号合格审定基础 5
2.8 专用条件 6
2.9 等效安全 6
2.10 符合性方法 6
2.11 问题纪要 7
2.12 设计保证 7
2.13 设计保证系统 7
2.14 型号设计资料 7
2.15符合性验证资料 8
2.16 型号合格审定审查组 8
3. 轻小型航空器型号合格证的申请和受理 8
3.1 轻小型航空器型号合格证的申请 8
3.2 申请的受理 10
3.3 轻小型航空器型号合格审定审查组 10
3.3.1 审查组人员资格 10
3.3.2 审查组人员职责 11
4. 型号合格审定程序 11
4.1熟悉性会议 11
4.2 首次审查会 11
4.3 型号设计资料评审和批准 13
4.4 局方参与的符合性验证试验的一般审查要求 13
4.4.1 一般审查要求 13
4.4.2局方参与的符合性验证试验项目 14
4.4.3 局方参与的试飞项目的要求 15
4.5 轻小型航空器动力装置和设备要求 16
4.6 设计保证系统 17
4.7 技术会议 17
4.8 型号合格证的颁发 18
4.9 型号合格审定文件存档 18
5. 型号合格证的管理 19
5.1 型号合格证的转让 19
5.2 持证人名称变更 19
5.3型号合格证的暂扣和吊销 20
6. 证后管理 21
6.1 证后管理部门 21
6.2 型号设计更改的分类 21
6.2.1设计小改的批准 21
6.2.2 设计大改的批准 21
6.2.3 重新申请型号合格证 22
6.3 持续适航管理 22
7. 附则 23
附录1轻型运动类飞机符合性检查清单示例 23
附录2固定翼轻型运动类飞机建议局方参与的关键符合性验证试验项目 3
附表:...... 29
0. 审定工作流程图和各阶段职责分配
0.0轻小型航空器型号合格审定流程图(图1)
0.1轻小型航空器型号合格审定各阶段职责分配(表1)
申请人职责 | 局方职责 | 相关文件 | |
申请 | 据实填写申请书及相关文件 | 为申请人提供咨询 | ●申请书 ●申请资料 |
受理 | 配合局方,做好解释说明工作,必要时,补充完善相关资料。 | 检查申请书及相关资料是否符合要求。 若认为资料不符合要求,要求申请人补充或完善资料。 若认为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资质,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符合要求,发出受理通知书。 | ●受理通知书 ●不予受理通知。 |
审查 | 与申请人共同确认审定基础和审定计划。 表明符合性。
| 成立审查组并通知申请人。 与申请人共同确认审定基础和审定计划。 确认符合性。 完成审查报告,建议是否颁证。 | ●适航管理文件 ●问题纪要 ●审定计划 ●型号合格审定中的各种表格、记录、函件等文件 ●审查报告 |
颁证 | 充分理解并接受持证人的责任和义务。 | 颁发证件或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颁发证件。 告知持证人应担负的责任与义务。 归档审查文件。 | ●型号合格证复印件和型号数据单 ●申请书和申请资料 ●项目受理通知书 ●不予颁发证件的书面通知 ●归档审定过程中产生的审定文件(问题纪要、审定计划、型号资料评审表、制造符合性检查请求单、制造符合性检查记录表、适航批准标签、试验观察报告、试验观察问题记录单、特许飞行证申请书、特许飞行证和使用限制复印件、飞行手册批准页复印件、型号合格审定报告) |
证后 | 履行好持证人的责任和义务。 接受局方的监督检查。
| 指定项目工程师。 授权并管理委任代表。 实施证后监管。 | ●适航管理文件 ●各类证后监管表格、记录、函件等文件。 |
(表1)
轻小型航空器型号合格审定程序
1. 总则
1.1目的
为了指导和规范轻小型航空器的型号合格审定活动,制定本程序。
1.2依据
本程序依据《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CCAR-21-R4)制定。
1.3撤销
自 2019年X月X日起,本管理程序取代 2015 年 2月 6 日生效的《轻型运动航空器型号合格审定程序》(AP-21-AA-2014-37R1)。
1.4 相关文件
《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CCAR-21-R4)
《航空器型号合格审定程序》
《轻型运动航空器适航管理政策指南
《轻型运动直升机标准》
《甚轻型飞机的型号合格审定》
《初级类航空器适航标准-超轻型飞机》
《固定翼滑翔机与动力滑翔机的型号合格审定》
《民航局适航司关于改进通用航空适航审定政策的通知》(民航民航适发[2018]2号)
1.5 适用性
本程序适用于轻小型航空器的型号合格审定。
在本程序中,轻小型航空器是指甚轻型飞机、轻型运动类航空器、轻型运动直升机、超轻型飞机以及固定翼滑翔机与动力滑翔机,其对应的定义分别在《甚轻型飞机的型号合格审定》、 《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CCAR -21-R4)第21.26条、《轻型运动直升机技术标准》《初级类航空器适航标准-超轻型飞机》以及《固定翼滑翔机与动力滑翔机的型号合格审定》中。
1.6 背景说明
诸如甚轻型飞机、轻型运动类航空器、轻型运动直升机、超轻型飞机以及固定翼滑翔机与动力滑翔机这类航空器,通常体积较小、重量较轻,因此我们将其统称为轻小型航空器。为进一步促进我国轻小型航空器的发展,简化轻小型航空器的型号合格审定程序,我们根据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CCAR-21-R4)的基本原则,进一步研究和梳理了轻小型航空器型号合格审定的程序。
目前,我国以中国民用航空规章(CCAR)形式发布的航空器适航标准主要包括CCAR-23、25、27、29、31、34和36部等,而很多轻小型航空器的适航标准则是采取咨询通告(AC)等形式发布的。 CCAR-21-R4规定,对于CCAR-21-R4第21.17(二)款的规定的诸如飞艇、甚轻型飞机、滑翔机等特殊类别航空器以及CCAR-21-R4第21.17(六)款规定的初级类航空器,要求航空器及其上安装的发动机和螺旋桨应当符合CCAR23、25、27、29、31、33、34和35部中适用的要求,或者局方确认适用于该具体设计和预期用途且具有可接受性的安全水平的其他适航要求。CCAR-21-R4第21.21、21.24、21.25、21.26条分别规定了对于特殊类别、初级类、限用类、轻型运动类航空器,中国民用航空局(CAAC)也为其颁发型号合格证。
我国轻小型航空器适航标准多是来自美国联邦航空局(FAA)、欧洲航空安全局(EASA)等其他适航当局或是采用局方认可的工业界的标准(如轻型运动类航空器采用了ASTM的相关设计标准)。由于轻小型航空器的机体结构、设备要求、运行类型等方面都与CCAR-23、25、27、29等规章所适用的航空器明显不同,其对安全的总体影响也显著低于这些类别的航空器。因此按照CAAC现行的《航空器型号合格审定程序》来实施对轻小型航空器的型号合格审定,显得过于繁琐,审定成本高且效率低。
因此,有必要按照CCAR-21-R4的基本原则,制定出与轻小型飞机相匹配的型号合格审定程序。CAAC于 2014 年 1月 26 日颁发了《轻型运动航空器型号合格审定程序》(AP-21-AA-2014-37),随后于2015年2月6日颁发了该程序的修订版,即AP-21-AA-2014-37R1。该程序适用于轻型运动类航空器的型号合格审定。考虑到该程序相对于《航空器型号合格审定程序》进行了大幅简化,引入了基于风险的审定理念,并且CAAC已经依据该程序完成或正在进行数个轻型运动类航空器的型号合格审定工作,我们在该程序的基础上,将其适用性扩展到其他类别的轻小型飞机,对整个审定流程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和简化,进一步明确了有关概念和问题,进一步增强了程序的可操作性,形成了本程序。
使用简化的适航审定程序开展轻小型航空器的型号合格审定工作,并不意味着局方降低了航空器的适航标准,或是放松了对航空器安全运行的要求。而是基于风险的审定理念,将申请人或持证人对民航规章的持续符合程度作为评判其符合性成熟度的判据,给与型号合格证申请人或持证人更多的责任和义务。型号合格证申请人或持证人应该按照民航规章和审定程序的要求,加强设计能力和设计保证系统的建设,强化对适用的民航规章、审定程序和航空器适航标准的符合性的自觉性,逐步成为符合性成熟度高的申请人或持证人。
2. 定义
2.1 轻小型航空器
本程序中,轻小型航空器是指甚轻型飞机、轻型运动类航空器、轻型运动直升机、超轻型飞机以及固定翼滑翔机与动力滑翔机。
2.2 局方
是指中国民用航空局、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
2.3 中国民用航空规章
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简称CCAR)是由国务院负责管理民用航空活动的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涉及民用航空活动的专业性规章。中国民用航空规章具有法律效力,凡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中国民用航空规章。
2.4 型号合格审定
型号合格审定是中国民用航空局(CAAC)对民用航空产品(指民用航空器、航空发动机或者螺旋桨)进行设计批准的过程(包括颁发型号合格证及对型号设计更改的批准)。
2.5 型号合格证
型号合格证是中国民用航空局(CAAC)根据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的规定》(CCAR-21-R4)颁发的、用以证明民用航空产品符合相应适航规章和环境保护要求的证件。型号合格证包括以下内容:型号设计、使用限制、数据单、有关适航要求和环境保护要求,以及对民用航空产品规定的其他条件或限制。
2.6 型号合格证数据单
型号合格证数据单是与型号合格证同时颁发并构成型号合格证组成部分的文件。它记载了经批准的型号设计的基本数据和使用限制。
2.7 型号合格审定基础
型号合格审定基础是对某一民用航空产品进行型号合格审定所依据的标准。型号合格审定基础包括适用的适航规章、环境保护要求及专用条件、豁免和等效安全结论。
2.8 专用条件
《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的规定》(CCAR-21-R4)第21.16条规定的专用条件是针对提交进行型号合格审定的民用航空产品,由于下述原因之一使得有关的适航规章没有包括适当的或足够的安全要求,由中国民用航空局(CAAC)制定并颁发的补充安全要求。
(1) 民用航空产品具有新颖或独特的设计特点;
(2) 民用航空产品的预期用途是非常规的;
(3) 从使用中的类似民用航空产品或具有类似设计特点的民用航空产品得到的经验表明可能产生不安全状况。
专用条件应具有与适用的适航规章等效的安全水平。
专用条件的颁发程序按《颁发专用条件和批准豁免程序》(AP-21-AA-2012-21)执行。
2.9 等效安全
等效安全是指虽不能表明符合条款的字面要求,但存在补偿措施并可达到等效的安全水平。
2.10 符合性方法
型号合格审查过程中,申请人拟采取并经审查组同意的用于表明对型号合格审定基础的符合性的方法。
2.11 问题纪要
问题纪要是用来确认和解决型号合格审定过程中发生的有关技术、规章和管理的重要或有争议问题的一种手段,也是用来确定问题处理进展情况的手段,并且是证后对问题处理情况进行总结的基础。
2.12 设计保证
设计保证指型号合格证申请人为了充分表明其具有以下能力所必需的所有有计划的、系统性的措施:
(1) 设计的产品符合适用的适航规章和环境保护要求;
(2) 表明并证实对适航规章和环境保护要求的符合性;
(3) 向审查方演示这种符合性。
2.13 设计保证系统
设计保证系统指申请人为了落实定义2.11所规定的设计保证措施所需要的组织机构、职责、程序和资源。
2.14 型号设计资料
根据《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的规定》(CCAR-21-R4)第21.31条规定,型号设计包括:
(1) 定义航空器构型和设计特征符合有关适航规章和环境保护要求所需的图纸、技术规范及其清单;
(2) 确定民用航空器结构强度所需要的尺寸、材料和工艺资料;
(3) 适航规章中规定的持续适航文件中的适航性限制部分;
(4) 通过对比法来确定同一型号后续民用航空器的适航性和适用的环境保护要求的其他资料。
以上型号设计包括的资料称为型号设计资料。
2.15符合性验证资料
符合性验证资料是用于证明或表明型号设计符合审定基础的资料,包含试验大纲,计算或分析报告,试验报告等。
2.16 型号合格审定审查组
型号合格审定审查组(以下简称审查组)是具体执行型号合格审查任务的审查团队,根据需要,审查组可分为若干个专业审查组或专题审查组。
3. 轻小型航空器型号合格证的申请和受理
3.1 轻小型航空器型号合格证的申请
轻小型航空器型号合格证的申请人应当具备与所申请型号相称的设计能力,包括人员和专业配置、设计手段和方法、设计管理和控制系统等方面。
轻小型航空器型号合格证的申请人在评估其是否具备与所申请的型号相称的设计能力时,应至少考虑以下方面:
(1)是否具有足够数量的设计人员;
(2)设计人员的专业是否能够覆盖完成所申请的轻小型航空器的型号设计和验证工作所需的所有专业;
(3)设计人员的经验是否足以支持其完成所申请的轻小型航空器的型号设计和验证工作;
(4)是否具备比较完备的设计手段和设计方法(例如从事相关设计所需工具、系统等);
(5)所申请的轻小型航空器是否已具有一定的设计成熟度(包括型号设计资料的准备情况以及前期所进行的研发情况),能够支持其在计划的时间内完成型号设计和验证工作;
(6)是否具有比较完善的设计管理和控制系统,能够保证设计的符合性以及整个设计系统的有效运转。
申请人在确认其具备与所申请型号相称的设计能力后,可向公式注册所在地的民航地区管理局提交申请。申请人应至少提交以下资料:
(1)型号合格证/批准书的申请书(CAAC 表 AAC-014,见本程序附表1);
(2)轻小型航空器的设计特征、三面图和基本数据;
(3)对轻小型航空器所装发动机的设计特征、工作特性曲线和使用限制说明;
(4)对轻小型航空器所装螺旋桨的设计特征、工作原理和使用限制说明;
(5)申请人设计能力说明,包括设计人员及专业配置、设计手段和方法以及设计管理和控制体系的说明;
(6)建议的项目合格审定计划(CP),建议的CP内容见本程序4.2节。
3.2 申请的受理
根据 CCAR-21-R4第 21.2D条,地区管理局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后,对资料进行评审。予以受理的,颁发“受理申请通知书”(CAAC 表 AAC-013,见本程序附表2);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申请人在收到受理通知书后,应该按照受理通知书的要求,缴纳相关费用。
根据 CCAR-21-R4第21.17条 第(三)款和第(四)款的规定,轻小型航空器型号合格证申请书的有效期为 3 年。
3.3 轻小型航空器型号合格审定审查组
受理申请后,由地区管理局适航审定处(以下简称“审定处”)负责成立项目审查组。审查组主要由审定处的技术人员组成。审查组设组长一名,可视情设副组长数名。
3.3.1 审查组人员资格
审查组所有人员应当完成CAAC规定的相关培训。
(1)审查代表的资格:具有三年以上适航审定工作经历,至少具有一个航空器型号的某个专业审定经历;熟悉并能公正地执行有关的中国民用航空规章,工作程序和要求;具有正确的判断能力及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熟悉相应工作的最新技术知识;熟悉指定的专业,具有从事相应专业的工作经验和较宽的知识面。
(2)审查组组长的资格:除上述审查代表的资格要求外,具有2次以上型号合格审定的工作经历;对申请的民用航空产品有全面系统的了解和较宽的知识面;具有一定的管理知识和组织能力。
3.3.2 审查组人员职责
(1)审查组组长的主要职责包括:确定审查组内部专业分工;签署审定计划;签发问题纪要;组织审查组内部会议;处理审查组内部或审查组与申请人在审查工作中出现的争议;检查和督导型号审查工作;组织编写型号审查报告;审查资料归档等。
(2)审查代表的主要职责包括:负责按照审查组的分工履行自己的职责;及时将审查工作进展、存在问题和完成情况向组长报告。
4. 型号合格审定程序
4.1熟悉性会议
申请人应安排与审查组的熟悉性会议,其目的是帮助审查组了解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所申请的轻轻小型航空器和各系统的基本情况、申请人的设计能力。经审查组同意,熟悉性会议可以与首次审查会合并举行。
4.2 首次审查会
熟悉性会议之后,审查组和申请人安排召开首次审查会。首次审查会的主要议题是讨论并初步确定审定基础、CP以及符合性检查清单。
审查组与申请人以问题纪要G-1的形式共同确定审定基础。问题纪要的格式见本程序附表3 (CAAC表AAC-120)。
为保证项目顺利开展,申请人在提交申请时应附一份建议的CP。CP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请人简介
(2)所申请的航空器简介;
(3)建议的合格审定基础,包括适用规章或标准,以及豁免、等效安全以及专用条件等;
(4)建议的符合性方法和符合性检查清单;
(5)用于生成符合性验证数据/资料的试验件和试验所需设备的清单;
(6)对颁发型号合格证后如何满足持续运行安全要求的描述;
(7)项目里程碑计划。
上述第(4)项的符合性检查清单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以条款形式逐条列明审定基础和符合性方法;
局方审查方式,包括“资料审查”和“局方参与”两类,对每一条款逐项明确审查方式;
对于“资料审查”的方式,符合性文件的编号、名称、提交的时间计划、申请人和审查组责任人;
对于“局方参与”的方式,局方参与的符合性验证试验的计划和制造符合性检查计划。
附录1给出了轻型运动类飞机符合性检查清单的样例,其它类型的轻小型航空器可参照该样例。
局方和申请人对CP达成一致后,双方共同签署和管理CP。
4.3 型号设计资料评审和批准
型号合格审定过程中,审查代表使用“型号资料评审表”(CAAC表AAC-209,见本程序附表4)记录对型号设计资料和符合性验证资料的审查过程,同时使用该表向申请人反馈对型号资料的审查意见。
在型号合格审定过程中,审查组不对申请人提交的型号设计资料进行批准。当相关的符合性验证工作完成,申请人确定轻小型航空器最终设计构型可以冻结后,应向审查组提交最终的型号设计资料和符合性验证资料,审查组使用“型号资料批准表”(CAAC表AAC-039,见本程序附表5)对这些资料进行批准。
4.4 局方参与的符合性验证试验的一般审查要求
4.4.1 一般审查要求
对于申请人按照确定的审定基础和符合性方法开展的符合性验证试验,审查组可以通过资料审查试验报告的方式来确定符合性。申请人提交的试验报告,应清晰描述试验件或者试验航空器的构型状态,并申明该构型与申请型号合格审定的构型状态的一致性或报告任何差异。
但是,审查组应当根据对申请人能力的信任程度、所申请的轻小型航空器设计特点、符合性验证方法的成熟度,选择参与关键的符合性验证试验项目(包括试飞项目)。如果申请人之前已经完成过相关的符合性验证试验项目,审查组应当将参与的试验项目的结果与申请人之前的试验结果进行比对,再根据数据的一致性决定是否增加或者减少选择参与的符合性验证试验项目。
附录2给出了固定翼轻型运动类航空器建议局方参与的关键符合性验证试验和试飞项目,其它类型的轻小型航空器可参照该样例制定局方参与的关键符合性验证试验和试飞项目。
4.4.2局方参与的符合性验证试验项目
对于审查组选择参与的符合性验证试验项目,其审查的一般要求为:
(1)对于局方参与的符合性验证试验项目,申请人应向审查组提交试验大纲。经评审后,审查组使用“型号资料批准表”批准申请人的试验大纲。
(2)在验证试验前,申请人向审查组提交“制造符合性声明”(CAAC 表 AAC-037,见本程序附表6)。工程审查代表填写“制造符合性检查请求单”(CAAC 表 AAC-121,见本程序附表7),制造检查代表按其要求对参加验证试验的试验产品进行检查,同时还应检查试验产品的安装、试验设备和人员资格等,检查结果记录在“制造符合性检查记录表”(CAAC 表AAC-034,见本程序附表8),交给负责该验证试验项目的工程审查代表。
(3)审查组使用“批准放行证书/适航批准标签”(CAAC 表 AAC-038,见本程序附表9)批准试验产品进行试验。
(4)试验产品从试验前的制造符合性检查至开展验证试验这一段时间内不得进行更改。如有任何更改,需报审查组批准和重新进行制造符合性检查。
(5)审查代表在观察验证试验过程中,对发现的问题以“试验观察问题记录单”(CAAC 表 AAC-210,见本程序附表10)立即通知申请人和审查组长。该表由审查代表填写,用于记录试验中检查发现的问题。如有必要终止试验时,审查组长签署后通知申请人。当终止原因排除后,申请人应向审查组提出恢复试验的报告,经批准后才能恢复试验。审查代表在现场目击试验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填写试验观察报告(CAAC表AAC-122,见本程序附表11),简述试验结果和发现的问题以及申请人的处理措施。
(6)试验完成后,申请人应向审查组提交试验报告。经评审后,审查组使用“型号资料批准表”批准申请人的试验报告。
4.4.3 局方参与的试飞项目的要求
(1)在局方参与试飞项目之前,申请人应提交研发试飞的试飞报告。审查组对申请人提交的研发试飞的试飞报告进行评审,以确定是否达到局方参与的条件。申请人提交的研发试飞的试飞报告,应清晰描述试飞航空器的构型状态,并申明该构型与申请型号合格审定的构型状态的一致性或报告任何差异。
(2)审查组确定可以参与试飞项目后,申请人应提交验证试飞大纲和“制造符合性声明”。审查组对验证试飞大纲进行审查并使用“型号资料批准表”进行批准。
(3)审查组对试飞航空器进行检查,并颁发第一类特许飞行证。
(4)试飞航空器产品从完成试飞前特许飞行检查至开展试飞这一段时间内不得进行更改。如有任何更改,需报审查组批准和重新进行制造符合性检查。
(5)从事局方参与试飞项目的飞行员应该持有相应类别的飞行执照,并获得审查组的授权。
(6)当轻小型航空器在调机、试飞期间需要进行分解和恢复组装的,申请人应制定分解和恢复组装的相关要求并在每一次分解和恢复组装时严格遵守相关要求。
(7)对于试飞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参照本程序4.3.3节第(5)条处理。审查代表在现场目击试飞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填写试验观察报告(CAAC表AAC-122,见本程序附表11),简述试飞结果和发现的问题以及申请人的处理措施。
(8)完成试飞后,申请人应向审查组提交试飞报告。经评审后,审查组使用“型号资料批准表”批准申请人的试飞报告。
(9)轻小型航空器无需按照 CCAR-21-R4 的第 21.35条的第(六)款进行功能可靠性试飞。
4.5 轻小型航空器动力装置和设备要求
对于轻小型航空器所安装的动力装置(包括发动机和螺旋桨),不要求获得局方颁发的型号合格证或型号认可证。
对于轻小型航空器所安装的机载设备,不要求进行单独的设备鉴定。
申请人必须确认轻小型航空器所安装的动力装置和机载设备符合航空器的设计需求。
4.6 设计保证系统
轻小型运动航空器的型号合格证的申请人和持证人可采取自愿原则满足设计保证系统相关要求。对于轻小型运动航空器型号合格证持证人,如选择自愿满足设计保证系统相关要求,则应参考CCAR-21-R4第14章和其它局方接受的指导材料的要求建立设计保证系统,编写设计保证手册,并获得局方的认可。 对于轻小型运动航空器的型号合格证的申请人,如选择自愿满足设计保证系统相关要求,则应建立设计保证系统,编写设计保证手册,并在型号合格审定过程中实施和逐步完善设计保证系统,在颁发型号合格证之前获得局方认可。
持证人如选择自愿满足设计保证系统相关要求,则应保持设计保证系统的有效性。
4.7 技术会议
申请人可以视情安排若干次与审查组的技术会议,其目的是对型号合格审定过程中的技术问题进行讨论。
申请人在完成符合性检查清单中规划的所有符合性报告后,应当安排与审查组的最终技术会议,以讨论并关闭以下议题:
(1)确认审定基础的符合性,完成符合性检查清单;
(2)就型号合格证数据单的内容达成一致,型号合格证数据单的格式见附表12(CAAC 表 AAC-212 );
(3)批准飞机飞行手册(或飞行员操作手册);
(4)确认申请人已编制了适用的持续适航性文件;
(5)确认所有问题纪要均已关闭;
(6)如申请人自愿建立设计保证系统,应确认其已经建立和实施了设计保证系统,编写了设计保证手册并得到局方认可。
4.8 型号合格证的颁发
审查组在完成项目审查后,向审定处提交型号合格审定报告,审定处领导审核并批准报告后,向管理局提出是否颁发型号合格证的建议。决定颁证的,由管理局主管局领导签署并颁发型号合格证及数据单。决定不颁证的,审定处书面通知申请人不颁证的具体依据和理由。
4.9 型号合格审定文件存档
在型号合格审定中产生的各种文件及记录,包括型号合格证和型号数据单复印件、项目申请书和申请资料及受理通知书、问题纪要、审定计划、型号资料评审表、制造符合性检查请求单、制造符合性检查记录表、适航批准标签、试验观察报告、试验观察问题记录单、特许飞行证申请书、特许飞行证和使用限制复印件、飞行手册批准页复印件、型号合格审定报告。审查组应在颁发型号合格证后六个月内将纸质文件或电子版交由管理局审定处归档。
型号合格证持有人必须妥善保存相关的型号设计资料(设计数据、图纸、工艺、材料规范、使用限制等)、符合性验证资料(试验大纲、试验和分析报告等)、飞行手册的批准页和所有版本、持续适航资料所有版本、服务通告(安全通告/通知)。
5. 型号合格证的管理
型号合格证的管理包括型号合格证的转让、持证人名称变更以及型号合格证的暂扣与吊销
5.1 型号合格证的转让
型号合格证持有人可以将其设计资料根据权益转让协议供他人使用。证件持有人应当在权益转让协议签署生效和终止后30天内书面通知审查方。通知书应当写明权益转让协议受让人的姓名、地址、权限范围和生效日期。
5.2 持证人名称变更
型号合格证持有人名称变更要求重新颁发型号合格证,按照下述要求办理:
(1) 向证后管理部门提交经持证法人签字的申请报告及名称变更文件,并交还型号合格证的原证件和相应数据单原件。
(2)证后管理部门审核并重新颁发新的型号合格证及相应新的数据单。
(3) 证后管理部门将新的型号合格证及相应新的数据单复印件、申请相关文件存档。
5.3型号合格证的暂扣和吊销
(1)除暂扣、吊销或另行规定终止日期外,型号合格证长期有效(见CCAR-21-R4第21.51条)。
(2)当型号合格证持有人不愿意或不能够保证民用航空器的持续适航性时,证后管理部门可暂扣甚至吊销持有人的型号合格证。
(3) 对于暂扣的型号合格证,证件持有人必须把型号合格证的原件交回证后管理部门,当暂扣到期时,证后管理部门应当将型号合格证或返还给持有人。
(4)吊销或暂扣后并有可能吊销时,证后管理部门应要求型号合格证或持有人交回用于验证航空器型号满足审定基础的所有型号资料。
(5)在型号合格证被吊销后,证件持有人必须把型号合格证的原件交回证后管理目标,由证后管理部门予以作废。证后管理部门在型号合格证或原件上注明“作废”字样,并由证后管理部门负责人或其授权人员签上姓名日期,将作废了的型号合格证原件返回其持有人。
(6)在型号合格证数据单(TCDS)上要增加一项附注,记录该型号合格证作废的日期,说明该型号合格证数据单(TCDS)对于在作废日期之后制造的航空器无效。
6. 证后管理
6.1 证后管理部门
对于轻小型航空器型号合格证的持证人,审查组所在地区管理局是该轻小型航空器型号合格证的证后管理部门。
6.2 型号设计更改的分类
根据CCAR -21-R4第21.93条,型号合格设计更改分为设计小改和设计大改。轻小型航空器的型号合格证持有人应建立设计更改管理程序。
6.2.1设计小改的批准
证后管理部门通常自动接受轻小型航空器的型号合格书持有人的设计小改。轻小型航空器的型号合格书持有人应当在每 6 个月内向证后管理部门提交设计更改清单的同时,提供每个设计小改项目的概述和相关资料。
6.2.2 设计大改的批准
轻小型航空器的设计大改应获得局方证后管理部门的批准。
轻小型航空器型号合格证的持有人应当向证后管理部门提交包含以下内容的资料:
(1)对设计更改的描述;
(2)适用的规章或技术标准要求,及其符合性方法;
(3)对航空器相关手册和持续适航文件的影响;
(4)对航空器飞行操作的影响;
(5)相关设计资料的清单;
(6)局方认为必要的其他资料。
证后管理部门在收到以上资料后,以问题纪要G-1的形式与持证人共同确定审定基础。
在确定审定基础后,按照本程序第7章的适用要求开展并完成设计大改的审查工作。
6.2.3 重新申请型号合格证
如果对轻小型航空器的更改达到CCAR-21-R4第21.19条规定的程度,则应当申请新的型号合格证。
6.3 持续适航管理
轻小型航空器型号合格证的持有人应当建立持续适航管理的程序,以收集、分析影响飞行安全的事件和使用困难报告的系统,并能够制定纠正措施以解决影响飞行安全的问题。对于轻型运动类航空器,应依据ASTM F2295或ASTM F2415 等适用标准建立相关的持续适航管理程序。其他类型的轻小型航空器也可参考上述ASTM标准中的要素和原则建立持续适航管理程序,但需考虑所涉及的航空器的特点。
对于轻小型航空器型号合格证持有人所发布的需要立即采取纠正措施的安全通知,证后管理部门可发布适航指令,强制要求执行相关的纠正措施。
证后管理部门如果发现航空器由于制造或者设计缺陷而处于不安全的状态,可主动颁发适航指令,并要求型号合格证持有人向局方报告不安全状态的调查结果,以及用于纠正该缺陷已采取的和拟采取的措施。
7. 附则
1、本程序由中国民用航空局(CAAC)航空器适航审定司负责解释。
2、本程序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附录 1:轻型运动类飞机符合性检查清单示例
附录2:固定翼轻型运动类飞机建议局方参与的关键符合性验证试验项目
建议局方参与的关键符合性验证试验包括但不限于如下项目:
1、参与以下试飞项目,以表明符合适用的要求:
(1) 空速校准试飞;
(2) 失速速度和失速特性试飞;
(3) 纵向操纵性试飞;
(4) 横航向操纵性试飞;
(5) 起飞、爬升、下降率、进近和着陆性能试飞经审查组同意,申请人也可以提供足够的技术报告、试验过程图片说明和录像资料);
(6) 尾旋试飞(经审查组同意,申请人也可以提供足够的技术报告、试验过程图片说明和录像资料)。
2、在评审载荷计算和筛选报告的基础上,参与以下静强度试验,以表明符合使用的要求(经审查组同意,申请人也可以提供足够的技术报告、试验过程图片说明和录像资料):
(1) 机身和机翼结构的静强度试验;
(2) 操纵面的静强度试验;
(3) 操纵系统的静强度试验;
(4) 起落架系统的强度试验。
3、对轻小型于航空器的系统,审查组应关注电气负载分析报告以及磁罗盘的校验、驾驶舱电磁兼容分析或试验等内容。
对于轻小型航空器的发动机和螺旋桨,建议局方参与以的关键符合性验证试验包括但不限于如下项目(经审查组同意,申请人也可以提供足够的技术报告、试验过程图片说明和录像资料):
(1) 校准试验;
(2) 爆震试验;
(3) 持久试验,包括加速大修试验和持久飞行试验之一。
附表:......(本程序引用的表格与AP-21-03一致,待正式出版时一并刊出)
0 审定工作流程图和各阶段职责分配 1
1 总 则 6
1.1 依 据 6
1.2 目 的 6
1.3 撤销 6
1.4 相关文件 6
1.5 适用范围 6
1.6 背景说明 7
2 定义 7
2.1 轻小型航空器 7
2.2 局方 8
2.3 适航检查人员 8
2.4 主管检查员(PI) 8
2.5 委任代表 8
2.6 生产许可审定 8
2.7 质量系统资料 8
2.8 发现的不符合项 8
2.9 质量系统复查 9
2.10 质量手册(QM) 9
2.11 质量记录 9
2.12 永久保存 9
2.13 制造文件 9
2.14 授权工厂 9
2.15 适航批准审定 10
3 生产许可审定 10
3.1 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和受理 10
3.2 生产许可审定 12
3.3 生产许可证颁发 14
3.4 生产许可证或许可生产项目单的更改 14
3.5 审查资料的保存 15
3.6 生产许可证持有人的责任与权利 16
3.7 轻小型航空器套材的生产和交付 17
3.8 生产许可证的展示 17
3.9 轻小型航空器的标牌或标记要求 17
3.10 质量系统复查 18
3.11 生产许可证持有人的管理与监督 18
4 适航批准审定 18
4.1 一般要求 19
4.2 轻小型航空器适航证件的颁发 19
5 附则 20
附录A 权益转让协议书的要求 22
附录B 对质量手册的认可函件(样例) .23
附录C 审查计划(样例) 25
附录D 质量系统复查反馈函(样例) 26
附录E 委任制造检查代表的委任函(样例) 27
附录F 轻小型航空器生产批准检查单 29
附表1 民用航空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38
附表2 生产许可证 41
附表3 许可生产项目单 42
附表4 质量系统文件审查记录表 44
附表5 发现问题通知书 46
附表6 纠正措施答复 48
附表7 生产许可审查报告 51
附表8 航空器适航性声明 53
附表9 生产批准证件管理活动报告 55
0 审定工作流程图和各阶段职责分配
0.0轻小型航空器生产许可审定流程图(图1)
0.1轻小型航空器生产许可审定职责分配(表1)
申请人职责 | 局方职责 | 相关文件 | |
申请 | 据实填写申请书并提交,提交质量手册和符合性说明,核实并提交质量、生产制造和工程能力说明文件 | 提供法律法规和适航管理咨询 | l 申请书 l 质量手册及符合性说明 l 质量、生产制造和工程能力说明文件 |
受理 | 配合局方,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 检查申请书的填写,评估申请人的能力,评估收到的质量手册和说明文件。 发出受理通知书。 若认为收到的申请资料不符合要求或申请人不具备资格,将作出不予以受理的决定。 | l 受理通知书 l 不予受理函件 |
审查 | 积极配合好局方做好各项工作;确认发现的问题;对发现问题予以整改并提交纠正措施报告; | 成立审查组,将审查计划通知申请人;开展审查活动;确认发现问题与申请人沟通;将发现问题通知申请人;评审纠正措施报告并确认完成整改;编写审查报告; | l 适航管理文件 l 审查计划 l 检查单和不符项记录 l 审定函件 l 发现问题通知书 l 纠正措施报告 l 审查报告。 |
颁证 | 明白持证人的责任和义务 | 颁证;告知持证人的责任与义务;归档审查文件和记录; | l 生产许可证及项目单 |
证后 | 履行好持证人的责任和义务;接受局方的监督检查。
| 指定主管检查员;授权委任代表;生产试飞和零部件交付适航批准;质量体系复查;主管检查员检查。 | l 适航管理文件 l 特许飞行证 l 发现问题通知书 l 纠正措施报告 l 质量体系审查报告。 |
(表1)
0.2轻小型航空器适航批准审定流程图(图2)
0.3轻小型航空器适航批准审定职责分配(表2)
申请人职责 | 局方职责 | 相关文件 | |
申请 | 填写并提交申请书,提交与批准构型的差异说明,航空器适航性声明,航空器未注册或取消注册声明。 | 民航局负责受理。
| l 申请书 l 与批准构型的差异说明 l 航空器适航性声明 l 航空器未注册或取消注册声明。 |
受理 | 配合局方,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 民航局检查申请书的填写,核实或评估申请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民航局指定地区管理局负责适航检查。 | l 受理通知书 |
审查 | 积极配合好局方做好各项工作;确认发现的问题;对发现问题予以整改并提交纠正措施报告; | 地区管理局指定监察员,有指定监察员负责开展检查或核实活动;确认发现问题与申请人沟通;将发现问题通知申请人;评审纠正措施报告并确认完成整改。 | l 与批准构型的差异说明 l 航空器适航性声明 l 航空器未注册或取消注册声明。 |
颁证 | 明白持证人的责任和义务 | 颁证;告知持证人的责任与义务;上传工作记录; | l 适航证 |
(表2)
轻轻小型航空器生产许可及适航批准审定程序
1 总 则
1.1 依 据
本程序依据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CCAR-21)制定。
1.2 目 的
本程序规定了轻小型航空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查和颁发,以及对生产许可证持有人的监督和管理,同时包含了对轻小型航空器单机适航证件批准的管理。
1.3 撤销
《轻型运动航空器生产批准及适航审定程序》(AP-21-AA-23)
1.4 相关文件
《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CCAR-21)
《民用航空器适航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的规定》(CCAR-183)
《生产批准和监督程序》
《轻型运动类航空器适航管理政策指南》(AC-21-AA-25)
1.5 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按照轻小型航空器型号合格审定程序颁发型号合格证的航空器(包括超轻型航空器、轻型运动类航空器、甚轻型飞机、轻型运动直升机、固定翼滑翔机、动力滑翔机等)的生产许可审定和航空器适航审定活动。可以指导局方审查人员开展生产许可审定和航空器适航审定活动,也可以指导申请人、持证人开展申请工作和配合局方的各项许可审查、证后监管活动。
1.6 背景说明
为满足公众对轻小型航空器的需求和促进我国轻小型航空器的设计、生产和安全运行,根据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CCAR-21)研究轻小型航空器生产许可审定和适航审定的基本原则。也就是在局方认为申请人符合CCAR-21中21.137的要求或等效与21.137的要求,在有效的质量系统控制下能够重复生产出符合经批准的型号设计,并处于安全可用状态的航空器时,为申请人颁发生产许可证。当航空器在满足CCAR-21中21.174的适航证件的颁发要求时,可以获得CCAR-21中21.171规定的适航证件。
按照基于风险的适航审定理念,可以将申请人或持证人对民航规章的持续符合程度作为评判其符合性成熟度的判据。局方可以将成熟度高的申请人或持证人的审定力度或检查频度适当降低,而加强对成熟度低的申请人或持证人的审定力度或检查频度。另外基于对自用、娱乐、训练用的轻小型航空器和商用或运输类航空器的安全风险加以识别和区分,简化了轻小型航空器的生产许可审定和适航审定程序。
适航审定程序简化后,需要申请人或持证人加强自身的组织建设和能力建设,强化质量系统建设,不断提高对于民航规章符合性的成熟度,以保证重复制造的航空器的所有特性的一致性,确保航空器的生产质量,确保航空器符合经批准的设计并处于安全可用状态。
2 定义
2.1 轻小型航空器
本程序所指的轻小型航空器包含超轻型航空器、轻型运动类航空器、甚轻型飞机、滑翔机、自转旋翼机、动力提升机等按照轻小型航空器型号合格审定程序颁发型号合格证的航空器。
2.2 局方
是指中国民用航空局、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
2.3 适航检查人员
是指从事适航审定工作的局方人员,包括局方的制造检查人员、工程人员、试飞工程师和试飞员等。
2.4 主管检查员(PI)
是指经局方指派,对某一生产许可证持有人进行证件管理和监督的适航检查人员。
2.5 委任代表
指民航行政机关委派的民航行政机关以外、在授权范围内从事适航管理中有关审定、检验工作的个人。委任代表为民航行政机关颁发适航证件进行技术检查所出具的技术检查结果,作为民航行政机关颁发适航证件的依据。
2.6 生产许可审定
是指局方对已获得或欲获得民用航空产品型号设计批准并欲重复生产该产品的申请人所进行的资格性审定,以保证该产品符合经批准的型号设计并处于安全可用状态。生产许可审定的最终批准形式是颁发生产许可证。
2.7 质量系统资料
满足民用航空规章中的质量系统要求的资料,包括生产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所需的质量手册、管理程序、作业性文件(工艺规范、检验规范、试验规范、图表、清册和表格等)以及质量记录等。
2.8 发现的不符合项
是指在生产许可证申请人或持有人处发现的与民用航空规章、局方批准或认可的质量系统资料不一致的项目。
2.9 质量系统复查
是指在一定的时间间隔内,局方对生产许可证持有人的质量系统进行的全面审查。
2.10 质量手册(QM)
质量手册(QM)是文件化的质量系统,用于书面描述申请人的质量系统的各个组成要素及其相互关系和控制方法,以保证生产的每一件零部件和产品满足经批准的型号设计并处于安全可用状态。
2.11 质量记录
制造的每一架轻小型航空器的生产记录,包括:器材(含发动机、螺旋桨)的接收检验记录、零部件的制造、装配记录和检验记录,制造偏差及其处理记录,轻小型航空器的最终检验记录,地面检查和试飞阶段的检查、测试和试验记录,不符合项处理记录等。
2.12 永久保存
是指申请人生产的每一架轻小型航空器的质量记录应保存至该架航空器永久退役为止。
2.13 制造文件
制造文件是指在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各类文件和生成的记录,用于表明对经批准的型号设计和局方要求的符合性。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材料规范、材料清单/部件清单、检验方法和标准、制造方法和工艺、零部件图纸、装配图纸、工具和量具图纸、过程工作单/工艺路线单等。
2.14 授权工厂
是指由其它独立机构(单位)拥有,通过与申请人的合同或协议由申请人委托或授权生产、组装和/或交付轻小型航空器的单位,而且作为申请人质量系统控制下的一个生产地点或设施。
2.15 适航批准审定
是指局方对与轻小型航空器交付状态有关的技术文件和记录以及航空器适航状态开展适航检查工作,确认航空器及其零部件符合经批准的型号设计并处于安全可用状态,以进行适航批准、颁发适航证件的活动。
3 生产许可审定
3.1 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和受理
3.1.1 申请
持有型号合格证或型号设计批准书或与型号合格证或型号设计批准书证件持有人签订的权益转让协议书或者已经申请型号合格证的且生产设施位于中国境内的申请人,当其拥有相应的生产设施设备和专业人员,具有相应的组织机构和质量系统,具备质量保证、生产制造和工程保证能力时,可以向其工商注册所在地的民航地区管理局申请生产许可证。
3.1.2 申请人应填写并提交 “民用航空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AAC-017),同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1) 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2) 本程序第3.1.1中适用的证件或其受理申请通知书复印件,以及权益转让协议书副本;
(3) 符合CCAR-21中21.138条的质量手册;
(4) 与CCAR-21中21.137条质量系统要素或局方可接受的质量标准相对应的符合性说明;
(5) 建议的审查计划;
(6) 关于质量系统、生产制造和工程能力以及组织机构、生产设施设备和人员能力的说明。
3.1.3 授权工厂的管理
申请人欲委托授权工厂从事轻小型航空器的生产、组装和/或交付工作,并且来自授权工厂的航空器欲获得局方颁发的适航证件,则可以将质量职责委托给授权工厂实施。这时需要申请人与授权工厂签署质量管理委托协议/合同,但申请人仍要对轻小型航空器生产活动的全过程的质量负责。
轻小型航空器申请人须在其质量手册中对此种质量职责的委托予以规定,说明如何对授权工厂的各类工作实施管理,以表明授权工厂的制造、装配和交付工作是可以达到和申请人同等的质量水平。各类质量管理人员和检验人员应由申请人委任。
申请人委托的授权工厂应得到CAAC的批准,并列在生产许可证上。
3.1.4 受 理
(1)在收到申请书的5个工作日内,地区管理局适航审定处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申请人在收到受理通知书后,应该按照受理通知书的要求,缴纳相关费用。
(2)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的审查:
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审查申请人提交的资料:
a) 提交文件中是否表明申请人已经建立了有效的质量系统,是否具备生产制造、质量保证和工程能力;申请人是否具有合适的厂房设施和各类人员;
b) 质量手册中的组织机构和职责权限是否明确,各质量要素表述是否清晰完整;
c) 申请人提交的管理程序文件是否满足质量系统所包含的要素。
3.2 生产许可审定
3.2.1 审查组的设立
审查组由地区管理局适航审定处负责组织设立,通常由一名组长和若干名适航检查人员组成,包括制造检查人员和工程人员。
(1)审查组成员资格: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在航空制造、设计或适航审定方面具有至少3年以上工作经历,至少参加过1次生产许可审查活动;并且经过局方相关的专门培训和考核,能够正确理解和掌握适航法规和程序,具有良好的团队精神和清晰的语言和文字表达能力,具备监察员资质。
(2)审查组组长资格:除符合上款要求的条件外,至少参加过3次生产许可审查活动,具有较强的组织和协调能力。
3.2.2 审查计划
审查组长应根据被审查单位的质量系统和生产规模等情况编制审查计划,至少包括审查活动的时间安排、审查内容和范围、审查组成员。该计划经与申请人协调确认后并在首次审查前10个工作日书面通知被审查单位和审查组成员。
3.2.3 审查组首次会议
审查组全体人员和被审查单位的高层管理人员应参加首次会议。会议由审查组长介绍审查组成员、审查的依据、要求、审查计划等。被审查单位介绍参加会议的人员,详细说明申请人的质量系统和生产情况等。
3.2.4 审查过程
(1)质量手册的评审和认可
质量手册应该至少包含组织机构图、质量系统组织机构图及职责和权限分配;涵盖所有的工程、质量和各类生产活动,且各类工作和程序要求明确,且具有很好的协调性;对质量系统资料的控制要求(包括需要提交局方认可的要求)。对质量手册进行评审后,如认为符合要求,由审查组长使用审定信函的形式,认可申请人的质量手册。审定信函的格式与内容见附录B。
(2)现场审查
现场审查要评审质量系统的实际运行与质量系统资料的符合性和有效性,以确定被审查单位贯彻执行质量系统资料各项规定的情况。
现场审查时,应当进行基于产品的评审,即通过检查对零部件关键尺寸特性和关键工艺参数的控制来评审质量系统的有效性和产品的适航性。包括从原料毛坯,到零件、组件、部件,再到最终产品,评审内容涵盖化学物理特性、硬度、尺寸、特种工艺、制造工艺、批次标识、文件依据、外观和功能等。
3.2.5 发现的不符合项
审查活动中,审查组使用本程序附录F《轻小型航空器生产批准检查单》(AAC-XXX)记录发现的不符合项。
对质量系统资料的不符合项使用《质量系统文件审查记录表》(AAC-105)通知被审查单位。
如发现的不符合项涉及安全且需要立即采取措施的,被审查单位应立即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3.2.6 审查末次会议
审查组全体人员和被审查单位的高层管理人员应参加末次会议。审查组长通报评审结果、下发《发现问题通知书》(AAC-260),同时确认局方和被审查单位负责本次审查后纠正措施等相关事宜的联络人员。
3.2.7 纠正措施
1)纠正措施答复
被审查单位对审查中发现的不符合项,应在20个工作日内向审查组提交《纠正措施答复》(AAC-262)。
2)纠正措施验证
被审查单位应按照纠正措施完成对不符合项的纠正,并将有关的证明文件提交审查组。必要时,审查组应安排对被审查单位进行检查,确定纠正措施得到贯彻、落实。
3.2.8 审查报告
完成生产许可审查活动后,当确认申请人的质量系统资料和质量系统运行符合民用航空规章《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CCAR-21)和本程序相关要求时,审查组应向地区管理局提交《生产许可审定项目审查报告》(AAC-261),并在报告中提出向申请人颁发生产许可证的建议。
3.3 生产许可证颁发
(1)审查组在向地区管理局提交生产许可审定项目审查报告前, 应确认审查组长已经使用审定信函完成了对申请人提交的质量手册及其修订的审核和认可。
(2)地区管理局在审议了审查组的生产许可审定项目审查报告后,认为满足颁发生产许可证的条件,由地区管理局向申请人颁发生产许可证。
3.4 生产许可证或许可生产项目单的更改
(1)当增加民用航空产品型号、或者型别,或者两者同时增加时,生产许可证持有人必须按照局方规定的格式和方式申请生产许可证。生产许可证持有人应按照初次申请生产许可证时的方式向地区管理局提出申请,局方在受理申请后,按照本程序3.2生产许可审查的要求成立审查组,并开展审查活动。审查组在确认组织机构、生产设施、质量系统能够持续保证生产出经批准的型号设计的航空器后,完成审查报告,做出同意颁发生产许可证或增加许可生产项目的建议。由地区管理局颁发生产许可证或新的许可生产项目单。
(2)当生产许可证持有人的生产设施地点发生变化时,生产许可证持有人应按照初次申请生产许可证时的方式向地区管理局提出申请。审查组在确认组织机构、生产设施、质量系统能够持续保证生产出经批准的型号设计的航空器后,完成审查报告后由地区管理局颁发生产许可证。
(3)生产许可证持有人的名称发生变化,而质量手册中涉及的组织机构、生产设施、质量系统方面未发生实际变化,且没有可能影响轻小型航空器的检验、制造符合性或适航性的变化时,生产许可证持有人应书面报告局方并提供相关的资料,待局方确认质量手册中涉及的组织机构、生产设施、质量系统方面未发生变化,且不存在可能影响轻小型航空器的检验、制造符合性或适航性的变化后,认可修订后的质量手册,颁发新的生产许可证。
(4)增加授权工厂时,生产许可证持有人按照3.4(2)的要求,即生产许可证中增加新生产地点时,生产许可证持有人应按照初次申请生产许可证时的方式向地区管理局提出申请。审查组确认组织机构、生产设施、质量系统能够持续保证生产出经批准的型号设计的航空器后,在生产许可证上增加授权工厂的地址或生产的型号和型别。
3.5 审查资料的保存
当完成生产许可审查后,审查组应将《生产许可审定项目审查报告》(AAC-261)、质量手册认可函件、《发现问题通知书》(AAC-260)、《质量系统资料审查记录表》(AAC-105)以及其它所有与审查活动有关的会议纪要、函件、表格等文件和生产许可证的复印件交由地区管理局适航审定处保存。
3.6 生产许可证持有人的责任与权利
(1)生产许可证持有人的责任
a) 确保质量系统持续符合局方认可的质量系统资料和程序,保证生产的每一项产品符合经批准的型号设计并处于安全可用状态。
b) 对可能影响到产品或零部件的检验、制造符合性或者适航性的质量系统的更改,持证人应当立即书面通知局方。对质量系统的每一变更,应向局方提交质量手册的修订部分,以便获得局方的审查和认可。
c) 能够获取为确认依据生产许可证生产的每一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的制造符合性和适航性所必需的型号设计资料。
d) 生产许可证持有人在确认其生产的产品出现的故障、失效或缺陷造成了民用航空规章CCAR-21中21.5条所述的任一情况时,应当按规定的时限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向地区管理局或主管检查员报告。
e) 保存已交付的航空器的质量记录直至该航空器永久退役。
f) 应当接受局方为确认质量系统持续符合局方认可的质量系统资料和程序而进行的检查。
g) 按照局方认可的质量系统资料的标识要求对航空产品或零部件进行标识。
h) 保证符合现行有效的中国民用航空规章中适用的关于生产许可批准的条款,当相应的中国民用航空规章适用部分发生变化后,应适时修订质量系统资料。
(2) 生产许可证持有人的权利
a) 除局方要求检查轻小型航空器是否符合批准的型号设计并处于安全可用状态外,无需进一步符合性验证即可获得轻小型航空器的适航证。
b) 除局方要求检查作为备件交付的航空发动机、螺旋桨和零部件是否符合批准的型号设计并处于安全可用状态外,无需进一步符合性验证即可获得航空发动机、螺旋桨和零部件的适航批准证书,并将其安装在经过合格审定的轻小型航空器上;
c) 签署《航空器适航性声明》(AAC-XXX)
d) 可向局方推荐委任制造检查代表。
e) 可以生产、交付轻小型航空器套材。
3.7 轻小型航空器套材的生产和交付
持证人应按照经认可的质量系统和程序制造轻小型航空器套材。在发送任何轻小型航空器套材之前,应确认制造过程已经完成,且记录完整。
持证人应至少为轻小型航空器组装者提供适用的生产接收检验过程中使用的地面检查程序和试飞程序。
3.8 生产许可证的展示
生产许可证持有人应当在其主要办公地点的显著位置展示其生产许可证。
3.9 轻小型航空器的标牌或标记要求
生产许可证持有人应按照CCAR-21中21.421条的规定在其制造的轻小型航空器上设置耐火和不易损坏的清晰的标牌或标记。其内容应包含型号合格证/型号设计批准书编号或生产许可证编号、制造人名称或姓名、产品型号、制造序号、及制造日期。
轻小型航空器上的标牌或标记应当固定在主舱门或后舱门入口附近或者机尾附近的机身明显位置处。
3.10 质量系统复查
质量系统复查是局方对生产许可证持有人的管理与监督的一种形式,由地区管理局适航审定处成立审查组完成。质量系统复查按照本程序3.2生产许可审定规定的程序进行,一般每2年进行一次。
在质量系统复查活动中,对于审查过程发现的不满意项,由审查组发出《发现问题通知书》(AAC-260),并按照本程序3.2.7节要求进行后续跟踪处理。
地区管理局可根据质量系统复查的结果、产品出现的故障或事故以及使用困难报告、存在的涉及安全的其它情况等,对质量系统复查周期进行调整,最长不超过3年。
如延长了质量系统复查时间,则在3年期间内,主管检查员至少进行一次主管检查员评审。
生产许可证持有人应该在复查年的年初,向主管检查员提出进行质量系统复查的时间安排,与局方商定合适的时间安排。
3.11 生产许可证持有人的管理与监督
(1)如发生严重危及飞行安全的情形,局方随时对生产许可证持有人进行监督检查。
(2) 如发现生产许可证持有人存在违反民用航空规章《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CCAR-21)有关规定的严重情形,局方将对生产许可证持有人处以警告、罚款或暂扣、吊销生产许可证。
4 适航批准审定
4.1 一般要求
(1)生产许可证持有人应按照规定完成轻小型航空器的试飞工作。
(2)在交付前,持证人应保证交付该架轻小型航空器时所提供的飞行手册(AFM)和持续适航文件、构型文件(安装的设备清单)等完整、正确、有效,且交付的轻小型航空器满足批准的型号设计且处于安全可用状态。
(3) 从事试飞工作的飞行员应该持有相应类别的飞行执照,并且经过持证人的培训、全面资格考核和相应的授权。
(4) 当轻小型航空器交付时需要进行分解、恢复组装工作,在分解发运前需要完成生产许可证持有人质量系统资料规定的各类检查、试验和试飞工作,表明其符合经批准的型号设计并处于安全可用状态。应向轻小型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提供恢复组装工作的说明和轻小型航空器恢复组装后的检查、试验和试飞要求,并应由有资质的人员完成恢复组装以及检查、试验和试飞工作。
4.2 轻小型航空器适航证件的颁发
4.2.1适航证的申请
轻小型航空器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作为申请人,应通过“国籍适航证件系统”提出适航证的申请,并提交以下文件:
(1)《民用航空器适航证申请书》(AAC-018);
(2)与经批准构型的差异说明;
(3)《航空器适航性声明》(AAC-XXX);
(4)航空器未注册或取消注册声明(如适用)。
4.2.2 受理
民航局在收到申请书后的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受理意见。
申请人应按照受理通知书的要求,缴纳相关费用。
4.2.3 适航检查
(1) 民航局指定开展适航检查的地区管理局,地区管理局指定负责适航检查或核实工作的适航检查员。
(2)除局方要求检查航空器是否符合经批准的型号设计外,无需对生产的航空器进行进一步的符合性验证,即可获得适航证;
(3) 适航检查员或局方授权的委任制造检查代表确认航空器的国籍和登记标志符合局方批复的喷涂方案;
(4) 欲获得特殊适航证的航空器的标识和限制必须满足CCAR-21中21.175的规定,由适航检查员或局方授权的委任制造检查代表确认。
(5)适航检查员或局方授权的委任制造检查代表在检查工作结束后,应确认申请人填写的《航空器适航性声明》(AAC-XXX)所有信息正确后,在《航空器适航性声明》(AAC-XXX)相应栏目签字。
4.2.4适航证件的颁发
地区管理局适航审定处在审核所有提交的资料并确认适航检查员或局方授权的委任制造检查代表完成了所有检查工作后,在“国籍适航证件系统”打印适航证件。
4.2.5存档
申请文件、《航空器适航性声明》(AAC-XXX)、航空器交接证明、适航证复印件 、国籍登记证的复印件、航空器未注册或取消注册声明由地区管理局存档(或上传至“国籍适航证件系统”保存)。
当局方授权的委任制造检查代表开展轻小型航空器适航证颁发前的技术检查时,前述所有存档文件先由委任制造检查代表妥善保存,定期交由具有管辖权的地区管理局存档(或上传至“国籍适航证件系统”保存)。
5 附则
5.1本程序由中国民用航空局航空器适航司负责解释。
5.2 本程序自2019年X月X日起生效。
附录A 权益转让协议书的要求
附录B 对质量手册的认可函件(样例)
附录C 审查计划(样例)
附录D 质量系统复查反馈函(样例)
附录E 委任制造检查代表的委任函(样例)
附表1 民用航空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附表2 生产许可证
附表3 许可生产项目单
附表4 质量系统文件审查记录表
附表5 发现问题通知书
附表6 纠正措施答复
附表7 生产许可审查报告
附表8 航空器适航性声明
附表9 生产批准证件管理活动报告
附表10民用航空器适航证申请书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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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民航局官网及网络;通航圈综合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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