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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 | 民航局印发《轻小型航空器生产许可及适航批准审定程序》,惠及轻型飞机、轻型运动类、载人自由气球等,10月31日已生效!

通航政策 通航圈 2021-05-30

经过前期的征求意见和修改,近日,中国民用航空局终于正式印发了《轻小型航空器生产许可及适航批准审定程序》(AP-21-AA-2019-32)。该程序规定了轻小型航空器生产许可及适航批准的申请、受理、 审查和颁发,以及对生产许可证持有人的监督和管理。根据该程序,所谓“轻小型航空器”,是指除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通 勤类、运输类飞机,正常类和运输类旋翼航空器,航空发动机、螺旋 桨之外的民用航空器,包括甚轻型飞机、轻型运动类航空器、载人自由气球等按照或能够按照轻小型航空器型号合格审定程序申请或颁 发型号合格证的航空器。该程序自本程序自2019 年 10 月 31 日起生效,原《轻型运动航空器生产批准及适航审定程序》(AP-21-AA-23)废止

该程序介绍,为满足公众对轻小型航空器的需求和促进我国轻小型航空器的设计、生产和安全运行,根据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CCAR-21)研究轻小型航空器生产许可审定和适航审定的基本原则。也就是在局方认为申请人符合 CCAR-21 中 21.137 的要求或等效于 21.137 的要求,在有效的质量系统控制下能够重复 生产出符合经批准的型号设计,并处于安全可用状态的航空器时,为申请人颁发生产许可证当航空器在满足 CCAR-21 中 21.174、21.175 的适航证件的颁发要求时,可以获得 CCAR-21 中 21.171 规定的适航证件 按照基于风险的适航审定理念,可以将申请人或持证人对民航规 章的持续符合程度作为评判其符合性成熟度的判据。局方可以适当降低成熟度高的申请人或持证人的审定力度或检查频度而加强对成熟度低的申请人或持证人的审定力度或检查频度另外基于对自用、娱 乐、训练用的轻小型航空器与商用或运输类航空器的安全风险加以识 别和区分,简化了轻小型航空器的生产许可审定和适航审定程序。

当然,根据该程序,适航审定程序简化后,需要申请人或持证人加强自身的组织建设 和能力建设,强化质量系统建设,不断提高对民航规章符合性的成熟度,以保证重复制造的航空器的所有特性的一致性,确保航空器的生产质量,确保航空器符合经批准的设计并处于安全可用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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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文件全文,请点击左下角“阅读原文”下载《轻小型航空器生产许可及适航批准审定程序》(AP-21-AA-2019-32)PDF文件(文件提取码: hj6u

来源:民航局适航司;通航圈综合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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