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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5日截止!飞标司就《运动驾驶员执照有关问题的说明》修订稿征求意见

通航政策 通航圈 2021-05-30
7月1日上午,民航局飞行标准司印发通知,就咨询通告《运动驾驶员执照有关问题的说明》修订稿征求各单位意见。据飞标司介绍,此次修订旨在进一步深化通用航空“放管服”改革,促进军民航深度融合,简化军队转业或退役专业人员转换制度。征求意见的截止时间为2020年7月15日

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通用航空公司,体育总局航管中心,民航飞行员协会、航驾协会:  为进一步深化通用航空“放管服”改革,促进军民航深度融合,简化军队转业或退役专业人员转换制度,我司修订了咨询通告《运动驾驶员执照有关问题的说明》。现就修订后咨询通告征求各单位意见,请认真组织研究,并于7月15日前以电子邮件形式将修改意见和建议发送至我司联系人。  联系人:熊英博  电 话:010-64091403  邮 箱:yb_xiong@caac.gov.cn(主送)  zhengzhg@mail.castc.org.cn(抄送)
  民航局飞行标准司  2020年7月1日



征求意见稿对2019年7月印发的《运动驾驶员执照有关问题的说明》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咨询通告仍适用于按照 CCAR-61 部规章申请和持有运动 驾驶员执照的驾驶员以及实施运动教员等级训练的培训机构。从内容结构来看,咨询通告对运动驾驶员执照和运动教员等级的申请运动驾驶员执照持有人载客和取酬的限制具有国家航空器驾驶员经历的人员执照和等级申请外籍执照的确认和转换、飞机类别驾驶员执照行使初级飞机类别运动驾驶员执照持有人权利、训练的审定和监管等经了进一步的明确和规定。其中,具有国家航空器驾驶员经历的人员执照和等级申请作为新增的章节,规定:
5.1具有国家 航空器驾驶员经历的人员出示具有航空经历的技术档案或者等效文件,局方可以承认其航空经历 , 用于满足按 照 CCAR-61 部颁发相应运动驾驶员执照和运动教员等级的飞行经历要求。5.2 具有国家航空器驾驶员经历的人员申请运动驾驶员 执照,应当符合本咨询通告第 3.1 款的要求,其中对于满足CCAR-61 部第 61.119 条初级飞机或者自转旋翼机等级飞行经 历要求的,仅需通过相应航空器等级的航空知识和飞行技能 评估;对于满足 CCAR-61 部第 61.119 条滑翔机、自由气球或者小型飞艇类别等级飞行经历要求的,仅需通过相应航空 器等级的理论考试和实践考试,其中首次理论考试无需授权 教员签字推荐。5.3 具有国家航空器驾驶员经历的人员申请运动教员等 级,应当符合本咨询通告第 3.2 款的要求。


以下是征求意见稿全文:
征求意见稿


来源:民航局官网;通航圈综合编辑。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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