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才政策(留才篇)
吉林省人才政策
(留才篇)
1
养老保障
高层次人才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各项工资、津贴补贴等工资性收入,按规定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不具备为全员建立企业年金的单位,可优先为高层次人才建立企业年金,企业年金的单位缴费可向高层次人才倾斜。支持各类高层次人才建立个人养老金,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对其个人缴费予以补助;可在个人自愿、单位同意的基础上,申请延迟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
承办单位:省人社厅
办理地点:省人社厅养老保险处
咨询电话:0431-88690633
2
就医出行
拓展“吉享卡”“吉健卡”服务范围,对 D 类及以上人才发放“吉享卡”,E 类人才发放“吉健卡”。“吉享卡”持卡人(含 2 名随行人员),可在龙嘉机场、长春火车站享受“绿色通道”贵宾服务。“吉享卡”“吉健卡”持卡人及其子女、配偶和双方父母可享受指定医院预约门诊和住院“绿色通道”诊疗服务,可享受省内重点旅游景区免门票服务,可同等享受省域内各地政府出台的人才服务优惠政策。
承办单位:省人社厅、省财政厅
办理地点:省人社厅专家与博士后工作处
咨询电话:0431-88690631
3
博士后人才培养激励
对科技成果突出、有发展潜力的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可按规定推荐申报国家高层次人才支持计划,择优给予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科研资助经费,可直接申报副高级职称。
出站博士后研究人员与我省用人单位签订 5 年及以上聘用合同的,由省财政给予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科研启动资金,评聘副高级职称后工作满 3 年,可申报正高级职称。对省内企事业单位引进的或出站后留吉工作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经推荐可择优认定为 D 类人才。
每年选派或引进 5—10 名优秀博士后研究人员开展国际交流,由省财政给予每人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的资助。在全国博士后创新创业大赛获得金、银、铜奖项目的团队和选手,按照国家奖励标准匹配奖励;获奖项目在我省转化落地的,省财政给予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奖励资金。
承办单位:省人社厅、省财政厅
办理地点:省人社厅专家与博士后工作处、人才开发处
咨询电话:0431-88690631
4
强化薪酬激励
对事业单位中 E 类及以上人才中享受国家级表彰奖励获得者待遇的,薪级工资可比照规定标准上浮 2 级;享受省部级表彰奖励获得者待遇的,薪级工资可比照规定标准上浮 1 级。因同一事项获得 2 个及以上表彰奖励的,不得重复高定薪级;因所获表彰奖励已经相应高定薪级的,保持不变。
承办单位:各级人社部门
办理地点:各级人社部门
咨询电话:0431-88690675、0431-82752865
5
高端人才收入“倍增”
进一步优化高端人才激励机制,对在本人从事专业技术领域解决“卡脖子”关键核心技术,取得重大突破进展,作出卓越贡献,本领域不可或缺的高端人才,采取专项奖励等措施,多渠道逐步提升高端人才收入水平,推动实现高端人才收入“倍增”。
承办单位:省人社厅、省财政厅
办理地点:人才开发处
咨询电话:0431-88690987
6
放活编制管理政策
实施吉林省万名人才专项编制保障工程,坚持省市县统筹联动,拓展人才用编范围,加强引进高层次人才用编保障,建立重大项目或重点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来吉高层次人才家属及团队成员用编保障和驻吉中直单位使用专项编制周转等灵活服务机制。
承办单位:省委编办、省人社厅
办理地点:各级编制管理部门、人社部门
咨询电话:0431-88690586
7
优化人才岗位管理机制
对业绩贡献特别突出的 A、B 类人才可直聘一二级专业技术岗位;对 C、D 类人才及业绩贡献特别突出的 E 类人才可直接评定高级职称。
各级事业单位引进和培养的 C 类及以上人才,岗位单独核定,单列管理;获得省级以上重要表彰奖励、取得含金量较高人才称号、在工作领域作出突出贡献的 D 类优秀人才以及县级及以下事业单位引进和培养的 E 类及以上人才,岗位可单独核定,单列管理。省、市(州)两级事业单位其他 D 类人才以及业绩贡献特别突出的 E 类人才,单位无空缺岗位且确需聘任的,可按照一事一议方式,经主管部门报同级人社部门核准后,超岗聘用,待同级岗位出现空缺时,及时消化。
承办单位:省人社厅
办理地点:省人社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及各级人社部门
咨询电话:0431-88690926、88690586
8
科研人员科技成果转化税收优惠
高校、科研院所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个人奖励的,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获奖人按股份、出资比例获得分红或转让股权、出资比例的,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股权奖励,个人一次性缴纳税款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 5 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依法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可减按50% 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承办单位:省税务局
办理地点:省及各级税务机关
咨询电话:0431-80500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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