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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事仲裁文件最新发布(附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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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31

1958纽约公约释义指南

近日,第二十六届国际商事仲裁理事会(ICCA)大会6日在香港会议展览中心发布第二版《商事仲裁国际理事会之1958纽约公约释义指南》(下称“指南”)。

国际社会于1958年签订《纽约公约》(《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作为规范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国际文件。《纽约公约》现有172个成员国。我国于1986年12月正式加入该公约,1987年4月22日该公约正式对我国生效。

作为《指南》的中文译本作者,国际争议解决研究院(IDRA)创始主任扬帆透露,在《指南》第一版出版10年之际,当时由艾伯特·杨·范登伯格教授担任主席的ICCA司法委员会(Judicial Committee)决定更新指南,第二版则是在现任ICCA司法委员会主席安德烈斯·贾纳教授的领导下编写完成。本次发布的第二版指南根据国际贸易新形势及变化对部分内容进行了调整,以更好地指导国际商事仲裁实践。


指南的具体内容


国际公共政策标准的应用


本指南讨论了如何应用国际公共政策标准来评估仲裁裁决的有效性。大多数法院倾向于采用较为狭窄的标准,即实质性规范,这是源自国际的规范。


许多国家的法院在适用公约时也都采用了比较严格的国际公共政策标准。比如在美国,“public policy defense” 被严格解释为只能应用于那些强制执行仲裁裁决可能会侵犯美国基本道德和正义观念的情境。


法国司法机构强调违反公共政策的行为必须是“公然、有效和具体的”。在香港,法院要求“裁决造成的严重不公正使得法院的良心感到震惊,以至于执行会令人厌恶”。


ILA(国际法协会) 建议将“国际公共政策”指定为一系列由国家认可的原则和规范,它们可能是阻碍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认可或执行的因素。


最后,指南列举了一些例子展示了即使面临所谓的“违反公共政策”的指控,某些裁判仍得到了承认和执行的原因。

《纽约公约》的相关规定


《纽约公约》是一份旨在简化跨国商务活动中的仲裁过程的重要全球性法规。它确立了一套通用框架,用来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


公约提供了多种途径来保障跨境纠纷解决方案的执行力。其中包括在撤销程序解决之前中止执行(第六条)、以及其他各种情况下的承认与执行或拒绝承认与执行的判断准则。


公约鼓励快速有效的争议解决机制,并尽量减少不必要的复杂性和成本负担。同时,它也为各国保留一定的灵活性,允许他们在符合公约精神的前提下制定适合自身国情的具体操作细则。


除了《纽约公约》,还有其他的国际法律工具可以帮助推动跨国民事争议的和平解决,例如UNCITRAL的仲裁示范法等。这些工具共同构成了现代国际私法领域内的多元治理架构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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