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俊涛、陶朵:破产资产处置中“新生税款”的清偿顺位问题研究
本文荣获湖北省法学会破产法学会2022年学术年会暨第六届破产法珞珈论坛优秀论文三等奖。在此感谢论坛组委会的辛苦组织,祝新的一年湖北省破产法学实务与理论研究更进一步,期待2023年与各位老师与同行再相聚。
关键词:新生税款;税收债权;破产费用;共益债务;清偿顺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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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 本文作者:黄俊涛,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经济法学硕士,北京市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曾就职于北京华税律师事务所,专注于税务、破产及并购重组方面业务;
陶朵,云南大学法学学士,北京市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破产与并购中心实习律师。
[2] 所谓课税特区,是指为保障纳税人的正当权益,征税机关应当慎入( 禁入) 或者原有税法规则应当做出特别调整的领域,具体表现在实体税法与程序税法两个层面: 实体税法在原有的普遍使用的税收减免等优惠制度的基础上,应该进一步关注特殊领域的所得界定与权益平衡问题,在不征税收入、递延纳税、税收优先权等方面做出针对性规定;程序税法应该针对特殊领域,在税收征管权力、税收程序规则等方面进行必要的调整和限缩。
[3] 参见徐阳光:《破产程序中的税法问题研究》,载《中国法学》2018年第2期。
[4] 参见范志勇、叶俊丽:《破产程序中新生应缴税款的清偿顺位》,载熊伟主编《税法解释与判例评注》(第十一卷),法律出版社,第274页。
[5] 参见杨红伟:《论企业破产程序中“新生税收”问题》,第十二届中部崛起法治论坛征文。
[6] 税法中较少有专门针对破产程序中的税务处理,目前仅有企业所得税中有此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
[7]范健、王建文:《商法学》(第五版),法律出版社2021年版,第411页。
[8]参见范健、王建文:《商法学》(第五版),法律出版社2021年版,第411页。
[9]魏宇航:《论共益债务的认定与清偿》,华东政法大学2020年专业学位硕士学位论文。
[10]参见付翠英:《论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载《政治与法律》2010年第9期。
[11]范健、王建文:《商法学》(第五版),法律出版社2021年版,第411页。
[12]参见洪燕:《共益债务的理论重构及其实践》,载四川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第34卷第3期。
[13]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注释本》,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28页,转引自洪燕:《共益债务的理论重构及其实践》,载四川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第34卷第3期。
[14]参见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7)宁03行终34号。
[15]参见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渝0116民初10162号。
[16]唐祯瑶:《企业破产中的新生税收法律问题研究》,华东政法大学专业学位硕士学位论文。
[17]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湘10民终1585号。
[18]参见许德风:《破产法基本原则再认识》,载法学2009年第8期。
[19]徐阳光:《破产程序中的税法问题研究》,载中国法学2018年第2期。
[20]许德风:《破产法基本原则再认识》,载法学2009年第8期。
[21]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税法》,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21年第1版,第1页。
[22]参见徐阳光:《破产程序中的税法问题研究》,载中国法学2018年第2期。
[23]参见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课题组:《论破产涉税若干问题的解决路径——基于温州法院的实践展开》,载法律适用2018年15期。
[24]参见唐祯瑶:《企业破产中的新生税收法律问题研究》,华东政法大学专业学位硕士学位论文。
[25]参见徐阳光:《破产程序中的税法问题研究》,载《中国法学》2018年第2期。
[26]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推进破产便利化优化营商环境的公告》(2022年第4号)第六条,依法给予税收政策支持。
[27]参见杨红伟:《论企业破产程序中“新生税收”问题》,第十二届中部崛起法治论坛征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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