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所税务⑥|近期律师事务所被税务稽查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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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律税】中南地区首个“三师”税法团队,专注于税务争议解决、涉税刑事辩护、税收规划、刑事合规、行政复议及诉讼、破产与并购重组、重大民商事诉讼等法律服务。
1.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玉市税一稽 罚 〔2023〕 9 号
纳税人识别号 4509***12 纳税人名称 广西***律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姓名 黎*** 案件名称 广西***律师事务所-其他违法
处罚类别 其他违法
处罚事由
(一)增值税。经检查核实,你单位2017年取得律师服务费收入500,843.69元,2018年取得律师服务费收入505,533.98元,账簿上未列收入,也未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第538号)第一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的规定,你单位帐外取得律师服务费收入应调增相应所属期的增值税销售额。经增值税检查结算,你单位2017年少申报缴纳增值税15,025.31元,2018年少申报缴纳增值税15,166.02元。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经检查核实,你单位2017年少申报缴纳增值税15,025.31元,2018年少申报缴纳增值税15,166.02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你单位2017年少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1,051.77元、2018年少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1,061.62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罚结果 对你单位通过隐匿收入,减少应纳税额、进行虚假申报的行为定性为偷税,对造成少缴的增值税30,191.33元和城市维护建设税2,113.39元处以少缴税款一倍的罚款,即罚款32,304.72元。
处罚生效期 2023-07-18
处罚截止期 2023-08-02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玉林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常税稽二罚[2022]110号
案件名称 江苏***律师事务所-逃避缴纳税款
处罚事由
1.增值税及附加方面
2018年,你单位在“管理费用-家具用具”科目列支外购的电视机、电饭锅、冰箱、净水器、水吧机等实物71085.32元(不含税),在“管理费用-业务费”科目列支外购的婴儿奶粉1422.22元(不含税),经询问、调查核实,上述外购实物用于无偿赠送给外单位个人,未按规定视同销售申报纳税。
2019年,你单位在“管理费用-家具用具”科目列支外购的冰箱、净水器、水吧机等实物25843.11元(不含税),经询问、调查核实,上述实物用于无偿赠送给外单位个人,未按规定视同销售申报纳税。
你单位2018~2020年取得代理费收入320300.00元(含税)未入账记收入并申报纳税,其中:2018年1月15000.00元,10月3000.00元,11月27500.00元,2019年2月76800.00 元,5月80000.00元,2019年7月13000.00元,10月~12月81000.00 .00元,2020年6月24000.00 元。你单位2019年4~6月申报增值税免税销售额289174.74元,2019年7~9月申报增值税免税销售额279320.42 元,10~12月申报增值税免税销售额287834.76 元。
你单位2020年9月低价销售给江苏***律师事务所宝马小轿车一辆含税价3000元,奔驰小轿车一辆含税价4000元。2021年12月13日常州***二手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对宝马车评估价为30000元,奔驰车评估价为50000元。你单位2020年7~9月申报增值税免税销售额287591.13元。
2.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方面
你单位2018年至2019年在“管理费用-家具用具”科目列支外购的电视机、电饭锅、冰箱、净水器、水吧机等物品96928.43元(不含税),“管理费用-福利费”科目列支购买的预付卡5000元。经询问、调查核实,全部用于无偿赠送给外单位个人,应纳税调整。
你单位2018年度未个人所得税税前列支业务招待费,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税前列支业务招待费7465.00元。
你单位2018~2020年取得代理费收入320300.00元(含税),未入账记收入并申报纳税,应纳税调整。
你单位2019年至2020年在“管理费用-工资”科目列支合伙人工资519000元(其中:2019年252000元,2020年267000元),列支已离职人员的工资14000.00元,在年度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年度汇算清缴时未作纳税调增。
同期你单位错误的给各位合伙人申报了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专项扣除及专项附加扣除也在申报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时申报享受。
你单位2020年向中移铁通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租用空调及打印机,租用期限为:2020年5月8日至2025年5月7日共5年,租金48500元,未按租赁期摊销,全额记入“管理费用”,在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税前列支。
你单位从2019年4月1日开始改为小规模纳税人,享受季度销售未满30万元的增值税免税政策,将2019年度的增值税免税额25689.89元于2020年12月记入“营业外收入”科目,应作纳税调整。
你单位2020年9月低价销售给江苏***律师【注:官方信息不完整】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
纳税人名称 江苏***律师事务所
统一社会信用码 3132***75931J
纳税人识别号 313200***31J
处罚结果
纳税人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本次查补的增值税49043.90元、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83603.58元、城市维护建设税3433.07元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应处增值税24521.95元罚款、城市维护建设税1716.54元罚款、个人所得税41801.81元罚款,计68040.30元。
违法行为登记日期 2022-11-23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济南税稽一 罚 〔2022〕 13 号
纳税人识别号 313700******063F
纳税人名称 山东***律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姓名 赵***
案件名称 山东***律师事务所-其他违法
处罚类别 其他违法
处罚事由 1.你单位2015年至2021年期间少申报收入1221300元,少缴营业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共计50111.02元,你单位的行为属于偷税;2.你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及记账凭证且无法在责令限改期限内改正。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
处罚结果 对你单位所偷税款处一倍罚款计50111.02元,对你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的行为处以8000元罚款。罚款共计58111.02元。
处罚生效期 2022-04-27 处罚截止期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4.行政相对人名称: 广东***律师事务所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31440***954X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注册号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456***54
法定代表人: 王***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440105********0051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惠税一稽 罚 〔2023〕 11 号
违法行为类型: 逃避缴纳税款
违法事实: 1、你单位2017年6月1日与深圳市***房产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签订《房产咨询协议》,***公司为你单位提供房地产咨询服务,2017年6月20日你单位通过银行账户转账250,000.00元至***公司银行,未取得发票入账。该笔支出250,000.00元已于2017年11月登记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在2017年度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列成本支并税前扣除。
2、你单位2017年9月1日与深圳市***房产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签订《房地产投资项目咨询协议》,***公司为你单位提供房地产咨询服务,2017年9月27日你单位通过银行账户转账300,000.00元至***公司银行账户,未取得发票入账,该笔支出300,000元已于2017年11月登记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在2017年度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列支成本并税前扣除。
你单位2017年向***公司、***公司购买服务并支付款项合计550,000.00元,未向收款方取得发票,以合同、付款凭证代替发票使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发票管理规定使用发票,不得有下列行为:(五)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规定。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六)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及《广东省税务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2号)第20项“违法程度严重:凭证金额在50万元以上(不含本数)。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的规定,你单位2017年未按规定取得发票,以合同、付款凭证代替发票使用,金额550,000.00元,违法程度严重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对你单位处罚款2,000.00元
罚款金额(万元): 0.2
处罚决定日期: 2023-03-14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END
END
黄俊涛|律师 会计师
武汉市律协刑委会研究中心研究员
刑事合规中心副主任
财税法律事务部主任
业务指导委员会委员
咨询电话|13986083585(微信同号)
黄俊涛律师,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会计学+法学双学士,经济法(财税方向)硕士,曾先后就职于北京华税,北京德恒等国内知名律所,现就职于京师(武汉)。执业以来坚持深耕涉税法律服务,办理百余起重大疑难复杂涉税案件,公开发表税务相关文章、论文300余篇,论文曾多次获省经济法学会、财税法学会、破产法学会优秀论文奖,多篇论文载于《税法解释与判例评注》等刊物,多次受邀为税务机关、行业协会、企业家开展税法讲座。曾参与起草全国律协《律师办理税法服务业务操作指引》、武汉市律协《律师办理金融犯罪案件辩护工作指引》工作,参与《中国税法疑难案例解决实务》《中国税务律师实务》等著作编撰,著有《出口退税实务解析与合规管理》(法律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