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诉讼热点问答 | 还款、征信、网络公告……你关心的银行业热点问题有答案了

余璐 上海金融法院
2024-08-25


因疫情影响未按时归还金融机构欠款被纳入征信记录,可有法律救济渠道?


银行通过网络公告变更信用卡条款,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


为积极发挥金融审判职能作用,助力上海疫情防控,“诉讼热点问答”栏目推出金融领域涉疫案件热点问答。本期推出《还款、征信、网络公告……你关心的银行业热点问题有答案了》。

问题1

因疫情影响,未能及时归还金融机构的欠款,金融机构声称要把拖欠行为纳入征信纪录,这种情况下如何处理?是否有法律救济渠道?


答:未能还款或者未能按时还款有各种原因,如果因疫情对债务人收入造成较大影响导致无法按时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将会在相关案件中组织当事人协商,促使金融机构按照金融监管和公积金管理等部门关于疫情防控的信贷政策和相关要求,适度调整信用卡、住房按揭贷款等信贷还款安排,合理延后还款期限,避免贷款加速到期或提前解除合同等“抽贷”“断贷”行为,有效防范金融市场风险。如果金融机构忽视疫情防控措施等因素影响,简单一刀切,将未能按时归还房贷或信用卡欠款行为纳入征信记录,对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的,人民法院可判令金融机构撤销相关不良记录,依法维护当事人的信用权益。


问题2

银行单方发出网络公告,对信用卡条款进行变更,增加可能不利于金融消费者的条款,如提升信用卡利率、免除银行责任条款、司法约定送达条款等,是否有效?


答:银行不应利用自身的优势地位自行新增对其自身有利而对金融消费者不利的条款,并强行通过网络公告的方式赋予其效力。例如单方变更了逾期利率计算方法,使消费者需要多付利息,或者新增约定司法送达条款,虽然简化了诉讼送达流程,但会对存量客户的诉讼权利造成明显不利影响。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要适用新增条款,银行应与存量客户协商重新单独签约,而不应以通过发布网络公告视为用户默认接受的方式来实施。 


问题3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公告内容是否应标明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未标明对担保的效力有什么影响?


答:基于上市公司的公众性以及对中小投资者的保护,法律对于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做出特殊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相对人根据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关于担保事项已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信息,与上市公司订立担保合同,相对人主张担保合同对上市公司发生效力,并由上市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条明确要求公告的内容应包括“关于担保事项已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如果公告信息中无此内容,仅记载为某事项提供担保,且担保事项实际未经内部决议通过,将影响担保效力。此外还有一种值得注意的情形,如果担保事项事实上未经决议通过,但是上市公司在公告信息中虚假陈述其已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由于债权人对公告产生了信赖,该担保对上市公司发生效力。


问题4


学费收费权质押是否有效?如有效,质押权如何实现?


答:营利性学校的学费收费权质押,当属有效。非营利性学校的学费收费权质押效力需区分不同情况,如系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因违反原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相关规定而属无效;如系为自身提供担保的,因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及立法精神,应属有效。学费收费权质押在性质上属于权利质押,具体来说是一种应收账款质押,目前法律并未明确规定该种质权的实现方式。从操作性角度而言,如质权人未设立专用账户或采取其他合理措施,相关学费已按时缴纳且被质押人即学校实际收取,则在该收费权上所设定的质权也随之消灭,质权人并不当然取得对已收取学费的物上代位权。类似的其他应收账款质押中,也存在容易导致应收账款失控或者无法行使权利的情形,市场交易方需引起注意。


编辑 | 吴斌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上海金融法院
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