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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事故受损,忽视这一点,保险公司可能拒赔

葛少帅 上海金融法院
2024-08-25

车辆意外发生事故时

车险无疑是重要保障

但对保险公司定损结果不认同时

径行委托维修事故车辆

造成维修费用大于定损金额

车主能按实际维修费用

从保险公司得到赔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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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顾


案外人贾某在内蒙古某地驾车出行时

遭遇风力11级的沙尘暴造成车辆受损

事故后车主王某向保险公司报案

保险公司查勘员现场勘察定损

但王某对保险公司定损结果不认同

径行委托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维修

维修费用近15万元

据此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被拒

遂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保险公司认为

王某维修项目与现场勘察内容不符

且其系该汽车销售服务公司的股东

存在过度维修的嫌疑

故不同意王某理赔金额

并申请重新鉴定车损


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车损重新鉴定

定损结果为2万余元

与王某主张的维修费用差距较大

鉴定机构出具说明

由于车辆已经维修完毕

无法确认部分维修项目是否发生损失

故对无法判断的项目不纳入评估范围


一审法院依据鉴定机构评估报告结果

判决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范围内

赔付王某2万余元

王某不服并上诉至上海金融法院


上海金融法院经审理认为

王某对其损失应尽举证责任

在对定损金额不认同的情况下

未采取委托鉴定等方式确定其损失

或采取充分措施保存证据

径行委托维修造成证据灭失

以及现场勘查亦难以确定车辆损失等后果

而且王某仅提供了维修清单以及相关照片

难以认定相关损失存在

以及损失与保险事故的因果关系

也未提供证据证明更换车辆零件的必要性

因举证不能

王某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示


根据车辆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对车辆定损既是保险公司的权利,也是保险公司应当尽到的义务,特别是在车辆维修之前,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应当协商确定修理方式,或者更换项目、费用等。如果未经保险人定损,或虽经定损,但被保险人对定损结果不满意,即自行委托案外人进行修理,不仅违反了保险合同的相关规定,也很可能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如本案中的王某,在对保险公司定损结果不满意的情况下,径行委托自己担任股东的案外人修理,导致维修清单中相关损失是否发生原因不明,承担了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当然,如果保险公司在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履行定损的义务或者不恰当的履行定损的义务,则被保险人可以采取证据保全或者提起诉讼等方式寻求救济。


同时,需要注意的是,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即便车辆损失得到了确定,被保险人在修理车辆时,也应当采取最为合理的修理方式,兼顾双方的权利义务,避免过度维修。



编辑 | 吴斌摄影 | 陈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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