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度人民法院十大案件发布,上海金融法院这起“首案”入选!
近日,由人民法院报编辑部评选出的2022年度人民法院十大案件发布。上海金融法院审理的退市新规行政诉讼第一案--“厦华电子诉上交所终止上市决定案”入选。
本次评选的包括刑事、民事在内的十个案件均为人民法院报2022年所报道的具有重大影响力、公众关注度高、审理难度大、审判结果具有重大意义或对公序良俗有重要示范引领作用的案件,反映了过去一年法院切实回应社会关切、推动公平正义实现所作的努力,体现了法院在打击各类犯罪行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和保障人权方面所作出的贡献,彰显了司法的理性、良知与温度。
退市新规行政诉讼第一案
“厦华电子诉上交所终止上市决定案”
审判长 林晓镍
审判员 王鑫
审判员 葛翔
法官助理 祝彧
书记员 王英
2022年5月25日,上交所决定终止厦华电子股票上市。厦华电子提起行政诉讼诉请撤销该决定。上海金融法院认为,上交所结合厦华电子在公开市场的披露文件,认定其2021年度营业收入在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或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金额为零元,并据此作出终止上市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正当,遂驳回厦华电子的诉请。(链接:要案速递 | 退市新规行政诉讼第一案今当庭宣判)
一审判决后,厦华电子向上海高院提起上诉。经二审审理认为,厦华电子认为上交所未尽调查义务,专项审核报告与年报审计意见不一致等主张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华东政法大学涉外法治学院教授、常务副院长
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
上海市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本案中,上海证券交易所依据其所制定的退市新规,结合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核查意见和上市公司公开披露信息,认定厦华电子触发交易所《上市规则》和《营收扣除指南》项下的财务类强制退市指标所做出的终止上市决定,在合法性方面接受了法院的司法审查,并得到了法院支持。这是退市新规施行之后,由上市公司对交易所提起的第一起行政诉讼。本案的审理和裁判过程中所体现出的创新和突破,对于法院在注册制全面落地之后为资本市场的公平、有序和透明运行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对于上市公司进一步提升合规意识与治理水平,均具有很强的示范性和引导性。
本案一审判决体现了两大突破点,既是对本案具体案情的观照,也是对学界和实务界长期争论之疑难问题的回应。
首先,在交易所及其自律监管权能的性质认定方面,法院在确认交易所为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和依法设立的重要金融基础设施的同时,也认定交易所的上市规则、交易规则、会员管理规则和其他业务规则为公法规范,并首次指出,应结合交易所自律监管措施的性质和对当事人权益之作用效果来具体判定其被诉行为是否应当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据此,法院明确了被告上交所在本案中履行的职责因对当事人权益产生实质性和终局性影响而属于公法上的权力,认定被诉的终止上市决定属于可诉的行政行为,由此肯定了原告行使诉权的合法性,保障了广大上市公司和其他市场主体依法维权的制度通道。
其次,在事实认定和实体问题的审理方面,法院在明确交易所业务规则属于退市制度核心规范的基础上,认定交易所制定的组合财务退市指标构成财务类强制退市的法定条件和监管标准,支持了被告上交所关于所讼争的原告营业收入属于审计机构专项核查意见中所认定的“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故需扣除的主张。这是退市新规施行之后,其法律效力在司法裁判文书中得到的首次确认。
上海金融法院就退市新规行政诉讼第一案出台一审判决之后,深圳中院也于2022年12月对德奥通航诉深交所终止上市一案作出了一审判决,驳回了德奥通航的诉讼请求。由此,沪深两地法院均支持了交易所依据退市新规作出的退市决定。法院判决为市场主体带来的影响和启示是深远的,揭示了我国证券市场的法治化发展之路正在平稳推进,司法保障的力度正在不断加强,资本市场运行质量的持续提升值得期待。
来源 | 最高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
编辑 | 郑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