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名称“误载”保险理赔遭拒?法院证明“我是我”

余甬帆 上海金融法院
2024-08-25

某人力资源公司以多重代投保方式

购买了团体雇主责任保险

该公司在雇员因工死亡理赔时

却遇到了一桩“怪事”





某月保单中的被保险人

竟被记载为“XX物流”




保险公司

此处不能表明“你就是你”

投保公司

我付保费当然“我就是我”


法官

“误载不害真意”原则可说清楚



2018年,某人力资源公司通过多重代投保方式,以某服务公司作为投保人,以自己作为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一款月投型的团体雇主责任险。保险合同约定,死亡赔偿 80万元/人


2019年1月,人力资源公司的雇员李某因工死亡。该公司及李某家属至保险公司理赔。但保险公司查明该月保单中的被保险人记载为“XX物流”,保险公司声称被保险人非人力资源公司,人力资源公司无权将保险权益转让给李某家属,因而拒赔。


人力资源公司和李某家属均认为,该月保单中的被保险人应为人力资源公司,因保险公司未审核相关信息导致被保险人名称输入错误,对此保险公司明知,故应理赔。


为此,李某家属将人力资源公司、保险公司一并起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付保险金80万元,人力资源公司、保险公司共同承担诉讼费。



一审法院认为,2019年1月保单项下被保险人为“XX物流”,但李某与人力资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与“XX物流”之间并不存在劳动关系,故“XX物流”对李某工亡损失不承担法律上的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亦不存在理赔义务。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李某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


李某家属不服,提出上诉。







上海金融法院经审理认为:

根据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有受领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


本案中,结合2018年12月至2019年4月的保单中被保险雇员均有李某,2018年12月、2019年2月至4月的保单中被保险人均为人力资源公司,且该公司实际支付了上述5个月的保费等情况,2019年1月保单中的被保险人应为人力资源公司。


就在案证据,人力资源公司应向李某家属承担的工亡赔偿金额为785,020元。现经被保险人人力资源公司同意,保险公司应向李某家属赔付相应保险金。


最终,上海金融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保险公司赔付李某家属保险金785,020元






承办法官  余甬帆

多重代投保情形下团体险中被保险人记载是否有误的判定,不能仅看文字表述,而应在文义解释无法判断的情况下,通过体系解释、目的解释、习惯解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解释等方法,判断投保人与保险人缔约保险合同时的真实意思表示。


若该文字表述系表意错误作出即属于“误载”,而在错误表述的背后能够推定存在真实一致的意思表示即存在“真意”,则符合“误载不害真意”原则在保险合同纠纷中的适用情形,应按照“不害”的标准,根据“真意”来判断相关约定的法律效力及处理后果。


具体而言,该案中,2019年1月保单记载被保险人为“XX物流”。对此,“XX物流”是否特指某个公司,还是存在笔误,实为人力资源公司,难以通过文义解释确定真实含义。


体系解释角度看,2018年12月、2019年2月至2019年4月每月保单中的被保险人均记载为人力资源公司。


目的解释角度看,无论是人力资源公司购买该类保险,还是保险公司推出该类保险,目的均在于保障雇主的利益。


习惯解释角度看,“XX物流”并非单位的全称,不符合保险业对被保险人明确约定的习惯。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解释角度看,将2019年1月保单中被保险人推定为人力资源公司更为符合公正、平等、诚信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本意。


供稿 | 综合审判三庭

文字 | 余甬帆

编辑 | 吴斌

摄影 | 陈伟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上海金融法院
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