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大投资避坑指南(上)
证券、期货、资产管理等金融投资方式日益深入人们生活,为大家实现资产增值提供了更多渠道与更便利的形式。近年来,市场上类似“保本”理财、“套娃”理财......这样的投资产品层出不穷;此外,上市公司股份隐名代持、私募基金份额转让、“资深老师”喊单带单等投资行为也引发了诸多纠纷。那么,这些名目繁多的金融投资产品靠谱吗?哪些投资行为会让投资人面临较大的风险呢?
本期我们邀请
上海金融法院申诉审查及审判监督庭副庭长
三级高级法官许晓骁
为大家揭示
十类典型金融投资风险的
法律逻辑和应对方法
许晓骁
上海金融法院
申诉审查及审判监督庭副庭长
三级高级法官
情景一
刚兑无效风险
为了提高销售业绩,市场上一些金融投资产品的管理方往往会向投资者承诺产品“保本保收益”,如果产品在约定日期发生无法支付收益和本金的情况,相关损失由管理方弥补,或按照预期收益溢价回购投资者的基金份额,听上去非常诱人。
购买这类金融产品是否如管理方所说的旱涝保收呢?
如果信托公司、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作为资产管理产品的管理人,与受益人(投资产品购买人)订立的含有保证本息固定回报、保证本金不受损失等保底或者含有其他类型刚兑条款的合同,此类条款无效。受益人有权请求受托人对其损失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需引起注意的是,该类条款往往不在资管合同中明确约定,而是以“抽屉协议”或者其他方式约定。
金融机构作为资管产品管理人提供的各类保本保收益承诺,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而无效,不受法律保护。同时,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主体,即使不属于金融机构,其保本保收益承诺一般也认定无效。
投资者购买的私募基金“背靠大树”,一旦发生情况找谁索赔?
情景二
主体混淆风险
某资管公司成立一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由该资管公司的实控人进行推广销售。在实控人具备较强实力的背书下,投资者周某因信赖实控人的资信和实力,认购了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实控人直接向周某出具《资金到账确认函》及相关服务承诺。私募基金运行期间,因目标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恶意挪用基金资产,导致周某遭受投资损失。
周某能直接要求实控人赔偿自己的投资损失吗?
虽然《私募基金合同》是由私募基金管理人与周某签署,但结合实控人出具的《资金到账确认函》、案涉私募私募基金销售服务情况、实控关系等相关事实,该管理人与实控人之间构成实质意义上的代销关系,故私募基金的管理人与其实控人需连带向投资者赔偿。
某些投资产品会以实力强、知名度高的关联方作为宣传主体,但在实际签约时,关联方下属公司往往才是产品合同上所载明的产品管理人。如果管理人的经营能力不足,赔偿能力又有限,那么当投资者发生损失时,因其与关联方之间缺乏明确的合同关系,往往难以得到实际赔偿。
买入最高等级债券的基金,就可以高枕无忧了吗?
情景三
中途接盘风险
投资者潘某投资了某支债券型基金,该基金的“投资限制”条款注明其投资的信用债评级应不低于AA(偿还债务的能力很强,受不利经济环境的影响不大,违约风险很低)。后来因市场变化,该基金持有的两支债券评级从AAA下调到BBB+(偿还债务的能力一般,受不利经济环境的影响较大,违约风险一般)。但是潘某在购买该基金时,却无人告知此事。最后,这两支BBB+评级的债券无法按期支付利息,构成实质性违约,造成基金亏损。
在这种情况下,潘某能否要求基金公司赔偿损失呢?
潘某是该基金开放期内新进入的投资者。该基金采用摊余成本法作为估值方法,基金每天公布的净值并不能实际反映出其当天的实际市场价值,而仅仅是一个“债券买入价格叠加每日利息金额”的理论计算值,这导致潘某并不清楚其买入该基金前本产品存续期间的变化情况;而且基金公司与潘某签订合同时,未告知该产品所持仓部分债券信用评级不符合合同约定信用评级,未充分揭示风险,有违诚信原则,违反了先合同义务,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受让基金产品的投资者,应当关注产品存续期间的资产风险变化,而非仅关注产品成立时的资产情况,避免“接盘”高风险产品。投资者在购买此类产品前应当要求管理人作相应的风险披露,了解产品具体情况,根据自身对风险的判断作出决策。
投资多层“套娃”式金融产品产生损失,投资者应如何主张自己的权利?
情景四
层层嵌套风险
投资者赵某购买了某一资管产品,管理人又将该产品投入其他资管计划,形成了两层甚至是多层的嵌套现象。
此类底层资产或者投资链条上任何一个环节发生问题,都可能导致赵某受到损失。
如果赵某真的发生损失,应该向投资链上的哪一方主张权利呢?
投资者发生损失时,认为管理人存在过错的,应当向与其签订资管合同的管理人主张权利。而在资管产品“层层嵌套”的情况下,投资者对中间层级或底层资产的权利主张存在一定法律障碍。为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如果确有证据证明管理人怠于履行义务的,投资者可依法向后续层级资管产品的管理人代位行使相关权利。
投资者应警惕结构过于复杂的产品。产品层级越多,管理人对底层资产的掌控力越弱,投资者的知情权就越难得到保障,主张投资损失时也将面临更大的不确定性。此外,产品层级过多,也会影响到投资者的诉讼主体资格。
资管产品迟迟无法清算,投资者该如何应对?
情景五
清算僵局风险
某资管产品的投资对象为某地的文旅地产项目,投资期限为一年。投资者钱某购买了该产品。期间,地产项目开发遇到障碍,进展迟缓,资管产品到期后,管理人对产品期限进行延长,在延长期内,管理人仍没能按约支付钱某收益回报。钱某遂向资管产品管理人提起诉讼要求赔偿,管理方则认为该地产项目尚未完工,投资者是否受到损失暂时无法确定。
法院会支持钱某的诉求吗?一旦遇上这类合约到期后迟迟不能清算的的金融产品,投资者应如何应对?
通常而言,投资者在资管产品中的损失应待产品清算后才能明确。但是,如果管理人怠于清算,投资者就可以要求履行清算义务。如果有其他方法可以确定资管产品亏损程度的,法院也可以在诉讼中确定投资者损失,并根据管理人过错要求其承担责任。
投资者对资管产品约定的投资期限应有客观认识,资管产品无法清算的情况屡见不鲜,最后往往导致投资无法及时收回,陷入纠纷僵局。投资者应重点关注投资期限与投资项目的关系,避免“期限错配”引发的流动性风险。此外还应关注投资形成资产的安全性、财产的独立性以及相关保障措施能否落实。
未完待续 敬请关注
十大投资避坑指南(下)
文字 | 许晓骁
编辑 | 郑倩 陈一宁
摄影 | 陈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