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大投资避坑指南(下)
证券、期货、资产管理等金融投资方式日益深入人们生活,为大家实现资产增值提供了更多渠道与更便利的形式。近年来,市场上类似“保本”理财、“套娃”理财......这样的投资产品层出不穷;此外,上市公司股份隐名代持、私募基金份额转让、“资深老师”喊单带单等投资行为也引发了诸多纠纷。那么,这些名目繁多的金融投资产品靠谱吗?哪些投资行为会让投资人面临较大的风险呢?
上期
我们为大家带来了
十大投资避坑指南(上)
本期
上海金融法院申诉审查及审判监督庭副庭长
三级高级法官许晓骁
将继续带来
十大投资避坑指南(下)
为大家揭示
十类典型金融投资风险的
法律逻辑和应对方法
许晓骁
上海金融法院
申诉审查及审判监督庭副庭长
三级高级法官
情景六
非法交易风险
某现货交易场所开发了“某行情分析系统”,通过网络方式开展贵金属和能源合约交易。其交易保证金和手续费都比国内正规期货交易所要优惠很多,但是实时买卖的价格和正规市场同步,客户以建仓形式集中下单,看似可以用较少资金博取超额收益。投资者林某被这种“高杠杆”交易模式所吸引,于是在该交易平台开设账户进行交易,最后发生大额交易损失和手续费损失。
对这种交易模式,投资者应该注意什么?
符合“标准化合约”“集中交易”“保证金交易”“无实物交割”等特征的交易行为,应认定为期货交易。作为现货交易场所,未经国务院批准或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实质上组织了期货交易相关活动,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无效。交易平台、经纪公司应赔偿交易者部分损失,交易者亦存在过错并自负部分损失。
投资者应警惕非法的类期货、类证券交易,此类交易不被法律认可。类期货交易一般具有标准合约、保证金、高杠杆、无实物交割等特征;类证券交易一般具有份额化、标准化、可转让等特征。该类交易行为不但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部分交易场所还存在伪造行情、欺诈客户等违法行为。
期货穿仓风险关注不及时,扩大损失谁来担?
情景七
强行平仓风险
投资者鲍某持有的期货账户上显示其持仓风险率超过100%,期货公司多次通知其追加保证金,但鲍某要求在观察后续行情后再做操作,并未追加保证金。期货公司只能对鲍某期货账户所持部分合约采取强行平仓措施。由于平仓指令下达的当天,该合约一直处于涨停状态,无法成交,导致风险进一步扩大。第二天该合约涨停打开时,期货公司被迫将其全部持仓平仓。该笔交易导致穿仓,鲍某已缴纳的保证金全军覆没,另外还要负担由期货公司垫付的穿仓损失。
在这起交易事件中,投资者鲍某最核心的失误发生在哪一步?
强行平仓是期货公司为维护自身资金安全、防范市场风险所依法享有的一项权利。客户对自己账户及所持合约的风险具有积极管理及注意义务。由于市场行情急剧变化导致投资者所持合约流动性枯竭,致使平仓无法及时实现,相应的损失应由投资者承担。
期货公司按照约定履行通知义务后,依约有权对客户账户强行平仓。投资者应随时关注账户情况,及时补充保证金或自行平仓,避免损失扩大。极端行情下发生穿仓时,期货公司垫付资金,客户可能需要承担超过保证金的损失。
“老法师”喊单,一定稳赚不赔?
情景八
喊单带单风险
张某在某交易论坛上结识了“期货高手韩老师”,并对其推崇备至。经“韩老师”介绍,张某在某居间公司指导下在线开设期货账户后,通过微信私聊以及“布局交流群”,跟随“韩老师”的指令进行期货交易操作,发生投资亏损。张某为了挽回损失,不断追加投资以进入更为“高级”的投资群,导致损失进一步扩大。因无法明确“韩老师”的真实身份,张某起诉期货居间人要求赔偿损失。
该案会面临怎样的处理结果?
期货居间人对投资者应当负有信义义务,坚持投资者利益优先原则,诚实守信、勤勉尽责,避免与投资者发生利益冲突,及时披露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的重要信息。上述情形中期货居间人明知“韩老师”存在“喊单带单”行为,仍与其合作开发客户,无视投资者权益保护,需赔偿张某部分期货交易损失。
投资者应警惕各类平台上的各种喊单带单现象,典型行为包括帮助开户、提供交易指南、鼓动进入更高层级班级、不断展示他人“战绩”等等。在期货交易过程中应控制资金风险,谨慎追加投资,注意及时止损。
私募基金份额转让后未在托管人处记载,基金买受人将面临多大风险?
情景九
登记迟延风险
李某与孙某签订《基金份额转让协议》,转让李某在某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中享有的基金份额。孙某向李某支付了转让款,同时上述份额转让在管理人处进行了内部登记,但并未在托管人处记载。后因李某未履行对他人的债务,该基金份额被查封。
孙某能通过法律手段索回上述基金份额吗?
目前并无强制性法律规定要求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必须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要求进行份额登记。根据本案事实,基金管理人已经对孙某支付了转让价的基金份额进行了内部登记,故确认为孙某所有。
投资者受让取得基金份额,需要尽快办理变更登记,及时在有权机关或托管人处记载,防止发生“一物二卖”或被他人查封执行等情形,避免法律纠纷。
隐名代持上市公司股份,这种情形可取么?
情景十
股份代持风险
日本国公民杉浦与中国公民龚某签订《股份认购与托管协议》,约定由杉浦实际出资,并以龚某名义购买并管理某公司的股份。之后,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在发行上市过程中,龚某作为股东曾多次出具“股份清晰未有代持”的承诺。其后,双方因《股份认购与托管协议》的效力和股份收益分配发生纠纷。
隐名代持上市公司股份行为合法有效吗?
隐名代持证券发行人股权的协议违反《证券法》及相关监管规定,损害了以信息披露为基础的证券市场整体法治秩序和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故应认定无效。就隐名代持后产生的投资收益的分配问题,应适用公平原则,根据代持双方贡献程度以及对投资风险的承受程度等进行合理分配。
与一般公司的股权代持不同,上市公司的股份代持可能因违反信息披露等相关法律规定,破坏市场运行的公共秩序而归于无效,所以涉及上市公司股份代持协议的约定不受法律保护。
文字 | 许晓骁
编辑 | 郑倩 陈一宁
摄影 | 陈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