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国维:殷周制度论(节选)
《殷周制度论》书影
中国政治与文化之变革,莫剧于殷、周之际。都邑者,政治与文化之标征也。自上古以来,帝王之都皆在东方:太皥之虚在陈;大庭氏之库在鲁;黄帝邑于涿鹿之阿;少皥与颛顼之虚皆在鲁、卫;帝喾居亳。惟史言尧都平阳、舜都蒲坂、禹都安邑,俱僻在西北,与古帝宅京之处不同。然尧号陶唐氏,而冢在定陶之成阳;舜号有虞氏,而子孙封于梁国之虞县;《孟子》称舜生卒之地皆在东夷。盖洪水之灾,兖州当其下游,一时或有迁都之事,非定居于西土也。禹时都邑虽无可考,然夏自太康以后以迄后桀,其都邑及他地名之见于经典者,率在东土,与商人错处河、济间盖数百岁。商有天下,不常厥邑,而前后五迁,不出邦畿千里之内。故自五帝以来,政治文物所自出之都邑,皆在东方。惟周独崛起西土。武王克纣之后,立武庚、置三监而去,未能抚有东土也。逮武庚之乱,始以兵力平定东方,克商践奄,灭国五十,乃建康叔于卫、伯禽于鲁、太公望于齐、召公之子于燕,其余蔡、郕、郜、雍、曹、滕、凡、蒋、邢、茅诸国,棋置于殷之畿内及其侯甸。而齐、鲁、卫三国,以王室懿亲,并有勋伐,居蒲姑、商、奄故地,为诸侯长。又作雒邑为东都,以临东诸侯,而天子仍居丰镐者凡十一世。自五帝以来,都邑之自东方而移于西方,盖自周始。故以族类言之,则虞、夏皆颛顼后,殷、周皆帝喾后,宜殷、周为亲。以地理言之,则虞、夏、商皆居东土,周独起于西方,故夏、商二代文化略同。“洪范九畴”,帝之所以锡禹者,而箕子传之矣。夏之季世,若胤甲、若孔甲、若履癸,始以日为名,而殷人承之矣。文化既尔,政治亦然。周之克殷,灭国五十。又其遗民,或迁之雒邑,或分之鲁、卫诸国。而殷人所伐,不过韦、顾、昆吾,且豕韦之后仍为商伯,昆吾虽亡,而己姓之国仍存于商、周之世。《书·多士》曰:“夏迪简在王庭,有服在百僚”,当属事实。故夏、殷间政治与文物之变革,不似殷、周间之剧烈矣。殷、周间之大变革,自其表言之,不过一姓一家之兴亡与都邑之移转;自其里言之,则旧制度废而新制度兴,旧文化废而新文化兴。又自其表言之,则古圣人之所以取天下及所以守之者,若无以异于后世之帝王;而自其里言之,则其制度文物与其立制之本意,乃出于万世治安之大计,其心术与规摹,迥非后世帝王所能梦见也。
欲观周之所以定天下,必自其制度始矣。周人制度之大异于商者,一曰立子立嫡之制,由是而生宗法及丧服之制,并由是而有封建子弟之制、君天子臣诸侯之制;二曰庙数之制;三曰同姓不婚之制。此数者,皆周之所以纲纪天下。其旨则在纳上下于道德,而合天子、诸侯、卿、大夫、士、庶民以成一道德之团体。周公制作之本意,实在于此。此非穿凿附会之言也,兹篇所论,皆有事实为之根据,试略述之。
殷以前无嫡庶之制。舍弟传子之法,实自周始。当武王之崩,天下未定,国赖长君,周公既相武王克殷胜纣,勋劳最高,以德以长,以历代之制,则继武王而自立,固其所矣。而周公乃立成王而己摄之,后又反政焉。摄政者,所以济变也。立成王者,所以居正也。自是以后,子继之法遂为百王不易之制矣。
由传子之制而嫡庶之制生焉。夫舍弟而传子者,所以息争也。兄弟之亲本不如父子,而兄之尊又不如父,故兄弟间常不免有争位之事。此商人所以有中丁以后九世之乱,而周人传子之制正为救此弊而设也。嫡庶之法亦与之俱生。所谓“立子以贵不以长,立適以长不以贤”者,乃传子法之精髓,当时虽未必有此语,固已用此意矣。盖天下之大利莫如定,其大害莫如争。任天者定,任人者争。定之以天,争乃不生。故天子诸侯之传世也,继统法之立子与立嫡也,后世用人之以资格也,皆任天而不参以人,所以求定而息争也。古人非不知官天下之名美于家天下,立贤之利过于立嫡,人才之用优于资格,而终不以此易彼者,盖惧夫名之可藉而争之易生,其敝将不可胜穷,而民将无时或息也。故衡利而取重,絜害而取轻,而定为立子立嫡之法,以利天下后世。而此制实自周公定之,是周人改制之最大者,可由殷制比较得之,有周一代礼制,大抵由是出也。
是故,由嫡庶之制而宗法与服术二者生焉。商人无嫡庶之制,故不能有宗法。藉曰有之,不过合一族之人奉其族之贵且贤者而宗之。其所宗之人,固非一定而不可易,如周之大宗、小宗也。周人嫡庶之制,本为天子、诸侯继统法而设,复以此制通之大夫以下,则不为君统而为宗统,于是宗法生焉。是大夫、士以下皆有族,而天子、诸侯之子,于其族曾祖父母、从祖祖父母、世父母、叔父母以下服之所及者,乃无缀属之法,是非先王教人亲亲之意也。故由尊之统言,则天子、诸侯绝宗,王子、公子无宗可也;由亲之统言,则天子、诸侯之子,身为别子而其后世为大宗者,无不奉天子、诸侯以为最大之大宗,特以尊卑既殊,不敢加以宗名,而其实则仍在也。惟在天子、诸侯则宗统与君统合,故不必以宗名;大夫、士以下皆以贤才进,不必身是嫡子。故宗法乃成一独立之统系。是以《丧服》有为宗子及其母、妻之服皆齐衰三月,与庶人为国君、曾孙为曾祖父母之服同。適子、庶子祗事宗子,宗妇虽贵富,不敢以贵富入于宗子之家。子弟犹归器,祭则具二牲,献其贤者于宗子,夫妇皆齐而宗敬焉,终事而敢私祭。是故大夫以下、君统之外复戴宗统,此由嫡庶之制自然而生者也。
其次则为丧服之制。《丧服》之大纲四:曰亲亲,曰尊尊,曰长长,曰男女有别。无嫡庶,则有亲而无尊,有恩而无义,而丧服之统紊矣。故殷以前之服制,就令成一统系,其不能如周礼服之完密,则可断也。无嫡庶,无宗法,则无为人后者,故为人后者为其所后及为其父母昆弟之服亦无所用。故《丧服》一篇,其条理至精密纤悉者,乃出于嫡庶之制既行以后。自殷以前,决不能有此制度也。
《礼记注疏·丧服小记》书影
为人后者为之子,此亦由嫡庶之制生者也。商之诸帝,以弟继兄者,但后其父而不后其兄,故称其所继者仍曰兄甲、兄乙,既不为之子,斯亦不得云为之后矣。又商之诸帝,有专祭其所自出之帝而不及非所自出者。是商无“为人后者为之子”之制也。周则兄弟之相继者,非为其父后,而实为所继之兄弟后。以春秋时之制言之,《春秋经》文二年书“八月丁卯,大事于大庙,跻僖公”,夫僖本闵兄,而传乃以闵为祖,僖为祢,是僖公以兄为弟闵公后,即为闵公子也。又《经》于成十五年书“三月乙巳,仲婴齐卒”,夫婴齐为归父弟,以为归父后,故祖其父仲遂而以其字为氏。是春秋时为人后者无不即为其子。此事于周初虽无可考,然由嫡庶之制推之,固当如是也。
又与嫡庶之制相辅者,分封子弟之制是也。商人兄弟相及,凡一帝之子,无嫡庶长幼,皆为未来之储贰。故自开国之初,已无封建之事,矧在后世?是以殷之亡,仅有一微子以存商祀,而中原除宋以外,更无一子姓之国。周人既立嫡长,则天位素定,其余嫡子、庶子,皆视其贵贱贤否,畴以国邑。开国之初,建兄弟之国十五,姬姓之国四十,大抵在邦畿之外;后王之子弟,亦皆使食畿内之邑。故殷之诸侯皆异姓,而周则同姓、异姓各半。盖天子、诸侯君臣之分始定于此。此周初大一统之规模,实与其大居正之制度相待而成者也。
嫡庶者,尊尊之统也,由是而有宗法、有服术。其效及于政治者,则为天位之前定、同姓诸侯之封建、天子之尊严。然周之制度,亦有用亲亲之统者,则祭法是已。商人继统之法不合尊尊之义,其祭法又无远迩尊卑之分,则于亲亲、尊尊二义皆无当也。周人以尊尊之义经亲亲之义而立嫡庶之制,又以亲亲之义经尊尊之义而立庙制,此其所以为文也。说庙制者,有七庙、四庙之殊,然其实不异。庙之有制也,出于亲之统。由亲之统言之,则亲亲以三为五,以五为九,上杀、下杀、旁杀而亲毕矣。亲,上不过高祖,下不过玄孙,故宗法、服术皆以五为节。以三为五,大夫以下用之;以五为九,虽天子不能过也。既有不毁之庙以存尊统,复有四亲庙以存亲统,此周礼之至文者也。宗周之初,虽无四庙明文,然祭之一种限于四世,则有据矣。即令不止四庙,其于高祖以下,固与他先公不同。其后遂为四亲庙之制,又加以后稷、文、武,遂为七庙。是故遍祀先公先王者,殷制也;七庙、四庙者,七十子后学之说也。周初制度,自当在此二者间。虽不敢以七十子后学之说上拟宗周制度,然其不如殷人之遍祀其先,固可由其他制度知之矣。
以上诸制,皆由尊尊、亲亲二义出。然尊尊、亲亲、贤贤,此三者治天下之通义也。周人以尊尊、亲亲二义,上治祖祢,下治子孙,旁治昆弟,而以贤贤之义治官。故天子、诸侯世,而天子、诸侯之卿、大夫、士皆不世。盖天子、诸侯者,有土之君也。有土之君,不传子、不立嫡,则无以弭天下之争;卿、大夫、士者,图事之臣也,不任贤,无以治天下之事。以事实证之,周初三公,惟周公为武王母弟,召公则疏远之族兄弟,而太公又异姓也。成、康之际,其六卿为召公、芮伯、彤伯、毕公、卫侯、毛公,而召、毕、毛三公又以卿兼三公,周公、太公之子不与焉。王朝如是,侯国亦然,故《春秋》讥世卿。世卿者,后世之乱制也。礼有大夫为宗子之服,若如春秋以后世卿之制,则宗子世为大夫,而支子不得与,又何大夫为宗子服之有矣。此卿、大夫、士不世之制,当自殷已然,非属周制,虑后人疑传子立嫡之制通乎大夫以下,故附著之。
男女之别,周亦较前代为严。男子称氏,女子称姓,此周之通制也。上古女无称姓者,有之,惟一姜嫄。姜嫄者,周之妣,而其名出于周人之口者也。商人六世以后或可通婚;而同姓不婚之制,实自周始;女子称姓,亦自周人始矣。
是故有立子之制而君位定,有封建子弟之制而异姓之势弱、天子之位尊。有嫡庶之制,于是有宗法、有服术,而自国以至天下合为一家。有卿、大夫不世之制,而贤才得以进。有同姓不婚之制,而男女之别严。且异姓之国,非宗法之所能统者,以婚媾甥舅之谊通之。于是天下之国,大都王之兄弟、甥舅,而诸国之间亦皆有兄弟、甥舅之亲,周人一统之策实存于是。此种制度,固亦由时势之所趋,然手定此者,实惟周公。原周公所以能定此制者,以公于旧制本有可以为天子之道,其时又躬握天下之权,而顾不嗣位而居摄,又由居摄而致政,其无利天下之心?昭昭然为天下所共见。故其所设施,人人知为安国家、定民人之大计,一切制度遂推行而无阻矣。
周公像
由是制度,乃生典礼,则“经礼三百、曲礼三千”是也。凡制度、典礼所及者,除宗法、丧服数大端外,上自天子、诸侯,下至大夫、士止,民无与焉,所谓“礼不下庶人”是也。若然,则周之政治但为天子、诸侯、卿、大夫、士设,而不为民设乎?凡有天子、诸侯、卿、大夫、士者,以为民也。有制度、典礼以治,天子、诸侯、卿、大夫、士,使有恩以相洽,有义以相分,而国家之基定,争夺之祸泯焉。民之所求者,莫先于此矣。且古之所谓国家者,非徒政治之枢机,亦道德之枢机也。使天子、诸侯、卿、大夫、士各奉其制度、典礼,以亲亲、尊尊、贤贤,明男女之别于上,而民风化于下,此之谓治。反是,则谓之乱。是故天子、诸侯、卿、大夫、士者,民之表也;制度、典礼者,道德之器也。周人为政之精髓,实存于此。以经证之,《礼经》言治之迹者,但言天子、诸侯、卿、大夫、士;而《尚书》言治之意者,则惟言庶民。《康诰》以下九篇,周之经纶天下之道胥在焉。其书皆以民为言,《召诰》一篇,言之尤为反覆详尽,曰命、曰天、曰民、曰德,四者一以贯之。文、武、周公所以治天下之精义大法,胥在于此。故知周之制度、典礼,实皆为道德而设。而制度、典礼之专及大夫、士以上者,亦未始不为民而设也。
周之制度、典礼,乃道德之器械,而尊尊、亲亲、贤贤、男女有别四者之结体也。此之谓民彝。其有不由此者,谓之非彝。非彝者,礼之所去,刑之所加也。殷人之刑惟寇攘奸宄,而周人之刑则并及不孝不友,其重民彝也如此。是周制刑之意,亦本于德治、礼治之大经。其所以致太平与刑措者,盖可睹矣。
夫商之季世,纪纲之废、道德之隳极矣,举国上下,惟奸宄敌仇之是务,固不待孟津之会、牧野之誓,而其亡已决矣。而周自大王以后,世载其德,自西土邦君、御事小子,皆克用文王教。至于庶民,亦聪听祖考之彝训。是殷周之兴亡,乃有德与无德之兴亡,故克殷之后,尤兢兢以德治为务。周之君臣,于其嗣服之初反覆教戒也如是,则知所以驱草窃奸宄相为敌雠之民而跻之仁寿之域者,其经纶固大有在。欲知周公之圣与周之所以王,必于是乎观之矣。
编辑:大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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