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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静:唐代女教经典和女性墓志中的道德形象

馬靜 文字研究 2022-04-25

馬靜:唐代女教經典和女性墓誌中的道德形象

马静:唐代女教经典和女性墓志中的道德形象

摘要:唐代女性道德形象的塑造有三种基本力量,分别为以女教经典作者为代表的女性知识分子、以墓志撰写者为代表的儒家知识分子和墓主本人。三者之间存在内在吻合性,力图共同塑造符合社会期许的女性道德形象——德、孝、贤、仪。这种内在吻合性所形成的强大合力凸显了女教经典的重要地位和教化意义,反映出当时社会的普遍价值观念和以儒家道德伦理为主导的社会意识。


关键词:唐代;女教经典;墓志;道德伦理;塑造



近年来,妇女史研究受到史学界越来越多的关注,在唐史研究领域也不例外。要了解一个时代女性的基本道德形象,必须从规范和现实入手,流传至今的《女孝经》和《女论语》为我们提供了这方面的经典概括。这两本女教经典作为单一的教条规范,对女性的道德伦理观念进行了基本界定。墓志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唐代女性的现实处境,墓志撰写者对唐代女性道德形象的刻画反映出儒家知识分子对女性道德伦理的期许。本文将女性墓志中蕴含的伦理道德思想与女教经典所倡导的道德伦理思想进行比较,找出两者之间的吻合与疏离之处并进行分析,最终得出塑造女性道德形象的三种基本力量,即女教经典的创作者、墓志撰写者和墓主本人。通过研究,有助于了解唐代女性生活的现实处境,从而更加全面地看待女教经典的地位和作用,对唐代女性社会的主流道德观念有更深刻的理解和感悟。



一、对唐代女性道德形象与女教经典研究的回顾


在唐代女性研究方面,高世瑜是较早的一位。她认为“三从”中的“从”字为顺从之意,在中国传统社会中发挥决定性作用的因素往往是尊卑意识,而非性别意识,由此可见唐代寡母教子的崇高地位[1]。卢建荣按照唐代女性的法定身份将其地位从高到低依次划分为人母、人女、人妻三等,认为唐代妇女的实际地位与法定地位并不一致,前期女性地位较高,具有开放自由、贞节观念淡薄、礼教松弛的特点,后期则转向礼法孝道,体现出贞节观念加重、礼法强化的趋势[2]。段塔丽认为中国古代妇女的家庭地位除受“男尊女卑”这一基本格局框定外,还受到儒家“孝”的文化逻辑和“长幼有序”的伦理规范的支配,只有在丈夫和公婆均已去世的情况下,人母的地位才能得以凸显[3]。王楠认为唐代出现了从尊孝道为中心到重贞操为中心的伦理观念的转变,女性生活的重心由父家转向夫家[4]135-167。张国刚认为儒家伦理观念逐渐扩展的趋势自汉至唐并未改变,不存在唐代妇女比前代更开放的现象[5]。李晓敏以墓志为基础考察了唐代寡居妇女的生活,认为佛教是妇女的精神依赖,佛教戒律比儒家伦理道德更易被其所接受,女子尚佛与恪守儒家道德伦理之间存在一定关联[6]。在唐代女性事佛问题研究方面,苏士梅描述了唐代女性的具体事佛行为,探讨了妇女崇尚佛教的原因和妇女崇佛对当时社会风尚、生死观念、丧葬观念的影响[7]。通过考察墓志,苏士梅发现了唐代妇女观的两个层面:一是受传统儒家伦理观念影响,唐人并未摆脱“男尊女卑”的性别歧视,妇女仍被定位为“贤妻良母”的角色;二是唐代妇女观亦有开明的一面,主要体现在事佛和才学两个方面[8]。姚平认为佛教对女性的影响有利于儒教和佛教的糅合,使其向着有利于女子行为规范的方向发展[9]。此外,还有学者论述了人情对于妇女遵守经典的监督作用。陈弱水认为伦理规范的基本评判标准是儒家经典和“人情”,女性行为的基准既要“合礼”,也要“合情”。张国刚分析了纲常伦理、成文法律与生活中人情事理之间的张力与统一,揭示出小传统对大传统的影响[10]。



在唐代女教经典研究方面,王燕秋概括了有唐一代女教的发展概况及其新变化[11]。赵红对女教书的本源、唐代女子教育、唐代女教书及其作者等内容进行了细致的总结分析,引申出唐代母训文化的特点[12]。高世瑜考证了宋氏姐妹的家世背景以及《女论语》的创作和流传,通过与《女诫》进行比较,探讨了《女论语》在女教发展史上的地位和宋氏姐妹的人格特征[13]。黄嫣梨考察了《女孝经》和《女论语》的作者、写作动机与篇目内容,证实了二书作者的学养[14]188-208。山崎纯一认为《女论语》的作者另有其人,比较了《女孝经》和《女论语》的内容与功用[15]158-187。刘燕飞通过考证,确认今本《女论语》为宋氏姐妹所著[16]。孙顺华认为《女论语》的价值取向与作者个人所追求的人生实践存在矛盾,二者是相互背离的关系[17]。史娜分析了女教经典产生的社会背景,认为其中所反映的女子教育思想对今天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18]。肖群忠通过对比《女孝经》、《女诫》、《女论语》这三部女教经典的相似之处和不同之处,总结出男尊女卑、三从四德、专心守节这三点传统女性道德观的基本要素[19]。崔丽认为《女论语》的内容和形式均深受佛教影响,带有浓厚的宗教色彩,不但促进了女训思想的拓展和实用,而且使以儒家女性道德观为核心的女训在唐代社会中下层得到了普及[20]。



二、唐代女教经典对道德伦理规范的界定


女教,指对女子的教育。中国的女教传统源远流长,主要侧重行为规范、伦理道德两大方面,与儒家思想存在密切联系。西汉末年,刘向依据先秦伦理观念和董仲舒“三纲五常”理论中有关女子的言论,编纂完成针对女子训教的第一部专著———《列女传》。东汉班昭所著《女诫》堪称女教经典的鼻祖,是第一部有关女性教育的系统化理论训诫。《女诫》问世以后,女教经典的编纂水平上升到了一个新的高度,有关女教训诫的著作越来越多。女教问题因在唐代受到广泛关注而呈现出空前繁荣的景象,涌现出一大批女教经典,目前仅存《女孝经》和《女论语》。



(一)《女孝经》


《女孝经》成书于开元二十六年(738),作者是唐玄宗时担任散郎的侯莫陈邈之妻郑氏。由于执政初期政局动荡,后宫干政现象严重,唐玄宗决定整肃妇礼,天宝二年重新颁布《孝经》,借此对统治秩序和封建伦理道德进行重塑。郑氏顺应时势,以《孝经》和《古列女传》为蓝本编撰完成了《女孝经》。


下表概括了《女孝经》的主要观点,反映了其对女性道德伦理规范的基本要求。



从上述十二章的女教内容来看,以描述女子德行、孝道、事夫、母教居多,可知《女孝经》将规范的重点放在了德、孝、贤、仪四个方面。德表现为做事言行应合乎礼法规矩,身为女子要柔和贞顺。孝表现为侍奉舅姑。此外,亲族和睦、娣姒和谐、邻里交好也是孝的表现。贤指贤惠,除照顾丈夫衣食外,更要对其不当行为进行劝谏。此外,女子的贤惠还包括勤俭持家、勤习女功等方面。仪指母仪,母亲要教育好子女,积极以身作则。《女孝经》对女子德、孝、贤、仪等方面的规范和要求阐明了其作为人妻、人妇、人母三种社会角色所应尽到的责任和义务,表明了女子在家庭、社会中的地位。


( 二) 《女论语》 


与《女孝经》相比,《女论语》的成书时代更晚一些,大约在唐肃宗至唐代宗时期( 756—779) 。这一时期是唐朝由盛转衰的重要阶段,已经失去了贞观、开元时期开放、自信、勇于进取的开拓精神。经历安史之乱的巨大冲击后,唐朝统治者力图重拾正统礼法,希望通过对女性的道德控制提振国家威望,整顿社会风气。据两《唐书》本传记载,宋若莘和宋若昭两姐妹在贞元四年( 788) 为昭义节度使李抱真所表荐,被德宗征召入宫。《女论语》为宋若莘入宫前所作,由宋若昭注解。宋氏姐妹仿《论语》而作《女论语》,共分十篇,今本《女论语》有十二篇,其中“和柔章”和“守节章”可能为后人所增补。《女论语》采取了四言一句的论述方式,内容通俗易懂,语言诙谐幽默,因更具平民性而成为唐代普通妇女的行为准则。在现存《女论语》的十二章中,对唐代女性行为规范提出了如下要求。



与《女孝经》相比,《女论语》所描述的女性行为规范更加具体,几乎对女子的一言一行、一颦一笑都做了具体规定[1]140。与《女孝经》相比,除德行礼仪、事舅姑、事夫、母教等基本内容外,还增加了事父母、营家、待客等内容。其中,“和柔章”和“守节章”与其他章节有重合之处,凸显了作者对女子贞节和德行的看重。《女论语》作为唐代女性的行为规范准则,始终围绕女子的“三从四德”来论述其为女、为妻、为媳、为母的职责和义务。此外,《女论语》还强调了女子在日常生活中应勤习女功、亲和邻里、殷勤待客。作为女教训典,《女论语》将妇德、妇言、妇功和妇容进行了扩展和细化,较前代的女教经典更为清晰、具体和完备。


无论《女孝经》还是《女论语》,其所界定倡导的女性伦理规范是一致的,反映了女教经典对女性行为规范的基本要求和主要侧重。首先,女教经典将女子言行是否合乎礼法规范、为人妻是否恪守贞节视为评判女性道德行为的首要标准。其次,强调女性对孝道的践行,包括对父母、公婆和亲族的孝顺。其三,要求彰显贤惠和母仪。最后,对持家示范的重视。 


三、墓志对唐代女性道德形象的刻画


唐代女教经典对女子的品德、修养和能力等方面的基本要求大致有以下几点:知书明礼,性格温良和柔,行为端正清贞;上能孝敬父母公婆,侍奉丈夫,下能教养子女;善于勤俭持家,长于女红烹饪。在唐代女性墓志中,女教经典的这些要求均有体现。在墓志记载中,描述女子德礼和贞节的内容最多,其次是孝道,然后是事夫和母仪,最后是营家。由此可见,墓志撰写者对女性逝者评价的重点与女教经典对女性道德要求的重点相一致。不过,与女教经典不同的是,墓志中还反映了才学、尚佛、崇仙等女子其他方面的诉求,折射出墓志和女教经典对唐代女性形象的描述和规范之间既存在吻合,又有一定程度的疏离。


( 一) 女性墓志与女教经典的吻合


纵观唐代女性墓志,虽然其内容对女性形象的描述多少不一,但基本上都含有女教经典所倡导的内容。


1. 德和礼


德礼兼备是唐代女教要求女子遵循的基本道德准则,“德”、“礼”等词在墓志中的出现频率最高。开明 001《元氏墓志》中提到,“动必以礼,行不忤物。年十有四,归于那卢氏,言容有礼”[23]5。贞观 057《刘氏墓志》记载,“夫人淑信贞顺,俭而中礼,沐四德以训闺阑,敦六行而敦藻。……非姑之制不服,非姑之礼不说,非姑之行不履,非姑之矩不则,非典不言,非法不动……为妇之道毕矣”[23]45。据显庆 011《郑氏墓志》记载,墓主郑氏“六行不阙,四德有闻”[23]235。开元 238《大唐故慕容妃墓志铭》记载慕容妃“生而知礼,动必合仪”[23]235贞元 060《蒋氏墓志》记述“夫人承德门之重,守礼训之则”[23]1880。唐代女性墓志撰写者将言行有礼、四德兼备、六行兼修等词语放在评语的首要位置,完全符合女教经典对女性道德形象规范的基本要求。由此可见,唐代墓志撰写者与女教经典作者的主导思想存在默契,他们所共同努力塑造的女性基本道德形象是一致的。此外,从墓主角度考虑,她们大多出身于社会中上层的士族家庭,自幼受到良好教育,“无劳班氏之诫,妙合女仪;不览内则之篇,尤明四德”,对“德”和“礼”的遵从完全是一种自觉行为,并非教科书式的实践。


2. 贞节


在唐代墓志中,留下了大量描述女性严守贞节的文字。贞观 127《梁夫人铭》记述墓主梁夫人在丈夫死后,能够“积纪孀居,贞专弥固,虽艰危屡践,而能保义夫家,闾里化其风猷,闺房伫其规范”[23]89。据垂拱 005《张氏墓志》记载,“夫人年十四,偏丧所恃,奉存追往,绝而复续”[23]731。在宝 历 009《张氏墓志》之中,记述“夫人自居霜[孀]寡,贞列[烈]知名”[23]2086。此外,烈妇在女性墓志中亦有所反映。据天宝 183《郭氏墓志》记述,墓主郭夫人的丈夫中年去世,叔父欲夺其志更醮张门,但夫人念及幼孤,始终保持名节[23]1659。在贞元 016《唐故源夫人墓志铭并序》中,记载“夫人孝悌资天,专贞配地,属下骁卫府君之丧,毁瘠过礼,呕血无度”[23]1848。大中 057《唐故陇西郡夫人墓志铭并序》中的河清丞曲公元缜先夫人十载而终,夫人“蓬首垢面,台不施镜,内外咸以其节难裂,丈夫不如”[23]2293。墓志中对女性严守贞节行为的大量描述,说明墓志撰写者将贞节奉为女子的一种“美德”。贞节是儒家知识分子评判女性道德伦理的重要指标,墓志撰写者认为只有严守贞节才符合儒家文化的主流道德意识。女教经典作为教条颇显生硬,墓主自己并非一味死板地予以遵守,她们守节孀居的表现可能更多是出于情感考虑,因为夫妻之间感情深厚,所以妻子在丈夫亡故后不愿再嫁。


此外,墓主还有可能迫于社会压力而无法再嫁。虽然这些主观性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不论怎样,墓主展现在世人面前的总是一个“贞节”的形象。女教作者、墓志撰写者和墓主三者的共同作用使贞节观念在社会思想领域更加深入人心。


3. 孝道


孝道一直为儒家思想所标榜,在中国伦理道德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唐代的孝道主要体现在事父母和事舅姑两大方面,在行孝之风极为盛行的社会背景下,“孝道”在唐代后期更为彰显。


墓志中所反映的事父母之孝。开元 143《刘氏墓志》记载,“夫人母太原王氏,中年婴疾,早岁嫠居,夫人痛提婴之无能,感曾参之阙养,衣不解带,药必亲尝,荤血誓心,饮食乖节,累足惕息,绵历寒暑,结忧生疾,积疹伤年”[24]551,体现了刘氏对母亲无微不至的照料。


墓志中所反映的事舅姑之孝。延载 003《陆氏墓志》记载,“先姑寝疾数年,夫人亲侍汤药,事感中外,屡移寒暑”[23]861。在开元 030《故源夫人墓志铭》中,记述源氏事公婆时“下气怡声,自堂徂室,言必合度,动而中规”[23]1173。会昌 001《蒋氏墓志》记载,蒋氏的婆婆赞赏蒋氏“新妇解吾意,每所动用,皆合吾心”[23]2210。大中 075《卢夫人墓志铭》对事舅姑进行了概括:“其一也:冬温暑清,晨兴宵寐。其二也:有疾必尝药专侍,忧不顷离。其三也:精乎珍馔,能调烹饪。”[23]2307只有这三者皆备,才可称得上“孝妇”。


此外,娣姒友好、邻里和睦、上下谦和也是孝道的重要表现。在咸通 044《荥阳郑氏墓志铭》中,郑氏“处娣妯间无违言过动,遇幼下辈无疾声忤色”[23]2412。龙朔 006《大唐刘应道妻故闻喜县主墓志》记载,刘应道之妻“奉尊接下,外谐内睦”[24]121。在开元 181《高氏墓志》中,也有“服勤以奉上,鸣谦以抚下”的记载。由此可见,唐代女性道德规范对家族和谐、邻里和睦颇为看重。


上述事迹完全符合女教经典对女子行孝的期待。对于墓主而言,行孝并非是完全遵从教条,更多是出于“人情”考虑,她们对父母、公婆的照料顺从是责任和亲情使然。孝道加入“情感”因素后,在墓志撰写者与女教作者的共同作用下成为女教道德伦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4. 事夫


唐代女教经典中的“以夫比天”思想说明当时的女性并没有与丈夫处在同等位置,为妻者应恪守妇道,不但要恭顺谨慎、悉心细致地侍奉丈夫,还要谏言规劝,尽心辅佐以成就其事业。


墓志中所反映的妻子对丈夫的体贴照顾。在咸通 054《崔氏墓志》中,崔氏的丈夫中途因病辞职还家后,妻子“忧切之心,屡形于色,故衣不重彩,食不兼味……。罄筐箧具以奉药饵,辛勤积年,未尝以匮乏介意。以故司议府公虽抱沉疴,获安颐养,实夫人明敏贤行之所致也”[23]2419。


墓志中所反映的妻子对丈夫事业的帮助。据大中 005《史氏墓志》记载,史氏的丈夫因做官未成而“郁抑私怀,孑身京洛”,夫人“尽自房饰资用,前达显重,亦由兹肇”。[23]2255据大中 136《张氏墓志》讲述,“府君幼失二亲,天付至性,海内无立锥之处,中肠怀迁□之忧。佐县建昌,乃为初任。夫人一心辅助,唯俭唯勤”[23]2357,最终使丈夫仕途显达。


墓志中所反映的妻子对丈夫的劝谏。咸通 014《卢氏墓志》记载,“璋或履事之未当,夫人必曲以他喻而成之,冀终归美,竟不拂其意。至于食饮,必伺其所尚而羞之;或事碍未就,必移时辍餐,终不下箸”[23]2388。通过上述事实,向我们展示了唐代女性作为妻子的职责和辛苦。夫妻之间的感情并非只由妻子单向付出,琴瑟和谐、相敬如宾、举案齐眉才是双方共同努力的结果,丈夫对妻子也会一样的恭敬体贴。据大和 004《陶氏墓志》记述,“夫人作配君子,合卺结缡,垂四十春。动无措容,言未越礼。将军待之喜愠未形,宾敬无异”[23]2097。起居郎李璋的妻子对其十分好,他曾发出“愧以不才之资,过承举案之敬,自顾懦质,何以克当”的感慨。女教经典只强调妻子的职责,弱化了丈夫的义务,墓志却对夫妻间的双向责任进行了强化,说明墓志撰写者在书写过程中将感情因素糅合进去,使女子的“贤妻”形象衬托得更加鲜明。


5. 母教


母教既包括母亲对子女的抚养义务,也有对子女的训诫责任,墓志中的大量此类内容反映了唐代母训文化的兴盛。


墓志中所反映的母亲对亲生子女的教养。开元 084《天水赵君墓志铭》记载:“夫人有四子焉,上二子并童年未冠,下二子犹衣襁褓。夫人躬自鞠育,孜孜不倦,渐至成大,诲之义方,俾长幼有序,婚姻不渎,居于家者理治,移于外者贞干”[24]511,最终第二子成为县尉,第四子成为参军。此外,墓志中还有母亲为教导子女而“犹如孟母”的内容,这些事迹与女教经典中对母教的规定高度吻合。据龙朔 082《曹太夫人墓志铭》记述,夫人“早失所天,孀居守志,鞠养孤幼,三徙择邻,训以义方”[23]390。元和 040《赵氏墓志》记载,夫人自丈夫去世后独自抚养三子成才,“虑怠学而色严,愍幼孤而心恻,提耳抚首。……或择邻而居,或断织以示,训育渐长,器皆老成”[23]1978。墓志中所反映的母亲对非亲生子女的教养。景云 006《韦氏墓志》描述了夫人对丈夫前妻之子女的抚养,“先是前夫人童男幼女,并夫人鞠育提携,无异己生,不邀他誉,如自子髫龀。成之以冠婚,语于其伦”[24]446。会昌 032《陇西李氏墓志》记述了李氏抚养孤儿志衡兄妹的事迹,“夫人以保育之道,慈旨之恩,甚于己子”[24]945。墓志中所记载的女子抚养丈夫前妻之子女、收养孤儿的事例在女教经典中并没有得到宣扬,说明女性墓主们的生活较单一抽象的女教经典更为复杂丰富。“执教诸子”反映出唐代母亲对子女的职责和义务,寡母将自己余生的心血倾注在子女身上,子女对母亲而言是精神支柱和情感寄托。墓志撰写者着力刻画母亲的高大形象,而对“三从”中 “夫死从子”的观念进行了低调处理,强调母子关系的重点是子对母而非母对子的遵从,凸显了唐代母亲的地位和母教的重要意义。所以,女教经典的作者仅设定了单一的母教职责,而墓志撰写者则更多地从社会主流道德文化视角入手,将母教文化发挥得淋漓尽致。墓主作为母亲,本身对子女有一种天然的关怀和责任,墓志撰写者对母亲形象的共同刻画凸显了母教在唐代社会主流道德意识领域的重要地位。


6. 女功和营家


女功对于唐代女子来讲是基本的家务技能,包括女红、烹饪、洒扫等多个方面。在墓志中,对女子善习女功有很生动的描述。贞观 001《张氏墓志》记载,张氏“弄鸣机之杼,锦字成文;制朝章之服,能全对舞”[24]8。贞观 043《田氏墓志》记述,田氏“勤恪妇功,奉扫持箕,肃恭宾敬”[23]36。在 永徽 046《郑氏墓志》中,也有“中馈醴酏之则,夙夜惟寅;织纴组纟川之工,朝夕是务”[23]106的描述。


营家包括洗衣洒扫、耕作、祭祀、整顿坟茔等多方面内容,这些活动在墓志中都有记载。在长安 048《卢氏墓志》中,赞美卢氏“宝惟宜家,佩服洗濯,澄幕酒醴,婉娩其仪”[23]1025。元和 008《李氏墓志》对李氏勤于祭祀有详细描述,“每正冬献享,暮春拜祭,未尝不深具蠲洁,出于己力,至于审省涤濯……虽有婢仆而不之使”[24]806。贞元 011《景氏墓志》记述景氏家中年年歉收,自己“躬自纺绩,率下耕种”[23]1844。据元和 043《常氏墓志》记载,常氏在丈夫去世后“蓬首悲缠,麻衣昼哭,乃护其旅榇,顺彼长途,历于星岁,达其故国,厝于临晋县峨眉原之里,迩先茔也。又纂毕生之业,建于丰碑,以纪其功”[23]837。在上述事例中,女教经典对洗衣洒扫、耕作、祭祀这三方面都有明确规范,但却没有提及整顿坟茔,说明唐代女子的现实生活比女教规范更加丰富和繁杂,她们承担了更多的家庭责任。女功和营家作为唐代女性必须掌握的生活和理家技能,对于墓主来讲,营家是一种责任和义务。墓志撰写者用大量笔墨描摹这些生动景象,一方面展示了唐代女性理想化的家庭生活,另一方面则将勤劳持家作为女性的基本美德加以宣扬。所以,在女教经典作者对营家做出基本规范的基础上,墓志撰写者通过刻画女子勤俭营家的贤惠美德,两者共同将营家之道作为女性的基本道德规范进行倡导。


综上所述,女教经典对德礼、贞节、孝道、事夫、母教和营家六个方面的规范与墓志所反映的社会现实有一定程度的吻合,说明无论是女教经典的作者,还是墓志撰写者,都在试图构造一个符合社会主流道德意识的女性形象。女教经典作为单一的理论教条,对女性的道德形象进行了基本刻画,作为儒家知识分子代表的墓志撰写者则用更加丰富、生动的笔触将女性描绘成符合社会道德期许的形象。对于墓主而言,对道德伦理规范的实践更多掺杂了“人情”因素,“人情”作为助推剂使礼法更加行之有效。因此,女教作者、墓志撰写者和墓主三者之间的内在吻合性形成了强大合力,既凸显了女教经典的重要地位和教化意义,也使社会主流道德文化支配下的女性形象更加深入人心。


( 二) 女性墓志和女教经典的疏离


除德礼、贞节、孝道、事夫、母教、营家这六大内容外,墓志中还反映了唐代女性的才学、事佛和崇仙等精神诉求,这在女教经典中并没有得到体现和提倡。


1. 才学


唐代的文学造诣很高,知识分子们竞相学习的风气很浓,女子也不例外。唐代女性精通诗词、歌赋、音乐、书法、绘画是一件很平常的事情。咸亨 203《大唐房陵大长公主墓志铭并序》对公主的文笔和书法进行了赞扬,记述其“敦诗悦礼,照史披图。文场翰林之奇,体物缘情之妙。故知班姬□藻,远谢词条;左嫔彤笔,深惭丽则”[24]201。在龙朔 006《大唐刘应道妻故闻喜县主墓志》中,刘应道之妻“至于艺术方技咸毕留思;诸子群言,鲜或道略。雅好文集,特加钦味。商榷人物,综□名 理。抗论发辞,莫不穷其指要。实有大丈夫之致,岂儿妇人之流与”,反映了其喜好学问、善于考证、志向高远的求学旨趣。贞元 108《姚氏墓志》记载,姚氏擅长音律,“尤善琴瑟,其道幽深,造五音之微,穷六律之要,得在纤指,悟于寸心”[24]753。这些事例表明,诗词歌赋、琴棋书画是唐代妇女普遍的业余爱好。表面上看,女子擅长文学才艺与儒家所提倡的道德伦理无甚关系,但墓志撰写者在描述过程中却有意将二者联系起来。贞观 043《田氏墓志》记述“夫人幽闲婉顺,志阅女史之图;阃德淹和,深崇傅姆之教”[23]36,反映出田氏幽闲婉顺的气质与阅览女史有很大关系。据乾封016《梁氏墓志》记载,“夫人少习诗礼,长闲[娴]音律,既阅道书,尤精释典,约□必以义,厚已不容非”[23]453,说明诗礼音律的学习对培养梁氏良好的德行操守具有一定积极意义。其实,墓主善习音律、熟知诗礼仅是客观事实,无从得知其是否能够真正遵循道德伦理规范。


墓志撰写者将女性的才艺与女教道德规范衔接起来,其目的就是为了模糊女性身上的某些特殊性,使笔下的女性以“知书达礼”的形象呈现出来,而不仅仅是对其擅长琴棋书画的简单描述。这种处理手段反映了墓志撰写者对女性进行塑造时的基本倾向,说明其力图将女性刻画为德才兼备的完美形象。


2. 事佛


佛教自东汉传入中国以来,唐朝时期得到了充分发展,尚佛成为当时社会的普遍风气。墓志中的大量事实说明,唐代女子大多具有事佛的家庭习惯和精神追求。在贞观 079《刘氏墓志》中,有“修营佛像,造作经文,罄竭家资,望垂不朽”[23]59的记载。据永徽 045《姬氏墓志》记载,姬氏“兼以栖情慧日,澄志玄门,戒行内融,神情外朗”[24]82。据永隆 002《张氏墓志》记述,张氏“加以夙祛万有,早昧三乘。得解脱于心王,了真诠于道谛”[24]247。这些比较单纯的事佛行为,反映出唐代女子在儒教以外的其他精神寄托。此外,墓志中也常将女子事佛与抚养孤儿、孝顺舅姑、教养子女联系在一起。据永徽 108《孙氏墓志》记载,孙氏“加以留心释典,……常诵金刚波若灌顶章句……仁恻之至,通于神明。初隋末土崩,洛中云扰,米遂腾跃,斗至十千。顿踣于是成行,骨肉不能相救。夫人偶逢弃子,歧路呱然,哀而鞠之,恩情甚备,及其亡也”[23]201。佛家讲求仁慈,孙夫人在艰难之中动恻隐之心收养孤儿,这与其长期事佛有一定关联。在万岁通天 014《薛氏墓志》中,“夫人亲洁至诚,深祈景佑,七月七夜诵妙法莲华经,君姑所苦,应时康复,中外支胤,远近宗亲,咸以为至孝冥感,大悲降福,虽姜妻事姑,亦奚足多也”[23]898。薛氏夜 诵《妙法莲华经》为婆婆祈福,突出了其对孝道的遵守。万岁登封 002《马夫人墓志》记述,“夫人幼而贞婉,长而仁孝,专心释教,始终如一,训育诸子,义极恩慈”[23]884。


早期佛教并没有倡导孝道,传入中国后为消弭与中国文化的抵触才开始积极提倡[25]46。墓志撰写者将女子事佛与抚养孤儿、侍奉舅姑、教养子女等内容联系起来,似乎是在刻意强调佛教与儒教的结合,进一步强化妇德、孝道、母仪等传统观念。事佛本是一件单纯之事,撰写者对墓主的事佛行为进行描述时加入了道德因素,体现出知识分子阶层对唐代社会主流道德文化的界定和回归。从墓主角度来讲,妇女受佛教影响而抚养孤儿、侍奉舅姑,表明其有仁爱孝悌之心,以恩慈训育子女说明女子有母仪之范。墓志在描述孀居妇女时常描述其窒绝利欲,凝心禅门,这其实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当时儒家知识分子对女子贞节的看重。所以,妇女事佛折射了很多女教道德规范所倡导的内容。虽然女子事佛并不为女教经典所提倡,但墓志撰写者通过努力修饰,加之墓主本身可能因事佛而潜移默化地受到道德观支配,最终使事佛行为回归到礼教方向。


3. 崇仙


传奇小说在唐朝颇为流行,墓志内容因而体现了一些神幻色彩。据永徽 034《唐氏墓志》记述,唐氏梦见自己“方欲轻飞上月,腾跃金波,微步天津,瑶光散彩。访仙妇于洛浦,有愿莫从;追神女于阳台,翻从风烛”[23]153。在显庆 046《霍氏墓志》中,墓主霍氏“□漠酒醴,罄诚信于蒸尝;□具榛脯修,备虔恭于晨夕。近因岁露,刻削天和,访五色于西山,仙童罕见;寻一箱于短发,白鹿难求”[23]259。墓志撰写者认为,霍氏能够得见仙人是其虔诚祭祀的结果。女教经典倡导女子“社赋蒸 献”,墓志中虽很少反映女子具体的祭祀行为,但崇仙尚道思想却凸显了其对神灵的膜拜和敬仰。


她们希望以此得到神灵庇佑,祭祀祖先既是与神灵沟通最为直接的方式,也最能表明自己的虔诚心意。同样,墓志撰写者将女子梦仙的事实与德行、孝道、祭祀等观念联系起来,表明这个女子或因德行有成、或因孝顺父母、或因蒸献祭祀而感应神灵,从而实现了内心满足。他们有意对女子梦仙之事进行渲染和夸大,宣称这是虔心修为所致,其内在目的是为了重申德行的重要性。


总而言之,无论女子尚才、尚佛,还是尚仙,墓志都未将其描述成女性单纯的精神追求。墓志记载与道德规范之间纵然有疏离之处,墓志撰写者总会以看似合理的描述方式对这些疏离之处进行弥合,试图引导女性行为的一些特殊性回归到女教道德伦理规范的范畴之内,从而强化女性道德伦理的重要地位和教化意义。对于墓主而言,她们因知书而明礼、因事佛而怀有仁孝之心,这是对女教伦理规范的最好践行。因此,墓志撰写者对道德伦理观的有意刻画和墓主对这一观念的无意影射,最终使唐代女性的道德形象更加鲜明完美,突出了女教经典的现实意义,使其成为“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真理。


四、塑造唐代女性道德形象的基本力量


唐代女性道德形象的塑造有三种基本力量,分别为以女教经典作者为代表的女性知识分子、以墓志撰写者为代表的儒家知识分子和女性墓主。三者之间有着一个共同目的,那就是通过对德礼、贞节、孝道、事夫、母教、营家六个方面的塑造,力图将唐代女性刻画成符合社会期许的道德形象———德、孝、贤、仪。首先,对女教经典作者而言,她们是女性知识分子的代表。《女论语》的作者宋若莘、宋若昭姐妹虽然出身寒微,但出自书香门第之家的她们从小便受到父亲的熏陶,习文识礼。《女孝经》的作者郑氏出身于仕宦之家,更是知书明礼。她们作为女教的传教士,将女子的道德行为规范以教条形式固定下来,试图通过成文礼法指导和约束女性的日常行为,宣扬和推广了女教思想。


其次,对墓志撰写者而言,他们与墓主有着密切关系,或为墓主丈夫,或为墓主丈夫的同僚,或为墓主的子侄兄弟。如天宝年间的侯氏,其墓志就由丈夫所写;议郎朱公妻子的墓志为丈夫同僚儒林郎张万峰所撰;贞元年间的蒋氏,她的墓志由嗣子源晋所写。墓志撰写者和墓主的密切关系使前者在书写过程中难免言过其实,甚至无限放大女子的个人形象,对其道德行为的刻画近乎完美,出现了大量溢美之词。另外,墓志撰写者大多为儒家知识分子代表,他们倾向于将笔下的女性刻画成符合儒家道德伦理规范的典范。即使现实与规范之间存在疏离、冲突之处,如墓主对才学、佛事的崇尚,墓志撰写者也会在书写过程中巧妙地介入道德伦理观,在这些特殊的社会现象与规范之间建立起某种联系,将现实与规范的不吻合之处改造为符合儒家伦理道德规范的常理,凸显道德伦理规范在女子现实生活中的主导地位和重要作用。


最后,墓主并非一味死板地恪守伦理教条。从家庭背景考虑,唐代女性墓主多出身于社会中上层,其祖上多为文臣或将军,从小就深受良好家风熏陶,对道德伦理规范更多的是一种主观能动的实践。墓主们的一生都在实践着为人女、为人妻、为人妇和为人母的角色转换,对父母、公婆尽孝,是一种亲情的驱使;夫妻之间琴瑟和谐,一定有着良好的感情基础;母亲对儿女的训育更是一种责任和关怀。墓主在与父母、公婆和子女相处的过程中糅合了感情因素,“人情”对女性实现孝道和贤德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情感因素往往使女子更容易接受礼法规范。


总而言之,女教作者、墓志撰写者和墓主对女性的道德诉求是一致的,三者结合后所形成的强大合力不仅凸显了女性道德规范的重要地位和实践意义,而且将儒家的礼法文化牢固界定为唐代社会的主流文化,反映出整个社会的普遍价值理念。他们对唐代女性的共同塑造符合了社会期许和儒家道德伦理的主流意识,最终使道德伦理体系在唐代女性群体中成功实现了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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