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助理咋就成了劳务派遣工?
近一段时间以来,各地法院招聘法官助理的新闻屡见报端,您可以百度“法官助理劳务派遣”,可以查出几十页的招聘信息,有的法院甚至开出了让其他地区法官羡慕的18.3万元“天价”年薪招揽人才。
细观这些法官助理的招聘广告会发现,你会发现,他们的用工性质竟是“劳务派遣工”。法官助理适用劳务派遣工,这是改革新举措?这一用工形式合法吗?
一、什么是劳务派遣工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务派遣,即劳动力租赁,是由派遣机构(法律上称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并支付报酬,把劳动者派向接受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法律上称为用工单位),接受用工单位工作安排,日常管理,用工单位则需是向用人单位支付服务费用。
劳务派遣工,通俗讲,就是你与劳务公司签有劳务合同,你是该劳务公司的劳务工,你被该劳务公司派到用工单位(如人民法院)参加劳务,你的劳动关系、劳资纠纷均是与劳务公司发生关系,典型的“雇人不用人,用人不雇人”。
工作岗位上,《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劳动报酬上,《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目前,大量企业存在“劳务派遣工”用工形式,也深受用人单位厚爱,为何?这一用工形式不仅可以帮企业规避很多劳动法上的义务,例如,职工发生工伤、责任事故,可以将工伤责任、事故处理推给劳务公司;而且能加强企业对劳动者的管理,职工稍有不如意,就可以把职工退还劳务公司。
二、法官助理的性质
法官助理,官方最初定义来1999年《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高级人民法院可以对法官配备法官助理和取消助理审判员工作进行试点”。2003年11月份,最高法院公布《人民法院法官助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具体列举了法官助理的十二项职责。2004年9月,最高法院发布《关于在部分地方人民法院开展法官助理试点工作的意见》,确定在全国18个法院试行法官助理制度。
2015年9月,最高法院发布实施《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明确具体列举了法官助理的七项职责,标志着法官助理作为司法改革后人民法院的正式人员定岗定责。
根据司法改革定型的职责规定,法官助理是指专职审判辅助工作的司法人员,他们在法官的指导、指派下,协助法官审查诉讼材料,组织庭前证据交换、庭前调解,办理财产保全、证据保全、鉴定评估,研究案件法律适用、草拟法律文书,接待当事人来访等辅助性工作。从以上工作性质看,法官助理既对内也对外处理司法事务,实质上行使的是一部分审判权的职能。
法官助理的人员来源上,《人民法院报》“司法改革热点问答”专栏在《如何推进审判辅助人员制度改革》中提到,“法官助理作为法官的重要来源,以中央政法专项编制人员为主,按照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进行管理。通过加大法官助理招录力度、未入额的法官和符合条件的书记员转任法官助理等方式,加强法官助理配备工作,不足部分采取接收法律院校实习生担任实习法官助理等方式解决。”其中,并没有劳务派遣工担任法官助理一说。
三、法官助理适用劳务派遣是否适当
根据以上对于劳务派遣工法律性质、法官助理职责设置分析来看,法官助理,系司法改革后入额法官的“左膀右臂”,肩负着把法官从审判事务性工作解脱出来的、担任着除开庭、出具裁判结果以外其他审判事务的司法重任;劳务派遣工,则系劳务公司派遣到法院的临时聘用人员,劳动关系、社保关系、甚至可能发生的劳动争议均与法院无关。
审判权,或称为司法管辖权,是指法院或司法机构对诉讼进行聆讯和审判的专属权力。《宪法》及《法院组织法》均规定,人民法院才是我国的专属审判机关,审判权属于法院。以劳务派遣工的形式将法院的部分审判权交给法院以外的劳务公司人员行使,是否违法?
实行劳务派遣工,在法院内部必然产生编制内的法官助理与劳务用工的法官助理两类人员,人员管理、工资报酬、就业福利、晋升空间,必然存在差异。对编制内的法官助理实行的公务员管理规定,而劳务派遣的法官助理,适用的则是《劳动合同》的规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的规定,是否存在法官助理“同工不同酬”、“同工不同责”的问题?根据《劳动合同法》“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的规定,法官助理咋成了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
结束语
其实按照司法改革的要求,以《上海市司法改革试点工作方案》规定为例,编制内法院人员法官33%、审判辅助人员52%、司法行政人员15%的员额比例,结合目前法院普遍采取的书记员、速录员、司法警察大量使用编外劳务派遣人员的现状,达到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1:1:1的分配原则,应该不难。为何出现大量招聘劳务派遣法官助理的现象,究其原因,是很多编制内的人员不愿从事法官助理工作吧?
法院作为司法机关,本身就应该是依法行事的典范。如果法院都不按法来办,其社会影响必将是极坏的。法官助理担负着草拟法律文书、接待当事人、甚至调解案件的司法重任,按照法律规定,劳务派遣工非法院工作人员,但现实状况,工作出现问题,法院能以“劳务派遣工非法院工作人员”为由把责任推的一干二净?
改革激发活力的根本在于理顺内部关系,科学合理组合分配内部资源,单纯靠招兵买马,有时候甚至发生“1+1<2”的现象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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