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多地多名法官被曝违纪违法被追责!
1、2017年10月17日,《中国纪检监察报》网站报道,最高人民法院原研究室副处长黄建中为25件案件的当事人、请托人充当诉讼掮客、涉嫌受贿300余万元严重违纪进行查办,开除其党籍和公职,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原民一庭审判长王洪光隐瞒个人有关事项,接受案件请托人的吃请及安排的娱乐活动,收受律师所送财物500余万元严重违纪进行查办,开除其党籍和公职,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网上查询得知,早在2016年网上就有询问黄建中被捕的消息,而王洪光则是早在2015年12月27日就被全国人大常委会免去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百度可知,王洪光,1985年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获法学学士学位。同年分配至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1992年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院,获法学硕士学位,分配至最高法院法官学院工作,曾在民二庭、民一庭工作。2004年已经是最高法院审判员,正处级,四级高级法官。主要从事民商事审判工作,有多部法律专业文章网上流传。
2、2017年8月3日,《河北日报》发文“河北4市29人被查处涉及立案侦查 逮捕 点名通报”,其中包括: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检察院对玉田县法院虹桥法庭庭长江万军(副科级)涉嫌受贿罪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检察院对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第四分局玉田执行大队原协调处处长赵学武涉嫌受贿罪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检察院对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第四分局玉田执行大队队长兼玉田县法院副院长王宝江(正科级)涉嫌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和受贿罪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
3、12月4日,广西纪委发布通告,桂林市4名法官严重违纪被开除党籍,涉嫌犯罪问题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分别是:
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高艳明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经中共桂林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审议,决定给予高艳明开除党籍处分,其涉嫌犯罪问题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原副院长肖建红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经中共桂林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审议,决定给予肖建红开除党籍处分,其涉嫌犯罪问题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党组成员、执行局局长程维光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经中共桂林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审议,决定给予程维光开除党籍处分,其涉嫌犯罪问题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原正科级审判员黎明海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经中共桂林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审议,决定给予黎明海开除党籍处分,其涉嫌犯罪问题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4、12月7日,山东检察院发布通告:2017年3月,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四庭助理审判员、主任科员周某因受贿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民四庭助理审判员、主任科员曹某接受当事人的宴请,受到行政警告处分,调离审判岗位。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四庭党支部书记、庭长刘学宽因本部门发生2起违纪违法问题被问责,因履行主体责任不力,受到通报批评处理。
小编注:法院人、法官,是天天跟法律打交道的一个群体,自诩为“法律人”。法律在赋予了这些“法律人”适用法律的权力同时,也对他们规定了予以常人严苛的纪律约束和责任规制。
社会上,流传着一种盛行的风气,“遇上官司拖上关系就能花钱消灾”,将诉讼案件的胜负寄望于法官曲法偏向。有些“法律人”也顺应社会需求,或利用职权,或充当居间掮客,帮人“摆平”官司牟利。
可能在这些“法律人”眼中,请托的案子也不过就是自己处理的千百个案件中的一个,或碍于同事请托,或贪图利益,或迫于其他压力,案子在自己手里胜败自己说算,把本应公平的司法“天平”进行了倾斜。岂不知,其中的一个案件事发,就会断送自己几十年积攒的司法名望,后半生几十年的人生命运。
近期集中曝光的法官违纪事件的查处,可以看出,国家对于法官队伍违法违纪查处的力度不断在加大。而随着中央规定的今年12月份各地监察委的普遍设立及司法改革法官职权责任的厘清,司法队伍违纪违法查出的力度还会进一步加大。
公生明,廉生威。司法改革的目标之一是案件质量终身负责制,而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实现反腐的“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两者相辅相成,正是当下顶层对社会反映的“司法不公”问题开具的治病良药。
相信具有壮士断腕反腐败,猛药去疴扬清风的魄力,加以时日,定能换回司法队伍的“海晏河清、朗朗乾坤”的局面,树立司法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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