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法院立案庭不准拍照及警械使用的法律依据归纳

2018-01-15 烟语法萌 烟语法萌


       最近,一则陕西三原男子在当地法院立案庭拍照引发争执被法警带上手铐的新闻,各大媒体都进行了报道。该事件当地的纪检部门及法院已经介入调查,事实与经过各说一词期间,本号不予置评。现仅就事件中涉及的两个法律问题适用的法律规定、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归纳整理。





    一、法院立案庭是否允许拍照及法律依据


       近年来,在立案过程中是否允许录音录像引发争议事件中,影响最大的莫过于,2016年6月3日广西律师吴良述在南宁青秀区法院立案期间,因信访部门工作人员怀疑其用手机录音,引发法警与其的争夺、“撕裤”事件。通过该事件,也让民众知晓了最高法院早在2014年12月就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维护人民法院申诉信访秩序的意见》。这个文件网上很难查询到原文,小编今天另文专门刊发。 


  根据《关于依法维护人民法院申诉信访秩序的意见》第七条规定,“申诉信访场所应当配备物品寄存设施,申诉信访人员,应当将所携带的具有拍照、录音、录像功能的设备予以寄存。未经准许拍照、录音、录像的,司法警察应当予以制止,删除拍录内容,并可以对行为人予以训诫。”


  第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工作秩序的维护,适用本意见。


  2014年1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全面推进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法发〔2014〕23号),其中关于诉讼服务中心的主要功能,明确表述为“登记立案、接收案件材料,办理登记立案手续、核算诉讼费”等功能。可见,根据最高法院的规定,“在立案登记、信访接待过程中,未经准许,不能拍照、录音和录像”。



  二、关于手铐等警械使用的法律规定


  司法警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的警种之一。在我国简称为法警,是指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执行特定任务的人民警察。《人民警察法》规定: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


  警械,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装备的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手铐、脚镣、警绳等警用器械。


  1996年1月16日国务院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八条规定,人民警察依法执行下列任务,遇有违法犯罪分子可能脱逃、行凶、自杀、自伤或者有其他危险行为的,可以使用手铐、脚镣、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一)抓获违法犯罪分子或者犯罪重大嫌疑人的;

  (二)执行逮捕、拘留、看押、押解、审讯、拘传、强制传唤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

  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使用警械,不得故意造成人身伤害。


  关于使用警械的法律责任,其中第十四条规定,人民警察违法使用警械、武器,造成不应有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受到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员,由该人民警察所属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赔偿。


  第十五条人民警察依法使用警械、武器,造成无辜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由该人民警察所属机关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2012年12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条例》法发〔2012〕23号,对人民法院内设的司法警察依法行使职权进行了具体规定。


  其中第十四条规定,“遇有脱逃、拦劫囚车、抢夺枪支或者其他暴力行为的紧急情况,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适用警械;使用警械不能制止或者不使用武器制止可能发生严重后果的,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武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的通知》(1996年5月2日 法发〔1996〕13号)规定,司法警察必须在法律、法规授权的范围内使用警械和武器,在法律、法规没有授权的情况下,不得使用警械和武器,更不得使用警械和武器从事非警务活动。在使用警械和武器制止违法犯罪过程中,要注意掌握使用警械和武器的原则和条件,避免使用警械和武器不当或者滥用警械和武器侵犯公民的合法权利。


        法律是公平的,在赋予了司法机关强制力的同时,也对强制力的适用范围及法律责任进行了规定。还是那句话,依法依规行使法律法规授予的权力,不仅是对公民最大的保护,也是对执法、司法人员最大的保护。




     为方便与网友沟通,法律爱好者可添加小编微信号:kelly489112(劳拉)为好友,以组建法萌法律微信群交流。请注明职业,以便分类建群。也欢迎法律网友投稿。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