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日报评汤兰兰案:揪出真相不等于让受害人出列(附该案一二审判决书)
汤兰兰案案外再生枝节,推动法治进程,今天的媒体当如何用劲?人心如明镜。公众渴望真相,但同样相信:媒体监督亦有法治规范与伦理边界。尤其是对一桩烈度极大的未成年人案而言,知情权本就让位于隐私权,揪出真相,绝不等于让受害人出列。以持中的姿态谋求法治,更有助于守护正义。
以下是《人民日报》“如何界定媒体行动的边界”一文摘要:
汤兰兰案引发的关注,提示我们需要认真反思媒体与司法之间的复杂关系。毫无疑问,新闻媒体和司法机构的共同点之一,就在于追求真相,推动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新闻媒体要直面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直面社会丑恶现象,激浊扬清、针砭时弊,同时发表批评性报道要事实准确、分析客观。”媒体进行监督,是职责所在,不能因可能有人“借媒体炒作、企图翻案”就迟疑退缩。但在媒体的个案监督过程中,如何有节制、更客观地传递信息、表达观点,考验从业者的媒体素养。
法律有自洽的逻辑,司法有其严谨的程序。在这个意义上,我们有理由相信,各种角度的批评和质疑都是好事,捍卫公众与媒体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给每一个当事方的权利以法律赋予的应有保护,我们离最终那个最珍贵并且值得我们为之奋斗的目标,就都更近了一步。
小编注:对于已经生效或者正在申诉、正在审理中的刑事案件,媒体是否有质疑的权利、报道的限度在哪里?从来都是存有争议的。
记得于欢一审判决引发轩然大波后,央级媒体发出了《珍惜司法与民意的良性互动》的文章;今年1月25日,最高院周强院长在传媒专家座谈会上,提出要“自觉接受新闻媒体和社会监督,构建司法与传媒良性互动格局,促进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可见,媒体监督有其存在的合理价值。
随着自媒体时代的到来,不排除某些人借助媒体达到歪曲引导民众的目的,而一次次的争议,民众对于媒体观点,也是越来越成熟。能不能就因为媒体报道中的瑕疵,媒体人报道中存有的功利心理,给被害人带来的旧案重提的伤害,就否认媒体监督带给民众发声救济的这一渠道,否认媒体报道个案错误进而推动的司法纠错、法治进程?
来源:人民日报、刑法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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